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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并表管理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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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并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并表管理,全面、动态防控集团信用风险,根据《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并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集团是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母行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分行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外分行。附属机构是指按《并表管理办法》纳入集团并表管理范围的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大额信用风险暴露是指集团并表后的资产组合对单个交易对手或一组有关联的交易对手、行业和地理区域、特定类别的产品等超过集团资本一定比例的信用风险集中暴露,大额信用风险暴露不仅涵盖集团中银行机构,还包括纳入并表范围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形成的信用风险敞口。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并表管理是指按照并表管理的相关要求,对集团并表后在某一特定维度的资产组合超过集团资本一定比例的信用风险集中度暴露进行汇总监控和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风险限额是指根据监管要求、集团资本、资产负债规模和风险偏好等确定集团信用风险暴露上限,即交易对手、行业、国别、地区、产品等单一维度信用风险暴露占集团资本的最高比例上限。在此基础上,统一设定集团在交易对手、行业、国别、地区、产品等不同维度的信用风险限额。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以下工作: (一)拟定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并表管理政策制度。 (二)动态监控集团大额信用风险暴露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三)定期撰写大额信用风险并表管理报告,对集团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并表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以下工作: 拟定信用风险并表管理政策制度,实施集团信用风险限额管理,研究建立集团信用风险限额管理的方法工具。 第八条 总行信用审批部、三农信贷管理部负责以下工作: 按照规定审查审批总行其他部门、境内外分行及附属机构涉及信用风险的具体业务。 第九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大客户部、机构业务部、农村产业金融部、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农户金融部、特殊资产经营部等客户部门负责牵头管理本部门(条线)管理客户的大额信用风险。 第十条 总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助总行信贷管理部进行监控和风险处置,以及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并表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分行和附属机构内设部门职责比照总行相关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辖内客户信用风险的日常监控及管理,按照要求向总行信贷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辖内业务信用风险情况。 (二)执行总行(母行)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处理方案。 第三章 信用风险限额 第十二条 集团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限额管理体系。根据集团自身的战略布局和风险管理要求,对交易对手、行业、国别、地区、产品等维度逐步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对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判,设定信用风险限额。 第十三条 集团在同一交易对手、行业、国别、地区、产品等维度的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集团层面统一设定的信用风险限额。 第十四条 集团对同一交易对手、行业、国别、地区和产品等维度的信用风险暴露达到或超过设定限额的90%,或某一分行、附属机构达到或超过集团分配给其的特定维度信用风险限额的90%时,总行信贷管理部要进行重点分析和关注,将名单下发各分行和附属机构,必要时进行风险预警;达到设定限额的100%时,集团所有分行和附属机构要停止增加新的信用风险暴露,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分散和化解风险。 第四章 大额信用风险暴露监控与报告 第十五条 总行相关部门、境内外分行和附属机构要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所辖业务信用风险暴露的统计监测。 第十六条 在进行信用风险监测时,要重点监测和关注以下领域: (一)已经达到设定限额的大额信用风险暴露或虽未达到设定限额,但集团已经进行风险预警的信用风险暴露。 (二)辖内信用风险暴露最为集中的交易对手(前10名,区分单一法人客户和辖内集团客户分别监测,下同)、行业(前10个目前暂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进行监测,今后根据管理需要逐步细化,下同)、国别(前10个)、地区(前10个,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下同)、产品(前10个,信贷业务按C3中的业务品种分类进行监测,下同)。 (三)不良贷款或坏账余额最大的交易对手(前10名),贷款不良率或坏账率最高的行业(前10个)、国别(前10个)、地区(前10个)、产品(前10个)。 (四)集团要求对信用风险予以重点监控的其他领域。 第十七条 监测机构要对集团层面的信用风险进行动态持续监测,对突发大额信用风险暴露,或出现其他重大信用风险事件的,总行相关部门、分行或附属机构要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第十八条 各分行和附属机构信用风险相关数据由分行和附属机构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告截至上月底的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已经达到设定限额的大额信用风险暴露,或虽未达到设定限额、但集团已经进行风险预警的信用风险暴露。 (二)辖内信用风险暴露最为集中的交易对手(前10名)、行业(前10个)、国别(前10个)、地区(前10个)、产品(前10个)。 (三)不良贷款或坏账余额最大的交易对手(前10名),贷款不良率或坏账率最高的行业(前10个)、国别(前10个)、地区(前10个)、产品(前10个)。 (四)集团要求对信用风险予以报告的其他领域。 第十九条 境外分行和附属机构在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送信用风险管理相关数据时应同时按规定抄送总行国际业务部和相关管理部门,境内附属机构报送数据时应同时抄送总行相关管理部门,有关总行核心客户的业务应抄送总行相关客户部门,有关不良贷款处置的业务还应抄送总行特殊资产经营部。 第五章 大额信用风险暴露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汇总总行相关部门、分行和附属机构提供的报告或数据信息,分别按照交易对手、行业、国别、地区、产品等维度统计分析集团信用风险暴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同一交易对手,要在集团层面汇总客户不同业务项下信用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业务、债券投资等相关业务的信用风险暴露。 第二十二条 对于行业、国别或地区的信用风险暴露,要结合行业、国别或地区经济周期波动等因素,分析判断这些风险集中可能给银行集团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三条 对于特定类别产品的信用风险暴露,要根据产品的信用风险特点分析其对集团层面的整体影响。对包含杠杆率、期权等具有信用放大效应的结构性融资产品的信用风险暴露,以及因风险因素之间相互关联而产生连锁影响的特定产品的信用风险暴露,要进行重点分析和审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集团信用风险暴露统计分析时,要充分考虑压力情形下信用风险暴露的波动情况,从组合管理的角度对各维度信用风险暴露进行综合分析,分析其对集团信用风险的整体影响。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集团信用风险暴露统计分析时,不仅要 从定量管理的角度对集团信用风险状况进行量化评价,同时还要运用定性管理方法,对境内外分行和附属机构的组织架构、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进行定性评价,分析其对信用风险管理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章 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处置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经达到或超过集团层面设定的信用风险限额的信用风险暴露,以及集团认为有必要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的其他信用风险暴露,总行信贷管理部牵头,会同总行其他相关部门、分行或附属机构,研究制订风险暴露管理处置方案,并按规定权限报送审批。 第二十七条 在制订信用风险暴露管理处置方案时,除采用压降限额、停止增加信用风险敞口、追加担保、收回存量业务等方式外,还要充分研究和运用资产转让、证券化、购买信用衍生工具等手段分散和管理信用风险。 第二十八条 对审批通过的信用风险暴露处置方案,总行相关部门、分行和附属机构应根据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分行和附属机构要按照要求向总行信贷管理部反馈信用风险暴露管理处置方案的实施情况,对于未按要求贯彻执行方案的部门、分行和附属机构,集团将视情况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处罚。 第七章 集团统一授信管理 第三十条 对于具备条件的附属机构,实行同一交易对手在集团层面统一授信管理,客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集团层面设定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限额。 第三十一条 暂不具备条件的,要进一步研究推动,逐步实现集团层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执行《并表管理办法》及并表管理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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