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录音录像操作指引
2017年6月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录音录像,是指营业部根据各项制度、流程的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告知及警示等适当性管理工作时,通过配置的电子设备,同步进行的录音录像(以下简称“双录”)。
第三条 分公司应全面负责辖区双录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督导营业部落实包括双录专区和双录电子监控设备的设置、双录业务规范、双录资料查询及管理情况。
第四条 营业部应设置双录专区,并在专区内配置双录电子监控设备。
第五条 营业部双录专区是指在营业网点中设立的相对独立的、用于办理双录相关业务的专门区域。
双录专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区是隶属营业网点。
(二)在专区周边位置须贴有“双录专区”字样的标牌。
(三)专区内须以桌签、标牌等方式,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对客户进行重要提示,提示内容包括业务查询、相关风险和咨询投诉电话等。
第六条 营业部应按要求进行双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二)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三)公司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相关情况时。
(四)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告知应当告知的相关信息及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时。
(五)各业务部门在相关制度、流程中规定的其他双录业务。
第七条 双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营业部员工向投资者表明自己的身份,出示工作证,征得客户同意双录;
(二)核实身份证件等关键信息,确认投资者身份;
(三)营业部履行告知或者警示义务的工作过程:
1、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的,营业部对其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确认其是否符合申请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的工作过程。
2、营业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对其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的工作过程。
3、营业部告知投资者,本公司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工作过程。
4、营业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告知下列信息的工作过程: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6)对投资者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5、客户对以上告知及警示内容的确认过程;
6、客户签署相关协议的过程;
7、各业务部门在相关制度、流程规定的其他双录工作过程。
第八条 双录影音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图像和录音的双重、同时录制;
(二)员工和投资者面部正向面对摄像头,双录资料回放应清晰辨别机构讲解员工和投资者的面部特征,显示风险揭示的具体时间和过程;录音内容可明确辨别网点员工和客户的语音表述。
(三)录音录像资料记录全部过程,双录资料应连续、不能中断,且应是原始资料,不可剪辑。
(四)各业务部门在相关制度、流程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营业部进行双录必须征得客户同意后,才可以进行。
第十条 录制要求
(一)双录工作人员应按照双录标准话术内容及本指引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视频录制,确保文件能够清晰、连续不中断播放;
(二)确保录制内容显示双录的具体时间和工作过程;
(三)确保工作人员与投资者同框;
(四)确保录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
(五)录制后,录制人员需复查视频文件,若不符合要求需重新录制。
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需在相关制度、流程安排中明确双录标准话术内容。
第十二条 双录影音的审核要求
(一)需逐笔查看、审核双录影音资料,严格按照双录要求核对已提交的影音文件;
(二)查看并认真复核其录制内容、影音效果等是否合乎规定,保证资料符合监管及公司要求;
(三)通过核对业务办理明细核查双录资料是否留存完整;
(四) 各业务部门在相关制度、流程中规定的其他审核要求。
第十三条 营业部营销人员不得从事双录影音资料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双录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五条 营业部、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维护信息安全,履行保密义务,保护投资者隐私。双录资料调取应经负责人审批,不得随意复制、删除,泄露给他人。
第十六条 在落实《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协会指引过程中,如遇其他监管规定、自律准则对双录工作有特定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零售业务总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下发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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