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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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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  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 为提升**银行应对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联网核查业务顺利进行,确保将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监控在最小范围内,特拟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和支行对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报告和处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以下三种情形: (一)联网核查系统或其节点出现故障,影响联网核查业务的正常办理,且业务恢复时间超过4小时。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联网核查系统或其节点的崩溃,严重影响联网核查业务的正常办理。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可用人力资源短缺,严重影响联网核查业务的正常办理。 第五条  依据有关对联网核查业务的影响程度,突发事 件划分为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一般事件三个等级。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辖内所有或部分银行机构网点以接口方式和非接口方式均未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 2、辖内部分银行机构网点未能以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但所有或部分银行机构网点可以非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 3、辖内所有或部分网点未能以非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但所有或部分接口银行机构网点可以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 4、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或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与三个以上辖内网点有关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且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辖内所有或部分银行机构网点以接口方式和非接口方式均未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4小时。 2、辖内部分银行机构网点未能以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4小时,但所有或部分银行机构网点可以非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 3、辖内所有或部分银行机构网点未能以非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4小时,但所有或部分接口银行机构网点可以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 4、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恢复时间超过4小时但不超过8小时;或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与三个以上辖内网点有关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且恢复时间超过4小时但不超过8小时。 (三)除上述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之外的其他突发事件为一般事件,包括以下情形: 1、辖内所有或部分银行机构网点以接口方式和非接口方式均未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未超过4小时。 2、辖内部分银行机构网点未能以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未超过4小时,但所有或部分银行机构网点可以非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 3、辖内所有或部分银行机构网点未能以非接口方式 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未超过4小时,但所有或部分接口银行机构网点可以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 4、辖内银行机构网点核查信息与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现误差,难以确定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真伪的。 5、其他突发事件。 注:本办法所称接口和非接口是指访问公安部联网核查系统的方式不同。接口方式是指通过前台AB系统访问的方式;非接口方式是指通过人民银行的网间互联平台访问的方式。本办法所称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是指辖内所有常住人口的公民身份信息在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缺漏,或其准确率低于80%。 第三节  处置原则 第六条 业务连续性原则。在联网核查系统进行突发事件处置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障公民身份信息核查业务的连续处理。 第七条  效率性原则。在联网核查系统进行突发事件处置时,措施应及时快捷,确保将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监控在最小范围。 第八条 可操作性原则。在联网核查系统进行突发事件处置时,所有应急处置措施应符合实际,方便银行 客户,具备可操作性。 第九条  分级处置原则。在联网核查系统进行突发事件处置时,应依据有关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响应和处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总行应设立**银行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行领导小组) 组长:总行主管行领导。 组员:总行结算运行部、信息科技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第十一条 总行领导小组下设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长:结算运行部负责人 组员:总行结算运行部、信息科技部、风险管理部主管联网核查业务的管理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负责处理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关于事务,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填写**银行联网核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联系表(见附表一)备案,如有人员变更,及时告知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应设立支行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支行领导小组)。 组长:支行行长 组员:结算副行长、营业室业务主管。 第十三条  总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向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领导小组报告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 (二)执行人民银行领导小组发布的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关于命令。 (三)研究决策辖内联网核查系统一般、较大和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统一指挥辖内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五)发布启动、终止联网核查系统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命令。 (六)向上一级领导小组报告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形。 第十四条 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各职能部门在总行领导小组的部署和领导下,负责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并依据有关 收集情形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建议和措施,履行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主要分工如下: (一)结算运行部负责我行联网核查业务日常指导,负责检测各营业网点联网核查业务动向,突发事件所涉及联网核查情形收集分析与报告,并负责突发事件终止后,各营业网点柜面业务将来补充核查结果的收集、装订和事后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履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信息科技部负责我行联网核查系统的安全维护工作,负责维护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系统运行检查、问题排除,以及履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风险管理部负责处理我行突发事件中的法律事务,对关于诉讼和法律责任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以及履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支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总行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 (二)沟通协调好本机构做好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确保业务连续性、及时性。 (三)按要求及时收集本机构联网核查关于情形并向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  预防与预警 第一节预防维护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运行维护机制。为保障联网核查系统安全、高效率、稳定运行,总行信息科技部统一对系统及网络环境进行维护,各营业网点系统管理员要做好本机构系统的检测和维护,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拟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 专人负责。 (二)加强日常维护,定时进行系统安全性检查。 (三)建立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 第二节 预警机制 第十七条  为使突发事件风险降低,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联网核查系统正常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的预测、分析、评估和处理,要求达到以下要求: (一)各营业网点应做好日常风险防范,定时对造成或可能造成联网核查业务紧急事件进行梳理,要求业务人员按规定进行核查系统操作,并及时确认核查结果,降低紧急事件的发生概率。 (二)总行部室应定时或不定时组织各类预案演练,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培训。检验应急预案各环节之间的通信、沟通协调、指挥等是否符合快速、高效率的要求,对应急预案演练应进行系统评估,解决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补充和完善预案。 第十八条  预警信息分为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和外部事件信息。 (一)系统运行异常信息是指联网核查系统在运行中,其硬件设备、应用软件、通讯网络、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数据质量等出现异常情形的信息。 (二)外部事件信息是指可能影响联网核查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外部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  预警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各营业网点负责收集本单位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并向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 预警信息的分析与行动 总行领导小组应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对发生可能性较大且可能造成或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应通知辖内机构加强预防、密切监测、并做好应急处置的关于筹备。 第四章 报告与决策指挥 第一节  报 告 第二十一条 我行联网核查突发事件报告实行首问负责制。辖内各营业网点联网核查系统突发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一般事件,应立即向本支行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向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析后,视突发事件等级向总行领导小组报告;重大事件总行领导小组,应立即向本地人民银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二条 报告内容 (一)突发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二)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突发事件的性质包括硬件故障、软件故障、网络故障、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能说明突发事件原因的,应详尽说明。 (三)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说明突发事件对联网核查系统及联网核查业务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等。 (四)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情形。包括现场组织指挥、先期处置措施、系统修复等情形。 (五)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说明。说明本级应急处置预案的启动情形;需要上级协助的,应对需要上级协助事项进行详尽说明;需上级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向上级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报告程序 (一)营业网点报告程序 对于营业网点发生的突发事件,在接口方式和非接口方式查找原因后,均未能正常核查的一般事件,支行领导小组应立即向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总行报告程序 对于辖内网点发生的突发事件,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沟通协调技术人员查找原因,同时指挥突发事件网点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持业务连续性。对于较大事件和重大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后,向总行领导小组报告。重大事件总行领导小组负责向本地人民银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报告要求 (一)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情形紧急的,应先行电话报告。 (二)报告内容应客观、真实、全面,不得主观臆断。 第二节  决策指挥 第二十五条 决策原则 (一)划分事权,分级决策。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由本地人民银行领导小组决策。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的应急处置由总行领导小组决策。一般事件以下应急处置由支行领导小组决定,对无法处置的各级突发事件应提请上一级领导小组决策。 (二)快速反应,研究对策。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对策。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系统,使其正常运行。 (三)措施得当,果断决策。突发事件致使联网核查系统在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各级领导小组应果断决策,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二十六条 决策程序 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召开联网核查小组会议,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影响,决策处置措施。对影响严重的,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析后,应向总行领导小组报告,组织专家研究决定。重大事件必要时提请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决策。 第二十七条 指挥 (一)总行领导小组接到人民银行的决策命令后,负责组织全辖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领导小组反映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做好应急处置情形的报告工作。 (二)各支行领导小组接到命令后,负责组织本机构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做好应急处置情形的报告工作。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业务应急处置 (一)一般事件的应急处置: 1、部分营业网点发生故障的,故障行可委托能够 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辖内其他网点、上级机构、其他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联网核查。协助核查,应填写委托书将身份证复印件传真号码至委托查询行,用以核对查询结果。(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 2、接口行网点的操作端如未能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可改为采用非接口方式;非接口行网点的操作端如未能以非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可改为采用接口方式。 3、发生故障的营业网点无法采用以上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采取其他适当方式验证有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办理有关业务;同时,应对故障期间办理的关于业务以及客户的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并在故障排除后及时对有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银行机构在办理业务时难以确定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真伪的,可要求客户出示居民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等其他有效证件;如经佐证有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银行机构应留存有关证件复印件,并继续办理有关业务。如客户身边没有户口簿等上述所有佐证,银行应为其出具一张《联网核查结果证明》,客户凭此证明到户籍所在公安派出所、或*(*、区)公安局(分局)、*(州)公安局申请核实,然后凭加盖有“户口专用章”的该核查回执单再到银行申请办理有关业务。如客户出示的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各网点可借助于综合键盘上第二代身份证阅读功能进行鉴别;如经鉴别有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银行机构应继续办理有关业务。如在次日业务送达事后监督中心前核查系统故障未予排除,则由结算副行长(或社区支行行长)签字说明,待系统正常运行后补查,并将补查结果送达事后监督中心与原传票合并装订。  注:网点采取接口方式进行身份联网核查时,与公安部通讯60秒未返回信息的,系统自动返回超时,业务人员应重新进行核验。 (二)较大事件的应急处置: 对于较大事件,应参照第二十八条中(一)下1、2、3的应急处置方法进行应急处置。 (三)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 1、对于重大事件,应参照第二十八条中(一)下1、2、3的应急处置方法进行应急处置。 2、对于因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致使的重大事件,各营业网点在为客户办理有关银行业务时,如客户出示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为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地区的公安机关,应参照第二十八条中(一)下3的应急处置方法进行应急处置。 3、同时依照本实施办法中的报告程序、报告要求以及报告内容应向总行领导小组报告,总行领导小组分析后立即向本地人民银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技术应急处置 当应急事件突发时,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进行业务应急处理,同时故障网点和总行信息科技部应进行网络及设备的检查。 (一)硬件故障。当发生硬件故障时,网点应上报信息科技部,立即更换故障设备,并依照规定进行设置。 (二)网络故障。当发生网络故障时,应依据有关故障的详细情形报信息科技部及时处理,尽可能地减少对业务处理的影响。 (三)电源故障。当发生电源故障时,可启用备用电源。 (四)环境故障。当运行环境被破坏时,信息科技部应采取有效措施,将运行环境恢复到适宜环境。 第三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总行信息科技部和各营业网点应科学合理地配置技术人力资源,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对联网核查系统各岗位的操作限制。 (一)总行信息科技部联网核查系统关键岗位人员 应严格实行AB岗制度 (二)加强各网点系统关键岗位人员的保护和岗位稳定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发生时,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为系统关键岗位人员提供必需的工作、生活条件,确保其人身安全。 第三十一条 恢复 总行结算运行部,会同信息科技部及时组织履行相应的系统恢复、数据恢复和业务恢复,并在业务恢复后由总行应急领导小组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终止突发事件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评估与改进 突发事件终止后,总行和各支行领导小组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改进。 (一)组织结算运行部、信息科技部等关于人员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 (二)对突发事件影响联网核查系统运行和联网核查业务处理的详细情形进行评估、汇总。 (三)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措施。 (四)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其日常工作进行相应补充完善,提升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三十三条 制度保障 各支行应依据有关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形,拟定本单位的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办法,并将本支行应急处置小组和联网核查系统中设置的二级管理员名单上报总行结算运行部备案;如有人员变更随时申请变更。 第三十四条 人员保障 总行部室及各支行(部)应加强应急处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安全培养,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技术的安全核心人才和管理队伍,并依据有关工作需要及时补充和调整人员。联网核查系统的关键岗位应有备份,实行AB岗制度。 第三十五条  物资保障 信息科技部随时对联网核查系统硬件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障日常业务用机的安全运行。 第七章 应急培训与演练 第三十六条 应急培训 总行结算运行部会同科技部门统一组织各支行应急处置培训工作;应急培训应依据有关本办法组织进行,确保每一级、每一个与预案有关的人员得到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括本办法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  应急演练 各支行应依据有关实际情形,采取培训、模拟、实战等形式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办法的管理与完善 本办法由**银行结算运行部负责说明并组织实施。结算运行部依据有关实际情形和形势的发展,不断对本行的应急处置实施办法完善。 第三十九条 预案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办法》[*]86号文同时作废。 附件一: **银行居民身份信息 联网核查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表 部 室 姓名 电话 结算运行部 信息科技部 风险管理部 附件二: **银行公民身份信息核实委托书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被核实人姓名 被核实人曾用名 被核实人 公民身份号码 被核实人居民身份证 签发机关 被核实人居民身份证 有效日期 申请核实原因 □公民身份号码不存在; □公民身份号码存在,但姓名不匹配; □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相匹配,但照片不存在; □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相匹配,但照片不一致; □其他:              委托银行机构 通讯办公地址和邮政号码 联系人 委托银行机构 (业务公章)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电话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受托银行查询,一份委托银行留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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