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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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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xx)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xx反洗钱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第三条 反洗钱管理系统是依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要求,采集xx反洗钱数据信息、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和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管理系统。 第四条 反洗钱管理系统分为三个功能模块,分别是反洗钱数据监测与上报模块、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模块、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模块。 (一) 反洗钱数据监测与上报模块。营业网点使用反洗钱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数据和可疑交易数据。 (二)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模块。营业网点使用反洗钱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对与营业网点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和动态调整。 (三)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模块。营业网点使用反洗钱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二章 各级机构操作员(管理员)岗位配置及岗位职责 第五条 反洗钱管理系统共分为 5 级工作岗位。 分别为支行(营业网点)操作员 A 角、支行(营业网点)操作员 B 角、支行(营业网点)操作员 C 角;(以下简称:支行操作员 A、支行操作员 B、支行操作员 C);二级分行管理员;省级分行管理员;总行管理员。 第六条 各级工作岗位基本职责:负责更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每季度必须更换一次,严禁使用初始密码。 第七条 支行操作员 B 角负责人民币大额交易数据和可疑交易数据的报送;补报系统漏提的人民币大额交易数据和可疑交易数据;客户信息维护和客户风险等级调整。支行操作员 C 角负责外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 第八条 支行操作员 A 角负责审核大额交易数据、可疑交易数据、客户风险等级;填写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 第九条 二级分行管理员负责添加启用辖内新用户、停用删除旧用户,辖内网点工作任务督办,大额交易数据查询和审批报送,可疑交易数据的判定、审批报送和排除;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审批和特殊调整;负责辖内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汇总、审核和报送。 第十条 省级分行管理员负责辖内网点工作任务督办,辖内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汇总、审核和报送。直辖市分行的管理员同时兼任二级分行管理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总行管理员负责全辖机构工作任务督办,反洗钱系统信息维护和管理,全行大额交易数据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工作;负责全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汇总、审核和报送。 第三章 反洗钱数据监测与上报 第十二条 反洗钱数据监测与上报是依据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提取大额交易数据及可疑交易数据,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数据监控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实现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工作。 第十三条 大额交易是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单笔交易或在一定期限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以上的支付交易。 可疑交易是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支付交易。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特征详见附件 1。 第十四条 反洗钱数据监测上报采用 T+3 日(指工作日)报送模式,即对 T 日交易数据,各行在 T+1 日进行第一次交易补录,在 T+2 日进行第二次交易补录、案例处理、案例审核和案例审批,在 T+3 日由总行上报到人民银行。 系统以案例的形式向人民银行报送大额交易数据和可疑交易数据。案例由一个或多个预警组成,预警由一笔(或多笔)具有特定关系的大额交易数据或可疑交易数据组成。按照数据报送时间和报送内容的不同,案例分为正常案例和特殊案例(重发案例、补正案例、补报案例、纠错案例和删除案例)。 第十五条 正常数据处理和报送工作流程(人民币)为: (一)T 日晚,系统对 T 日所有正常交易数据进行第一次批量运算,提取出交易对手信息缺失的数据,生成第一次交易补录信息,并分发至各营业网点。 (二) T+1 日白天,营业网点对第一次交易补录信息进行补录。 (三) T+1 日晚,系统进行第二次批量运算,提取出所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并进行数据校验,将要素缺失的交易生成第二次交易补录信息,并分发至各营业网点。 (四) T+2 日白天,营业网点对第二次交易补录信息进行补录,并进行案例处理和案例审核工作;二级分行进行案例审批并上报总行。 (五) T+3 日白天,总行汇总向人民银行报送全行 T 日所有大额交易数据和可疑交易数据,接收回执并上传到反洗钱管理系统。通过验收的数据进入人民银行反洗钱数据库,交易要素错误或缺失的案例形成重发案例或补正案例,由营业网点进行修改和补正处理,再由总行重新打包报送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 各级操作员(管理员)人民币业务操作流程为: (一) T+1 日 18:00 前,支行操作员 B 角(经办人员)进行第一次交易补录操作。 (二) T+2 日 16:00 前,支行操作员 B 角进行第二次交易补录操作。 (三) T+2 日 16:00 前,支行操作员 B 角对正常案例进行处理。 (四) T+2 日 16:00 前,支行操作员 A 角进行案例审核。 (五) T+2 日 18:00 前,二级分行管理员进行案例审批。 (六) T+3 日 12:00 前,总行管理员将 T 日数据打包报送人民银行,并接收回执。 第十七条 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采用人工识别、手工录入方式上报,数据报送流程为: (一) T+2 日,对 T 日需要上报的外币大额、可疑交易数据,由营业网点依次进行人工添加交易、人工创建预警、人工创建案例、案例处理和案例审核工作。 (二) T+2 日,二级分行管理员进行案例审批操作。 (三) T+3 日,总行报送全行 T 日数据并接收回执。 第十八条 各级操作员(管理员)外币业务操作流程为: (一) T+2 日 16:00 前,营业网点操作员 C 角对 T 日发生的外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进行人工添加交易、人工创建预警、人工创建案例和案例处理操作。 (二) T+2 日 16:00 前,营业网点操作员 A 角进行案例审核操作。 (三) T+2 日 18:00 前,二级分行操作员进行案例审批操作。 (四) T+3 日 14:00 前,总行汇总向人民银行报送全行 T 日所有外币大额交易数据和可疑交易数据并接收回执,后续流程同人民币。 第十九条 特殊案例上报操作流程为: (一) 重发案例与补正案例上报操作流程。 1.T+3 日 12:00 前,总行管理员将错误回执和补正回执上传到系统,系统生成重发案例与补正案例返回到原营业网点。 2.T+3 日,16:00 原营业网点操作员进行案例处理操作。 3.T+3 日 18:00 前,二级分行管理员对重发案例和补正案例进行案例审批处理。 4.T+4 日 12:00 前,总行管理员将重发案例和补正案例报送人民银行并接收回执。 (二) 补报案例上报处理流程。 营业网点发现存在大额交易数据和可疑交易数据遗漏,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上报,营业网点应在交易发生 5 个工作日之后,将遗漏数据进行补报。 1.T+6 日(或以后),支行操作员 B 角进行人工添加交易、人工创建预警、人工创建案例、案例处理操作。 2.T+6 日,支行操作员 A 角进行案例审核操作。 3.T+6 日,二级分行管理员进行案例审批操作。 4.T+7 日,总行管理员将补报数据案例报送人民银行并接收回执,后续流程同正常数据报送。 (三) 纠错案例上报处理流程。 营业网点原上报数据已经被人民银行验收通过并入库,但在以后发现存在信息错误,与总行沟通后,营业网点可以通过上报纠错案例对错误信息进行纠正。 1.支行操作员 B 角进行人工创建案例和案例处理操作。 2.二级分行管理员进行案例审批操作。 3.总行管理员将纠错案例数据报送人民银行并接收回执。 (四) 删除案例上报处理流程。 营业网点发现原上报数据(大额交易)为误报需要删除,经与总行沟通后,可以通过上报删除案例对原数据进行删除。 1.支行操作员 B 角进行人工创建案例、案例处理操作。 2.二级分行管理员进行案例审批操作。 3.总行管理员将上报的删除案例报送人民银行并接收回执。 第二十条 反洗钱数据监测与上报要求。 (一) 营业网点应每天将系统提取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与人工甄别出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比对,校验系统是否漏提或错提交易数据。对漏提或错提的大额交易数据和可疑交易数据,营业网点应及时向上级行报送问题单,并与总行沟通后进行人工添加或排除(可疑交易数据营业网点可以自行排除)。 (二) 营业网点在进行第一次交易补录过程中,涉及到补录交易对手名称时,交易对手名称不能少于 2 个汉字(4 个字节)。 (三) 实际办理业务过程中,如果客户开户行(客户代码所在营业网点)与交易行分别归属不同机构,第一次交易补录和第二次交易补录由交易行完成,案例处理上报工作由客户的开户行完成。 (四) 营业网点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到录入客户的交易对手名称时,应确保交易对手名称的长度符合以下规则:2 个汉字≤对私客户名称≤ 4 个汉字;对公客户名称≥ 5 个汉字。 (五) 营业网点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数据报送校验规则进行报送。 第四章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 反洗钱客户风险评级是指在收集整理客户性质、资金来源、经济状况等信息的基础上,综合监测分析其交易活动,对其存在洗钱风险的大小做出等级划分,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订和采取相关管理及控制措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客户风险评级对象为与我行建立业务关系的所有客户,包括建立信贷关系或仅建立结算关系的客户。 第二十三条 客户风险等级根据涉嫌洗钱风险大小,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划分为三个:高度关注、一般关注、低风险。 第二十四条 客户风险评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审慎性原则。各级机构应遵循审慎性原则,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和交易行为的识别能力,审慎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 持续动态管理原则。各级机构应遵循持续关注和动态监测的原则,密切跟踪分析影响客户风险分类管理要素的变化情况,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并根据客户实际风险情况及时调整评级指标和相关评级参数。 (三) 差别管理原则。对不同等级的客户实行差别化管理,对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关注程度应高于其他等级客户,并采取强化身份识别措施,加强监控。 (四) 保密性原则。各级机构应对评定标准和评定结果对外严格保密,不得向客户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第二十五条 在客户风险评级过程中,各级行之间和各部门之间(包括资金计划、客户、信贷、风险、国际业务和财务会计等部门)应通力合作,全面、准确、深入地了解客户,合理分析客户涉嫌洗钱的风险,准确评定其风险等级。具体职责见附件 2。 第二十六条 各级机构在进行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时,应充分收集客户特征、账户信息和业务类型等内部和外部要素,综合分析其地域、行业、身份、交易目的、交易对象、交易特征等因素后进行分类,不应简单地以单个因素来确定客户风险等级。 第二十七条 客户风险评级的具体评级规则。 (一) 对客户采用直接评级规则和计分评级规则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风险等级评定。 直接评级规则指系统根据一定的规则,直接将客户等级评定为高度关注或低风险。直接评级规则是定性规则,只能将客户风险等级评定为高度关注或低风险。 计分评级规则指根据客户属性、交易特征及“反洗钱管理系统”产生的指标,逐项计分,最后按照客户得分进行等级划分。计分评级规则是定量评级方式,可以将客户评定为高度关注、一般关注、低风险三个等级。 (二) 对所有客户均应优先使用直接评级规则进行评级。 (三) 直接评级结束后,对于直接评级规则未能评出风险等级的客户,系统将采用计分评级规则评级。 (四) 根据“综合评价”的原则,对系统按照直接评级规则和计分评级规则得出的客户风险等级,营业网点在对客户充分了解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审核,上报二级分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的风险等级结果生效。 具体评级指标体系和参数见附件 3。 第二十八条 固定日评级流程。 (一) 系统在固定评级日对所有客户进行系统初评。 (二) 支行操作员 B 角对系统初评结果进行评级结果调整。 (三) 支行操作员 A 角进行评级结果审核。 (四) 地市分行管理员进行评级结果审批。 第二十九条 新开客户评级流程。 (一) 系统提取出新客户基本信息。 (二) 支行操作员 B 角在开户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对新客户进行客户信息维护。 (三) 系统在第 3 个工作日结束后对新客户进行系统初评。 (四) 支行操作员 B 角对系统初评结果进行评级结果调整。 (五) 支行操作员 A 角进行评级结果审核。 (六) 二级分行管理员进行评级结果审批。 第三十条 特殊评级流程。 (一) 由营业网点在系统外发起,即通过书面形式向二级分行管理员申请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二) 二级分行管理员进行评级结果特殊调整操作。 第三十一条 客户风险评级的时间要求。 (一) 对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开户行应在业务关系建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评定工作。 (二) 对现有客户每年进行两次固定评级,分别为每年的 1 月初和 7 月初,系统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初评后,各营业网点和二级分行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调整、审核和审批工作。 (三) 如在两次固定评级期间有特殊情形发生,即时进行风险等级调整。特殊情形是指客户发生了影响其风险等级的特殊事件,例如发生了洗钱行为等。 第三十二条 客户信息维护要求。 (一) 系统上线后的初始化阶段,对所有客户信息进行维护。 (二) 有新开客户时,在开户后 3 个工作日内维护其信息。 (三) 客户信息有变动时,即时维护其信息。 第五章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主体是各级机构,包括县支行、二级分行、省级分行、总行。 第三十五条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季度报表包括: (一)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 (二) 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 (三) 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六条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年度报表包括: (一)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 (二) 金融机构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统计表。 (三) 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情况统计表。 (四)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七条 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操作流程。 (一) 营业网点操作员 A 角登陆系统进行非现场监管报表填写和报送操作。 (二) 二级分行管理员登陆系统进行非现场监管报表填写、汇总和审核报送操作。 (三) 省级分行管理员登陆系统进行非现场监管报表填写、汇总和审核报送操作。 (四) 总行管理员登陆系统进行非现场监管报表填写、汇总和审核报送操作。 第三十八条 各级管理员在已汇总的报表向人民银行报送前,应审查报表项目内容,查看网点请求退回修改情形。如存在网点请求退回或发现辖内机构报送错误的,要及时联系,需退回的进行退回操作。退回后通知相关网点主管员及时修改报表并上报。 第三十九条 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时间要求。 (一)县级支行季度末或年度末后 2 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地市分行。(二)二级分行季度末或年度末后 3 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省级分行。 (三) 省级分行季度末或年度末后 4 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总行。 (四) 总行在季度末或年度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 第四十条 报表分为季报和年报,具体表样和填报要求见附件 4。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银行各级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银行反洗钱数据监测与上报系统操作规程》(农发银发〔2008〕164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特征 2. 各部门及营业机构客户风险评级工作职责 3.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指标体系 4.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规则 5. 关于《银行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规程(2010 年修订)》修订说明 附件 1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特征 一、大额交易特征 (一)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 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2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营业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 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 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 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 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 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 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三、可疑交易的基本特征 (一)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 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 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 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 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 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 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 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 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 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 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 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 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 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 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十九)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十) 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帐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二十一)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二十二)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二十三)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四、与恐怖组织有关的可疑交易特征 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三)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 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五) 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 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五、特殊可疑交易特征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 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三)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四)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附件 2 各部门及营业机构客户风险评级工作职责 一、总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牵头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 负责制定并修改完善全行客户风险分类管理的标准。 (二) 负责全行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三) 负责全行客户风险分类管理的培训工作。 (四) 负责对全行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提出业务系统建设需求。 (五) 其他相关工作。 二、客户和信贷部门工作职责 (一) 及时准确完成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工作。 (二) 及时向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客户的信息或动向。 (三) 在完成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同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提出客户风险等级的初步评定意见。 (四) 持续跟踪和了解客户的交易特征、交易对手及交易动向等,就不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提出调整的建议或申请。 (五) 其他与客户风险分类相关的工作。 三、全行其他部门工作职责 (一) 负责对本业务部门或条线可能存在或产生的洗钱风险进行识别、分析、评估、监控,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二) 负责对反洗钱主管部门制订的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标准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三) 负责督导本条线各辖属机构及成员认真落实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四) 负责协同反洗钱主管部门检查或稽核辖属单位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 负责协同反洗钱主管部门提出和落实全行客户风险分类管理业务系统需求建设工作。 (六) 其他相关工作。 四、营业机构职责 各营业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由客户开户行(指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等账户的我行机构,以下简称“开户行”)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进行评定。 开户行在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评定时,如需要客户业务经办行(只含隶属我行的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经办行应予以配合。 经办行对开户行负有主动告知责任。客户在经办行发生可能影响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情况,经办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开户行。如因经办行未及时告知而造成客户风险等级分类不当,经办行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不属于我行的经办行,开户行应尽可能搜集客户相关资料,从而准确进行风险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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