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权益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业务权益处理的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及公司相关制度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融资融券业务权益包括担保证券涉及权益和融出证券涉及权益。第三条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派投资收
2、益等权利:(一) 本公司将以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内投票的方式征求投资者意见,并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规定时间内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客户未表示意见的,公司不得主动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投资者在投票时,交易系统将向投资者询问其是否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如果投资者确认存在关联关系,则系统禁止投资者对该上市公司的审议事项进行投票。本公司对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并分“赞成”、“反对”或“弃权”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本公司也可以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如股东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债权人会议等)现场进行分类投票;(二) 本公司对于行使权利的最终结果不承担相应责任
3、;本公司将保留投资者的投票记录,发生争议时,以该记录为准;(三) 投资者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当投资者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四) 投资者认为有必要在证券持有人会议上提出临时提案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临时提案。当投资者的临时提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临时提案。第四条 投资者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派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在相应的股权登记日,禁
4、止甲方对该证券买券还券、直接还券,同时应当按照如下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一)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投资者应当向本公司补偿相应金额的现金红利。在现金红利除权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金额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扣减资金余额。仍有不足扣减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二)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转增股本的,投资者应当向本公司补偿相应数量的证券。在相应除权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证券账户中直接增加相应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三) 若派发的证券为权证,双方约定以现金计算补偿金额。在派发权证上市首日由本公司在
5、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四)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本公司应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要求的时间内,通过本公司指定网站(x)或指定外围系统或相关营业部营业场所等方式进行公告,明确公示本公司是否主张行使该权益。如果本公司放弃配售或认购的权利,则投资者无须支付补偿金额;如果本公司主张行使上述约定之配售股份等权益且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双方约定在该股除权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
6、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配售的补偿金额=该股除权日参考价配股价格配售股份的数量,其中如果本公司主张行使上述约定认购增发的新股、权证或可转债等权益且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双方约定在该权益上市首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如果本公司主张行使上述约定认购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权益且补偿金额大于零时,权益补偿金额为债券产生的权益补偿金额与所附权证产生的权益补偿金额之和,其
7、中,权证所产生的权益补偿金额根据本条第(三)项中公式计算,债券补偿金额根据下述公式计算。双方约定在该权益上市首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五) 由于融券卖出证券权益分派、增发、配股、派发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情形产生的融券数量补偿或权益补偿金额的扣收,导致信用资金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并触发本公司制定的追加担保物或交易限制等规定,由此产生的后果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五条 投资者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投资收益分派:(一) 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
8、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二) 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本公司在以现金形式分派的投资收益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第六条 收购、私有化和退市(一) 上市证券出现收购、私有化和退市等情形时,自相关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起,在计算该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二) 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收购情形时,投资者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投资者欲申报预受要约的
9、,应当在取得本公司同意后,申请将该等证券从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三) 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投资者应当在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向本公司申请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中,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规定办理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四) 投资者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约定及本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规定,通过本公司发送“担保物划转”的证券划转指令,将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有关担保证券划转到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中,以参与收购和私有化活动。第七条 投资者及
10、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项由投资者承担办理责任。第八条 关于余券的权益处理。投资者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派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在相应的股权登记日,禁止投资者对该证券买券还券、直接还券。如果投资者买券还券或者本公司对客户进行强制买券还券产生余券,本公司在下一交易日进行余券返还,避免产生余券权益。如果出现余券权益,投资者应放弃余券划回前产生的权益。第九条 本办法由信用业务总部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