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农村商业银行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和x农村商业银行二代证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业务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营业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核查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二章业务核查范围及处理
2、方法 第三条 营业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二代身份证,应进行联网核查: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撤销各类银行账户(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等业务。 存款人申请开立、变更、撤销个人银行结算、储蓄账户;个人结算户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 存款人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对其身份证信息进行核查,如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应联网核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外,还应联网核查被授权人的身份信息;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挂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
3、办理的,应联网核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信息,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应联网核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外,还应联网核查授权经办人的身份信息;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联网核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信息;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联网核查单位负责人、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信息;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以总公司名称或法人单位名称加所属机构名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时,应联网核查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4、;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在验资期满后,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 其它在开立、变更、撤销各类银行账户(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等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票据的挂失或解挂等业务。 银行汇票业务。柜员接到未在出票行开户的持票人为个人交来的汇票和解讫通知及进账单的;持票人需要一次或分次办理转账的;现金银行汇票持票人委托他人向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的,应联网核查持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汇票有多余款的申请人来辖内行社办理领取手续的;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当在票据权利时效
5、内备函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应联网核查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银行本票业务。出票行接到收款人交来的现金本票的;收款人委托他人向出票行提示付款的,应联网核查被委托人和收款人的身份信息;如系退付现金的;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时,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 支票业务。收款人为个人的现金支票的;收款人为单位的现金支票,金额超过5万元(包括5万元)核查持票人即经办人的省份信息。 汇兑业务。收款人为个人取款的;收款人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代理人代理取款时,应联网核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信息;汇款人要求退汇的,对收款人未在汇入行开立账户的,汇出行柜员接到汇款人交来退汇函件或身份证件以及回单时。 电
6、子银行和银行卡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开通、变更、注销,电子银行业务客户身份认证介质的申购和挂失,个人卡申领、密码更换、销卡、换卡、挂失或解挂业务、银行卡大额取款超过5万元等其它银行卡业务,由他人代办应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汇兑业务,单位转给单位超过200万元(包括200万元),单位转给个人超过50万元(包括50万元),个人转给单位或个人超过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汇款业务核查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现金汇款业务(不在农金系统开户,通过大小额系统现金汇款到他行)超过1万元(包括1万元)核查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农信银业务,存取款或转账金额超过1万元(包括1万元)的业务核查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7、(三)存款业务。包括存款凭证的挂失或解挂;修改或重置凭证密码;修改凭证的支付条件;定期存款部分提前支取;大额现金取款超过5万元的凭证或存单;若是代理,核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四)贷款业务。包括贷款一本通的开户、发放;修改贷款授信信息等。 (五)代理国债业务。包括国债的发售或提前兑付、国债凭证的挂失或解挂等。 (六)其他支付结算业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辖内行社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应进行联网核查。 (七)外汇业务中规定的需要核实居民身份证件的业务。 第四条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省联社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的其它业务,可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条 营业机
8、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进行联网核查,当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时,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第六条 营业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进行联网核查,当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营业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 营业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进行联网核查,当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相关业务处理方法如下: (一)客户申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营业机构应收取和保留客户提交的开户资料
9、后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营业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反之应立即按相关业务规定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二)客户申请办理个人储蓄账户及借记卡账户业务的,营业机构可继续为该客户办理业务。营业机构无论是否继续办理业务,均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营业机构继续办理业务的,办结业务前应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下同),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营业机构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对于开户
10、业务,营业机构还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对于变更账户业务,营业机构还应及时采取恢复原状、通知真实存款人等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三)客户申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营业机构应根据法规制度规定及行社相关业务管理要求决定是否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营业机构如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营业机构如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办理业务。营业机构如继续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应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
11、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营业机构应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四)客户办理个人信贷业务的,营业机构应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营业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反之应立即按相关业务规定进行办理。 第八条 营业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进行联网核查,应区别相关银行业务的业务性质、客户类型、金额大小和风险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 同一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如当天在为相关个人办理银行业务时已对其进行联网核查且其公民身份信息
12、尚未发生变化,可不再对其进行联网核查;如对当天获得的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义,应当重新进行联网核查。 第十条 营业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如对核查结果存在疑义,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进一步核实。 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提出疑问的,营业机构应按人行相关规定要求向其出具联网核查后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核对不一致的证明,并告知客户可自行到被核查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营业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或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进一步核实时,发现客户以虚假居民身份证骗取开立银行账户或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 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因系统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进
13、行联网核查的,相关业务处理方法如下:对故障期间办理的规定业务进行登记,并在故障排除后对相关的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当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时,如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或经过进一步核实属虚假证件,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并按有关规定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联网核查方式 第十三条 营业机构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第十四条 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十五条 采用单笔
14、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将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以及业务种类提交行社核查系统。一次只能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一人的待核查信息。收到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采用批量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按相关接口规范制作批量核对请求文件,并将批量核对请求文件提交行社核查系统。可以文件名称、核查机构、操作用户、操作日期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批量核对结果。收到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
15、办理相关业务。 采用单笔精确查询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将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以及业务种类提交核查系统。核查机构一次只能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一人的待核查信息。核查机构到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性别、签发机关和住址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章 疑义信息的反馈和核实。 第十七条 核查机构对联网核查结果存在疑义时,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将疑义信息向公安部门反馈并申请进一步核实。 第十八条 核查机构可采用单笔反馈方式或批量反馈方式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息。 第十九条 核查机构可以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人公
16、民身份号码、核实状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 第五章核查情况的查询、监测和统计 第二十条 核查机构可以核查机构、操作用户、操作日期、被核查身份证号、被核查姓名、业务种类和核查结果为条件,查询和下载核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核查机构可以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公民身份号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核查日志。行社可查询和下载本机构以及辖属机构的核查日志。 第二十二条 核查机构可监测起止日期为条件,对一定时期内进行联网核查操作的不合规核查机构进行监测。 第二十三条 总行可对辖属机构的下述信息进行统计: (一)核查业务量。可按行社代码,统计某一时期的联网核查业务量。 (二)疑义信息反馈量。可按行社代码,统计某一时期的疑义信息反馈量。 第六章 应急机制 第二十四条 当营业机构核查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联网核查时,应立即向总行反映故障现象,并通过直接登录方式办理联网核查,省联社相关部门负责排除核查系统故障,待系统恢复正常后能重新使用行社核查系统办理联网核查。 第二十五条 当接口方式及非接口方式均出现故障导致无法办理联网核查时,营业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营业机构应对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机构不得将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用于办理银行业务之外的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