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存款挂失业务操作,有效控制操作风险,保障存款客户及农村信用社利益,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的存款凭证或印密因遗忘、丢失、被盗、灭毁等原因,均可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挂失。挂失的业务范围:
(一)凭证:存单、存折、银行卡、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
(二)印鉴: 支付印鉴、对账印鉴的预留印章。
(三)密码:账户的支付密码、贷记卡的查询密码。
(四)其他:挂失申请书、凭证及密码双挂等。
第三条 票据、支付密码器、自助业务渠道的登录、查询密码等挂失管理另行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挂失分为临时挂失、正式挂失两种。
临时挂失,即客户以口头等方式向柜面申请或通过电话银行等自助业务渠道办理的临时性挂失。
正式挂失,即客户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提出的书面挂失。
第五条 《挂失登记簿》用于登记客户的临时挂失、正式挂失及挂失处理业务情况,由统一柜员系统联动交易自动登记。
第六条 挂失业务在办理成功之前,客户账户内的存款资金已被他人支取的,农村信用社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章 临时挂失
第七条 临时挂失的办理渠道有以下几种:
(一)营业网点柜面;
(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业务渠道。
第八条 在柜面办理临时挂失时,个人客户可在省内农村信用社任一网点申请,单位客户须在开户网点办理。
第九条 在申请临时挂失时,客户须提供以下信息:
(一)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挂失账户基本信息(如存款种类、金额、户名等);
(三)挂失原因等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经办柜员在为客户办理临时挂失手续时,应提示客户于挂失之日起的5日内补办正式挂失手续。
第十一条 临时挂失处理是对临时挂失办理成功的后续处理,包括正式挂失和临时挂失撤销。
客户通过柜面渠道临时挂失的,须在办理临时挂失的网点进行挂失处理;客户通过自助业务渠道临时挂失的,可在省内农村信用社任一网点进行挂失处理。
第三章 正式挂失
第十二条 正式挂失可以跨网点办理,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凭印鉴支取的账户、单位账户、处于冻结/止付/时段证明等特殊状态下的账户,须到开户网点办理正式挂失。
(二)挂失申请书挂失须到原申请正式挂失的网点办理。
第十三条 以下挂失业务情形之一,应由本人办理(未成年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可由监护人代理):
(一)密码挂失;
(二)挂失申请书挂失;
(三)凭证及密码双挂;
(四)其他不能委托代办的情形。
第十四条 正式挂失处理是对正式挂失成功的后续处理,主要包括挂失撤销(简称撤挂)、挂失凭证补发、挂失改密、挂失结清、挂失印鉴更换等。
第十五条 客户本人可以在办理正式挂失成功后当即办理相应的挂失处理。
第十六条 正式挂失处理须到原正式挂失的网点办理。
第十七条 客户向网点申请正式挂失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统一格式的《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挂失申请书》(以下简称挂失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两份,包括存款人名称、账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内容;代理挂失时,应同时注明代理人的相关信息;
(二)相关证件。个人客户须提供存款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客户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主要开户证明文件;如授权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业务申请(授权)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不属于印鉴挂失的,需提供单位预留印鉴;
(三)相关存款凭证。非凭证挂失时,需提供存折、银行卡、存单等相关存款凭证。
第十八条 正式挂失、正式挂失处理按照挂失业务操作流程办理(见附件2)。
第十九条 客户办理正式挂失不即时办理挂失处理时,经办柜员应将挂失申请书第一联专夹保管,留存备查;第二联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回客户,客户凭此联办理挂失处理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对于办理了凭证补发或挂失结清的客户,经办柜员应告知其旧介质已失效,若找回应当即自行销毁处理;提醒客户账号发生变化,资金已不能入账原账号,涉及代收代付等事项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账号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正式挂失后,遇以下情形之一,不能办理挂失结清业务:
(一)密码挂失的账户;
(二)存在多个分户的“定期一本通”和“一卡通”账户;
(三)附属卡;
(四)有附属卡的主卡;
(五)保证金账户;
(六)卡折关联未脱离的账户;
(七)冻结、止付状态下的账户;
(八)无印密支取账户跨开户网点办理;
(九)已关联贷款自动扣款的账户;
(十)其他不能办理挂失结清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死亡后,由继承人办理挂失业务的,按照《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如确因紧急或特殊情况,个人客户不能前来办理而必须委托他人代理的,按照《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公证书等挂失资料按挂失受理时间专夹永久保管,每年装订一次;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在挂失处理时随当日传票装订保管。
第四章 挂失状态下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挂失状态下,可办理以下业务:
(一)正常的现金存入、转账存入和批量存入业务;
(二)客户挂失前已经申请的自动转存、约定转存的转入和转出业务;
(三)客户与开户网点签订的委托代理付款业务;
(四)开户网点的扣缴年费、账户管理费、打印工本费等业务;
(五)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冻结、解冻业务;
(六)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满足规定条件的扣划业务。
第二十六条 在密码或存款凭证单项挂失状态下,可追加双挂功能,即客户办理了密码、存款凭证其中一项挂失后,又遗失另一项的,可连续挂失,形成双挂状态。
第二十七条 撤挂后,原拟挂失的存折(单)、银行卡、印鉴、密码等仍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 账户处于冻结、止付状态下,进行挂失后续处理的,处理后账户仍为冻结、止付状态。
第五章 挂失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临时挂失、密码挂失不收手续费。
第三十条 挂失手续费按照《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执行。
第三十一条 撤挂时,已收取的手续费一律不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内临时挂失、正式挂失及挂失处理等存款挂失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将存款挂失业务情况纳入审计的范围,按规定对相关部门及营业网点开展临时挂失、正式挂失及挂失处理等情况审计。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办理临时挂失、正式挂失及挂失处理有关规定的,应按照《xx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
第三十六条 各成员行社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和为客户服务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农村信用社存款挂失业务操作办法》(赣农信联社发【2005】49号)即行废止。
附件:1.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挂失申请书
2.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挂失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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