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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关键岗位强制休假与岗位轮换管理办法模版.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876026 上传时间:2024-06-0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1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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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键岗位强制休假与岗位轮换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 目 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3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组织职责 4 第三章 强制休假 5 第四章 岗位轮换 5 第五章 罚则 6 第六章 附则 6 附件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控制度建设,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键岗位,是指影响本行内控管理的重要岗位,具体清单由本行定期公布。 第三条 强制休假,是指按照内控管理要求,由相关部门通知相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内离岗休假。 第四条 岗位轮换,是指按照内控管理要求,有计划地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的岗位调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和轮岗管理。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行领导负责审批年度强制休假和岗位轮换计划。 第七条 负责制定并落实中层管理人员年度强制休假和岗位轮换计划。 第八条 负责制定并落实支行营业部主任强制休假和岗位轮换计划。 第九条 负责制定并落实支行市场部经理强制休假和岗位轮换计划。 第十条 内审办公室负责对需要审计的相关人员进行离岗审计。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实施强制休假和岗位轮换。 第三章 强制休假 第十二条 分、支行行长和总行各部室总经理原则上每年强制休假一次,分支机构营业部主任和市场部经理原则上每两年强制休假一次,强制休假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原则上每年强制休假一次,强制休假时间为其年休假天数,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强制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 强制休假时间应冲抵当年的年休假时间。充抵后,年休假时间仍有剩余的,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本行中层管理人员强制休假,由负责提前一个工作日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强制休假通知,同时公布代职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强制休假人员在休假日期前一天,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强制休假期间,休假人员不再负责本单位各项业务的管理工作,但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九条 强制休假期间,实行代职管理。代职人根据人员替代关系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代职人代职期间的岗位职责,按当期下发的强制休假通知内容执行。 第四章 岗位轮换 第二十一条 岗位轮换根据本行内控管理需要实施。目前本行实施岗位轮换的关键岗位为分(支)行行长、分支机构营业部主任和综合柜员。 第二十二条 分(支)行行长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三年原则上要进行岗位轮换。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岗位轮换的,可适当延长岗位轮换年限。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营业部主任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三年原则上要进行岗位轮换。 第二十四条 综合柜员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五年原则上要进行岗位轮换。 第二十五条 负责制定分(支)行行长轮岗计划,报行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负责制定分支机构营业部主任和综合柜员轮岗计划,报审核后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轮岗计划,报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根据年度轮岗计划组织实施轮岗。 第二十九条 轮岗交流支行行长相关规定 (一) 支行行长交流后,原则上一年内原支行员工不得调入原支行行长新任职支行。 (二) 各项存款业务不得转移,但新开立账户不受限制。 (三) 关于信贷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1. 未结清的信贷业务,原则上不得因支行行长轮岗在支行之间进行划转。 2. 接任行长负责在接任后2个月内完成对现任支行的风险排查工作,填写《风险排查表》 3. 支行行长轮岗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交接双方签订《信贷管理责任认定书》,并将《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作为前述交接表的附件;接任支行行长可对信贷业务档案进行审核。 4. 支行行长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手续,内审办公室对离任行长进行离任审计。交接手续及审计报告将作为对交接信贷业务质量认定及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 5. 交接后信贷资产质量下降或出现新的合规性问题时,如因接任行长管理不力所造成,由接任行长承担相应责任;如接任行长能够遵照我行规章制度进行贷后管理,但属贷款交接前已形成风险隐患而造成信贷资产质量下降或出现新的合规性问题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免除接任支行行长相应责任,离任行长仍对该业务承担第一责任。 6. 已获得授信尚未实施的信贷业务(包括信贷业务结清而授信未到期的),需要划转支行管理的,在经办支行客户经理队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向总行申请变更授信。 7. 客户授信有效期届满,且信贷业务全部结清后,如业务需续做的,则根据客户选择,可变更经办支行重新授信。 (四) 授权交接 1. 新任与原任支行行长自授权交接之日起,新任支行行长开始履行该支行原授权职责。如授权人需要对授权内容进行调整,由授权人重新下发授权书。 2. 总行负责交流支行之间的监交工作,支行留存的档案交接资料由该支行办公室综合岗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 对支行行长的考核具体按总行当年下发的《支行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费用指标管理按本行费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分(支)行行长实施岗位轮换的,需经内审办公室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和配合内审办公室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未按本行执行强制休假和岗位轮换的,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纳入考核。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银行员工违禁违规违纪处理和处分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本办法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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