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应对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所有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包括总行本部、分行、管理行、支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联网核查系统或其节点的崩溃,严重影响联网核查业务的正常办理。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可用人力资源短缺,严重影响联网核查业务的正常办理。
(三)联网核查系统或其节点出现故障,影响联网核查业务的正常办理,且业务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
第四条 根据对联网核查业务的影响程度,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四个等级。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件:
1、1个以上分行辖内所有营业网点均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48小时。
2、根据人民银行或公安部通知,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相关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且恢复时间超过48小时。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1个以上分行辖内所有营业网点均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但不超过48小时(含48小时,下同)。
2、所有分支机构均不能以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但全部或部分分支机构可以非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
3、根据人民银行或公安部通知,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但不超过48小时;
(三)出现以下情形的为较大事件:
1、部分分支机构以接口方式或非接口方式均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
2、所有分支机构均不能以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但全部或部分分支机构可以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
(四)除上述特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之外的其他突发事件为一般事件,包括以下情形:
1、某分行或管理行辖内所有或部分分支机构以接口方式和非接口方式均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
2、个别分支机构不能以接口方式和非接口方式均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
3、其他突发事件。
第五条 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务连续性原则。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民身份信息核查业务的连续处理。
(二)效率性原则。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相关措施应及时快速,确保将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可操作性原则。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应符合实际,方便银行客户,具有可操作性。
(四)分级处置原则。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响应和处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总行及各分支机构成立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总行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行领导担任,成员由会计结算部门、科技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会计结算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各分行、管理行应相应成立账户管理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报总行备案。
第七条 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领导小组报告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二)执行当地人民银行领导小组发布的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规定。
(三)组织本行及所属分支机构的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
第三章 报告和处置反馈
第八条 本行的业务人员和技术运行维护人员在发现突发事件后,应第一时间将突发事件的详细情况向本级会计结算部门、科技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当地人民银行领导小组和上级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 报告内容包含以下几点:
(一)突发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二)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突发事件的性质包括硬件故障、软件故障、网络故障、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凡能说明突发事件原因的,应详细说明。
(三)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说明突发事件对联网核查系统及联网核查业务的影响程度等。
(四)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说明。说明本级应急处置预案的启动情况;需要上级和人民银行协助的,应对需要协助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条 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情况紧急的,应先行电话报告。报告内容应客观、真实、全面,不得主观臆断。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接到人民银行和上级领导小组反馈后,依照反馈要求,负责组织本辖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和上级领导小组反映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应急处置情况的报告工作。
第四章 业务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发生一般事件时,各分支机构可按下列顺序进行应急处置:
(一)发生故障的营业网点委托能够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其他营业网点、上级机构进行联网核查。
(二)营业网点的操作端如果不能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可改为非接口方式。
(三)发生故障的营业网点无法采用以上方式的,应采取其他方式验证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办理相关业务;,同时,应对故障期间办理的有关业务以及客户的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并在故障排除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营业网点在办理业务时难以确定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真伪的,要可求客户出示居民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如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银行机构应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如客户出示的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营业网点可使用第二代身份证阅读机具进行鉴别;如经鉴别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营业网点应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 发生较大事件时,应参照第十三条中(二)、(三)应急处置方法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对于因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导致的重大事件,营业网点在为客户办理相关银行业务时,如果客户出示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为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地区的公安机关,应参照第十三条中(三)的应急处置方法进行应急处置。对于其他重大事件,应参照第十三条中(一)(二)的应急处置方法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特大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对于一个以上分行辖内所有分支机构营业网点以接口方式和非接口方式均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48个小时的特大事件,应参照第十三条中(三)的应急处置方法进行应急处置。
(二)对于因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的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导致的特大事件,营业网点在为客户办理相关银行业务时,如果客户出示客户身份证的签发机关为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地区的公安机关,应参照第十三条中(三)的应急处置方法进行应急处置。
第五章 技术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当发生硬件故障时,可更换故障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设置。
第十八条 当发生网络故障时,应根据故障的具体情况及时处理,尽可能地减少对业务处理的影响。
第十九条 当发生电源故障时,可启用备用电源。
第二十条 当运行环境被破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将运行环境恢复到适宜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分行可结合本分行实际情况和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总行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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