1、xxxccxx村镇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全行各类重大事项,全面掌握全行各项工作稳健状况,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稳定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宿迁银发【2012】4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我行自身经营发展、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或风险,包括并不限于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事项。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遵循一事一报原则,各单位应根据事件性质做好事前、事发或事后报告,并保证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第四条 本细则涉及对象:总行各部
2、室、各支行,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清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各类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求。第六条 各单位应明确主管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负责人,并指定专人担任重大事项报告信息员和联系人,负责向综合管理部报告重大事项。第七条 发生重大事项时,在第一时间向综合管理部电话报告,同时及时填写xxxccxx村镇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单(见附件),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签字,向综合管理部报告相关情况,主要内容应包括:发生重大事项单位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起因、经过、影响程度和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潜在损失和下一步工作方案,以及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内
3、容。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在事前报告下列事项:(一)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二)拟开展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在可能事发前或事发后立即报告下列事项: (一)营业网点遭到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甚至冲击、挤兑等其他群体性事件的; (二)各单位发生重大违章经营事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三)各单位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违规操作或参与民间借贷给本单位造成重大资金损失案件,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四)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各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2小时以上,或影响
4、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 (六)发生抢劫、盗窃、诈骗等恶性案件,或发生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挪用资金案件; (七)发生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管理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八)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非正常事件的;(九)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十)因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引发巨额赔付的;(十一)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他突发事件的;以上事件一经发生,各单位应于事发2小时内报告综合管理部。若情况紧急,必须先通过电话、传真方式报告,必要时应及时派员向综合管理部当面报告。如事前了解可能发生上
5、述事件的,也要提前报告。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在事后24小时内报告下列事项(一)各单位被撤销、合并,暂停部分业务或停业整顿的;(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三)受到上级部门及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行政处罚,或受到工商、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的;(四)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的。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下列事项:(一)新设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筹建及批准开业的;(二)机构性质、名称、地址变更的;(三)风险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出现重大变化,风险管理技术更新和新风险管理方法的运用;(四)业务流程发生重大改变、新产品推广、新金融服务领域拓展的;(五)单
6、位对前10大单一客户授信发生变动的;(六)经营活动中各类风险因素,如政府平台贷款、房地产信贷和资产质量的变化,特别是苗头性和倾向性风险情况,形成大额不良贷款或垫款,单户超过500万元的;(七)实施大额不良贷款核销、剥离、置换,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八)占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或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对外投资累计浮亏超过5%的;(九)占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或前5大股东之一出现经营严重困难、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发生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事项的;(十)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十一)发生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第十二条 对涉密的金融重大事项按照相关保密管
7、理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将列入当年度考核评价范围。各单位出现不报、漏报、迟报、瞒报和错报等行为的,将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约见谈话、通报批评等措施。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的持续性报告制度。如所报告的重大事项如处于持续状态,各单位应在每个工作日末或事项出现重大变更时,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提交重大事项跟踪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事项的发展过程、已造成的损失、处置进展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第十五条 各相应单位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及时向综合管理部上报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同时,高度关注事件发展态势,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接到各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后,要立即向执行董事、行长或副行长(主持工作)及分管行领导报告,并通报行内相关部门及机构,按照领导指示分别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县委县政府、金融办等,并视情节重大程度,采取备案与风险防范措施。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xxxccxx村镇银行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xxxccxx村镇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单报告单位: 年 月 日事发单位事发时间事发地点联系电话事件起因事件经过事件影响、潜在损失及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下一步打算备注注: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