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要岗位、敏感环节工作人员买卖股票
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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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3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组织职责 4
第三章 报告原则和报告时间 4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5
第五章 保密规则 6
第六章 附则 6
附件: 6
附件1.《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买卖股票报告表》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金融操作风险,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重要岗位、敏感环节工作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案件的发生,保护银行资产安全,根据《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买卖股票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三条 内审办公室负责各部室正副总经理(主任)、分支行正副行长买卖股票情况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纪委(监察室)负责对重要岗位、敏感环节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总行各部室负责本部室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各分支行对所辖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报告原则和报告时间
第七条 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应如实报告本人及法定共有人(配偶)在证券营业机构开立资金账户、股票账户情况,持有股票情况及报告期内盈亏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包括: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资金营运部、信贷审批部、、信用卡部、、、、远程银行部、法律事务部、投资银行部、、营业部等部门的正副总经理。
(二)总行从事资金交易、市场营销、会计、出纳、管库、联行、押钞、信贷、系统设计、系统管理等业务的员工及分行相应岗位人员。
(三)分支行行长、副行长、客户经理、零售部经理、理财经理、营业部主任、会计主管和综合柜员。
第九条 分配到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的人员,应在到岗前填写《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买卖股票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如实报告开立资金账户、股票账户情况,持有股票情况。
第十条 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在岗工作人员,应在买卖股票后3日内填写报告表,报告买卖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并按季度填写报告表,如实报告开立资金账户、股票账户情况,持有股票情况和报告期内所持股票(浮)盈亏情况。
第十一条 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应于每季末次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如实填写报告表,由本人签字认可后密封交于其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各管理部门应专人管理报告表,并对每个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建立档案,对报告表进行汇总分析,关注存在的风险隐患,在季末次月10日(遇节日顺延)内将报告表及分析报告交内审办公室。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对以下事项负责:
(一)负责收集所管理人员的报告表;
(二)负责所管理人员买卖股票风险隐患的分析、认定和上报;
(三)负责对所管理人员上报资料的保密工作;
(四)负责对监督举报事项组织调查落实。
第十三条 各管理人员要关注所辖人员的动态,对买卖股票价值15万元以上或亏损额5万元以上的工作人员情况,及时上报总行备案。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认为有其他需上报的事项时要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内审办公室应会同纪委(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对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买卖股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鼓励群众以电话、信件或其他形式进行监督举报。
第十六条 管理与监督工作,要坚持“教育为主、预防在先、严格执纪、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十七条 对管理与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情节轻微的问题,要及早预防,可由责任人约见谈话,批评诫勉,以正面教育为主。
第十八条 对管理与监督中发现的情节较重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向纪委(监察室)通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内审办公室、纪委(监察室)应立即报告主管行领导,并向通报,建议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组织人员对其所经管业务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内审办公室每年年初将重要岗位敏感环节人员上年的股票买卖情况报送纪委(监察室)。
第二十条 对管理与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问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保密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行、总行各部室的责任人及管理人员,应对其知悉的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买卖股票情况履行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无关人员或第三方透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买卖股票报告表》
附件1.《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买卖股票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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