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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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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总发xx107号附件1,xx年6月15日印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防范交易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收付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本办法所称“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我行与具备经营远期结

2、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具备资格银行)合作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相关业务。即我行、具备资格银行与客户签订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三方协议,根据客户对其外汇收支的预期,约定将来某一时刻或某一期间内客户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等交易要素,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我行与客户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期限等条款办理结汇或售汇。与此同时,我行将与客户办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逐笔同具备资格银行平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部门”,指我行办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收支、客户人民币和

3、外汇账户管理及操作等业务及客户关系拓展维护的各部门,包括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各有权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行以及各业务受理行的客户部门。第五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实行履约审核。在远期合约交割时,客户需提供相应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办理交割,并承担违约责任。客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在符合实需原则的前提下办理。第六条 交易期限、币种。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的交易方式分为标准期限的远期交易、非标准期限的远期交易和择期交易:1、标准期限的远期交易分为7天、20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5个月、6个月、7个月、8个月、9个月、10个月、11个月、12个月共14档报价;2、非标准期限的远期交易可以根据客

4、户需求任意选择;3、择期交易期限由择期交易的起始日和到期日决定,起始日和到期日的确定应以上述远期期限为标准并与远期期限的任何一档相吻合,择期交易的最长期限为1年。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的交易币种为美元、欧元、日元、港币、瑞士法郎、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等,总行将根据具备资格银行的报价增减报价币种。第七条 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第二章 申办资格第八条 未经总行核准,各分支行不得擅自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第三章 客户准入规定第九条 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在我行开立账户,提供未来相应时间段内的外汇资金流收支信息,并与我行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由客

5、户的有权签字人签署。第四章 内部职责分工第十条 国际业务部为本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业务统筹管理及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为业务受理前台操作和账户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客户的委托申请、与总行计划财务部进行交易;负责审核客户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背景资料;负责客户保证金账户的日常管理。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为本业务与具备资格银行交易部门。负责向具备资格银行询价并确定我行报价;负责交易头寸的平仓。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部为本业务的营销主管部门。负责直接参与或协助、指导支行客户部门开展业务营销。第十四条 支行信贷部门,为支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及定期检查。第十五条

6、 授信管理部负责制定有关的统一授信管理规定;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授信的尽职调查、风险评审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会计结算部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会计核算办法,结算账户及保证金账户操作办法等管理规定,负责本业务会计核算的日常监督。第十七条 运营管理部为全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后台结算部门。第十八条 稽核监察部和各相关分支行业务监督部门,根据总行要求对全辖各相关部门业务账务处理过程进行合规性检查。第五章 业务管理第十九条 客户申请。客户向我行业务部门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客户需提交相应的单据并应同时缴纳交易保证金。第二十条 业务部门受理客户申请。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慎地进行审核,并须对客

7、户进行适合度评估和风险揭示。客户在远期结售汇交易到期交割时,需提供结售汇业务所要求的全部有效凭证,对客户不能按时提供相关凭证的,不得办理交割。按照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照规定比例收取保证金、切分授信额度。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向具备资格行申请业务。在向具备资格行咨询价格后确定我行报价。第二十二条 交易及证实。业务部门按照规定完成审批手续后,进行相应处理。总行计划财务部交易人员同具备资格行进行平盘。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后出具交易证实书。 第六章 业务分级授权规定第二十三条 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分级审批权限:(一)金额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业务受理行由经办人员审核和主管信贷业

8、务副行长、营业部副总经理审批,且国际业务部由经办人员审核和业务主管(主办)审批;(二)金额等值在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下的,须经国际业务部副经理审批;(三)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200万美元以下的,业务受理行须经一级分支行行长、营业部总经理审批,且国际业务部须经总经理审批;(四)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300万美元以下的,须报分管行长审批;(五)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须报行长审批。第七章 交易风险管理第二十四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每日对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交易敞口头寸(即客户未交割头寸)进行估值。估值在具备资格行每日

9、对合作办理结售汇业务交易敞口头寸进行估值的基础上进行。当客户未实现亏损超过保证金金额50(含)时,应要求客户增补保证金。无论任何原因,在客户未实现亏损超过保证金余额80(含)时,经业务部门追缴保证金,在客户仍旧不补缴的情况下,总行将有权进行强制平仓。第八章 交易的交割、展期、违约第二十五条 交易的交割。业务部门应于交割日前5个工作日通知客户交易到期情况并督促客户备妥交割所需的必要单据。客户于交割日按照已签署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交易合约的内容与我行办理交割及转账等账务处理手续。第二十六条 交易的展期。客户因商务合同、信用证、托收等方面原因无法按时交割可申请展期,我行同时向具备资格行申请展期,原合

10、同价格与展期(即期)汇率之间的汇率差,若形成损失,由客户全部补足,方可予以展期;若形成盈利由银行暂收,待最终交割日支付客户。第二十七条 交易违约。客户因相关原因导致原交易无法交割,应与我行办理违约手续。我行据此向具备资格行办理违约。客户在办理违约时,如产生违约损失,由客户负责承担。如违约产生收益,则由银行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在公平公正、双方自愿等原则下协商解决。第九章 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第二十八条 会计部门在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根据本行相关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相应账务处理。第二十九条 业务部门需做好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各项统计报表。对于发生的每笔业务应建立台账,并对业务文档进行归档管理。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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