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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银行法律事务工作授权标准
为加强全行法律事务工作授权的管理,进一步明确法律事务工作授权管理要求,根据我行《授权管理办法》、《法律审查工作管理办法》、《法律事务工作案件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授权标准。各分行和事业部要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法律事务工作。
一、授权原则
(一)专业授权原则。对已配备符合我行法律工作资格法律人员的分行、事业部进行授权。
(二)有限授权原则。授权必须是在制度管理权限内的有限授权。严禁超越权限进行授权、转授权或其他内部管理活动。
(三)“谁获益、谁负责”原则。分行和事业部须切实承担对本单位辖内事务的法律风险管理职责。
(四)区别授权原则。依据分行和事业部法律人员专业资质和法律风险控制能力,结合分行和事业部现有业务规模和内控管理水平实行区别授权。
(五)动态调整原则。应根据分行和事业部法律风险管理水平、法律事务工作质量状况及法律人员任职情况等,及时调整授权。总行法律合规部保留随时调整或终止授权的权利。
(六)责任追究原则。分行和事业部被赋予权限的同时亦要明确其责任,实现权责一致。如分行和事业部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二、授权范围
(一)法律审查。
(二)诉讼案件及业务投诉类非诉纠纷。
(三)聘请外部律师。
三、授权对象。
已配备符合我行法律工作资格要求的法律人员的分行、事业部。
四、授权权限
(一)法律审查
1.A类授权单位:上海分行、北京分行、杭州分行、宁波分行、佛山分行、广州分行、深圳分行、地产金融事业部、信用卡事业部。
授信业务不同客户批量使用的非格式法律文书需向总行法律合规部报备。以下三项需经总行法律合规部复审:
(1)新产品、新业务;
(2)一级分行的不动产购置/租赁业务;
(3)首次与其他金融单位合作开展的类信贷业务(含投行业务、同业业务),或对已开展过的类信贷业务模式进行了实质性变更的业务法律文书。
2.B类授权单位:成都分行、大连分行、珠海分行、温州分行、福州分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天津分行、南京分行、重庆分行、西安分行、郑州分行、青岛分行、现代物流金融事业部。
以下四项需经总行法律合规部复审:
(1)新产品、新业务;
(2)一级分行的不动产购置/租赁业务;
(3)首次与其他金融单位合作开展的类信贷业务(含投行业务、同业业务),或对已开展过的类信贷业务模式进行了实质性变更的业务法律文书;
(4)授信业务不同客户批量使用的非格式法律文书。
3.C类授权单位:武汉分行、惠州分行、济南分行、昆明分行、海口分行、东莞分行、中山分行、泉州分行、厦门分行、石家庄分行、长沙分行、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能源矿产金融事业部、现代农业金融事业部、医疗健康文化旅游金融事业部、汽车金融事业部。
以下四项需经总行法律合规部复审:
(1)新产品、新业务;
(2)一级分行的不动产购置/租赁业务;
(3)授信业务不同客户批量使用的非格式法律文书;
(4)与其他金融单位合作开展的具有通道性质的类信贷业务(含投行业务、同业业务)涉及的法律文书。
其中长沙分行、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现代农业金融事业部在本标准下发之时处于考核期,考核期满后将给予C类授权。考核期为期3个月(自符合我行法律工作资格的法律人员正式入职分行和事业部时起算)。考核期内,所有法律审查事务均须报送总行法律合规部复审。
4.各级授信审批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业务制度或审批意见中要求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查的法律事项,除属于前述需上报总行法律合规部复审事项外,分行和事业部须对该法律事项进行终审。
5.分行和事业部须对本单位事务或项目涉及的全套法律文书(含托管业务类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出具法律审查意见。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报送总行法律合规部复审(法律文书加盖总行或分行印章不作为是否审查及报送复审的判断依据)。
(二)诉讼案件及业务投诉类非诉纠纷
分行和事业部对所有非清收类诉讼案件及业务投诉类非诉纠纷的应对、处理。但下列七项需报总行法律合规部复审:
1.诉讼标的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劳动诉讼案件诉讼标的30万元(含)以上的案件以及银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非诉事宜;
3.对一审案件不上诉、以及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达成调解的诉讼案件;
4.凡伪卡类案件赔偿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包括通过诉讼判决、调解、和解结案等情形),由分行主管行领导或信用卡中心主管领导审批,但需向总行法律合规部报备;
5.总行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
6.对投诉到省级以上(含省级)媒体或中国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单位需用印的正式书面回复;
7.对群体投诉客户(五人以上)的书面回复。
(三)外聘律师
分行和事业部法律事务外聘律师应严格按照《xxx银行外聘律师管理办法(2.0版,2015年)》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下两种情形,授权分行和事业部内部自行审批:
1.已经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批同意的外聘律师业务,原聘期内律师代理工作有成效,在委托费率不变或下调并由原经办律师代理的续聘律师业务,由各单位自行审批;
2.采取询价方式选聘且最高律师费用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授权分行和事业部内部自行审批。但采取单一询价方式选聘或采取询价方式选聘但最高律师费用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均应经过总行法律合规部同意方可聘请,最高律师费用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还需主管行领导批示同意方可聘请。
五、 其他
在上述范围之外,分行和事业部遇有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需征询总行法律合规部意见的,可以向总行法律合规部书面请示。应当说明请示的原因、请示问题的背景、性质、疑难所在等进行详细说明,并附分行、事业部法律意见。
在授权期间,如果分行和事业部法律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总行将依据具体情形对相关分行和事业部法律工作授权范围进行调整。
原则上,总行对分行和事业部需上报复审范围实行年审制,每年年初予以重新认定。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行将调整分行和事业部的授权范围;
(一)分行和事业部法律事务工作发生违规事件的;
(二)总行检查中发现分行和事业部权限内非格式合同法律审查、诉讼案件及非诉纠纷处理意见有重大错误;
(三)分行和事业部法律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六、 附则
(一)本标准由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行法律事务工作授权方案(2015年)》同时废止 。
总行法律合规部
20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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