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应对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市辖内、石家庄分行及县域(以下简称市辖及县域)各分支行对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报告和处置。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三条组织机构设置总行设立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会计、科技的行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会计结算部、信息科技部、
2、审计部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技术主管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会计结算部。分支行行长、主管行长和会计主管对本机构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工作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第四条职责(一)银行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及时向人民银行或公安部门领导小组报告辖内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2.执行上级领导小组发布的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命令。3.组织各级机构的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二)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银行领导小组的决策。2.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市辖及县域内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3.收集有关情况并上报。第三章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机制及等级界定第五条
3、预警机制(一)对联网核查系统存在的隐患和暴露出的各类问题,建立相应的预防标准,并加强跟踪、监测;建立突发事件预警系统,设置风险预警线,根据多种渠道所获信息及时对本单位的联网核查系统运行状况做出判断,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二)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预警系统建设旨在通过监测、分析与评估相关指标,使用参考警戒线和参考发生概率来判定预警事件的类别,从而采取进一步为预防或处置措施提供技术支持。(三)加强对各类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加强与地方政府、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公安部门、监管机构等的信息沟通,吸取有关建议和意见,改进预防预警措施。(四)建立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典型案例制度,总结
4、其特性,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类似特性的,立即启动预警系统,防范同类突发事件再次发生,有效避免风险损失。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联网核查系统或其节点的崩溃,严重影响联网核查业务的正常办理。(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可用人力资源短缺,严重影响联网核查业务的正常办理。(三)联网核查系统或其节点出现故障,影响联网核查业务的正常办理,且业务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第七条 根据对联网核查业务的影响程度,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四个等级。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件:(一)辖内网点均不能正常
5、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48小时;(二)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且恢复时间超过48小时。(本办法所称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是指市辖及县域内所有常住人口的公民身份信息在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缺漏,或其准确率低于50%)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一)辖内网点均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但不超过48小时(含48小时,下同);(二)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且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第十条 辖内三分之二以上网点均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为较大事件。第十一条 除上述特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之外的其他
6、突发事件为一般事件,包括以下情形:(一)辖内超过3个以上网点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二)其他突发事件。第四章报告及决策第十二条各网点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将突发事件的详细情况向分支行领导报告,同时向银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银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领导小组报告。第十三条 报告的内容包括:(一)突发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二)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突发事件的性质包括硬件故障、软件故障、网络故障、人口基本信息数据质量、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能说明突发事件原因的,应详细说明。(三)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等级。
7、说明突发事件对联网核查系统及联网核查业务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等。(四)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情况。包括现场组织指挥、先期处置措施、系统修复等情况。(五)启动应急处置实施办法的说明。说明本级应急处置实施办法的启动情况;需要上级协助的,应对需要上级协助事项进行详细说明;需上级启动应急办法的,应向上级提出申请。第十四条报告要求(一)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情况紧急的应先行电话报告。(二)对于各类突发事件,分支行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逐级上报。情况特殊的,可越一级上报。(三)报告内容应客观、真实、全面,不得主观臆断。第十五条决策银行领导小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影响,决策
8、处置措施。对影响严重的,应组织专家会议研究,必要时提请人民银行或公安部门领导小组决策。第十六条指挥(一)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各级组织接上级决策的命令后,负责组织本机构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上一级应急处置小组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领导小组报告反映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做好应急处置情况的工作。(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内机构上报的应急处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领导小组汇报。(三)领导小组根据上报信息,分析并决策,确认应急处置结束时,或接上级领导小组结束命令时,发布结束命令。第五章应急处置程序第十七条业务应急处置(一)一般事件的应急处置对于一般事件,应按以下顺序
9、进行应急处置:1.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终端不能进行联网核查的,可改为采用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进行非接口方式联网核查。2.发生故障的机构网点采用上述形式都不能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可委托能够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其他机构或中心机房代为进行联网核查。3.发生故障的网点无法采用以上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采取其他适当方式验证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办理相关业务;同时,应对故障期间办理的有关业务以及客户的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并在故障排除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各网点在办理业务时难以确定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真伪的,可要求客户出示居民户
10、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如经查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网点应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否则不予办理。如客户出示的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网点可使用第二代身份证阅读机具进行鉴别;如经鉴别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各网点应继续办理相关业务。4.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二)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对于因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导致的重大事件,各网点在为客户办理相关银行业务时,如果客户出示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为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地区的公安机关,应按照一般应急处置中的第3条处置。对于全辖内3个以上网点不能联网核查的,
11、可委托能够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其他机构或中心机房代为进行联网核查。同时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三)对于辖内分支行所有网点特大事件的应急处置以接口方式和非接口方式均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48小时的特大事件,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3)项执行。对于因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导致的特大事件,各网点在为客户办理相关银行业务时,如果客户出示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为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地区的公安机关,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3)项执行。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技术应急处置,采取分级处置的原则,属于网点操作端技术
12、故障的由本行信息科技部门组织人力物力进行解决,应急处置如下:(一)硬件故障。当发生硬件故障时,应及时启用备用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参数设置。(二)网络故障。当发生网络故障时,应根据故障的具体情况及时与网络运营商联系解决,尽可能减少对业务处理的影响。(三)电源故障。当发生电源故障时,及时启用网点备用电源。(四)环境故障。当运行环境被破坏时,本行及时组织信息科技及其他技术部门对运行环境进行重建或恢复。第十九条辖内各分支行应科学合理地配置人力资源,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对联网核查系统各岗位的操作限制。具体要求如下:(一)关键岗位人员应严格实行角制度。(二)加强对系统关键岗位人员的保护。突发
13、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发生时,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为系统关键岗位人员提供必需的工作、生活条件,确保其人身安全。第二十条银行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完成相应的系统恢复、数据恢复和业务恢复。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结束后,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应急处置实施办法进行总结和改进。(一)组织总行会计结算部门、业务(征信)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有关人员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二)对突发事件影响联网核查系统运行和联网核查业务处理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汇总。(三)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措施。(四)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办法及其日常工作进行相应补充完善,提高应急办法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第二十二条应急保障(一)人员保障联网核查系统的关键业务及技术岗位应有备份人员,实行角制度。(二)物资保障辖内分支行建立对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并拨付用于突发事件发生时系统软硬件采购、维修及日常维护的应急资金。第二十三条应急培训及演练(一)应急培训应急培训根据本办法进行,确保相关人员得到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本办法的相关内容。(二)应急演练各分支行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培训、模拟等形式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演练。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