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进口代收业务实施细则
xx总发〔xx〕136号附件5,xx年5月7日印发
本实施细则包括收单审核、提示单据、承兑/付款等业务。我行在办理这些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及我国有关外汇管理制度认真、谨慎地处理。
第一章 进口代收业务
进口代收业务是代收行按照托收行指示,代为向付款人收款的行为。适用于进口单位对进口商品没有开出信用证,或商品先进口、后结算(包括代销、寄售商品)货款的商品交易。可分为跟单托收及光票托收两种方式。银行对进口代收,只尽“代收”义务,不负责款项必须代为收妥的责任。由于光票托收的处理与跟单托收基本相同,本操作程序则主要介绍进口跟单托收业务。
处理程序可分为收单审核、发出代收回单、提交单据、通知托收结果等。
第一节 收单审核
(一)我行收到国外托收行寄来的进口代收单据及面函后,首先需要核实所收单据在表面上是否与托收指示所列一致及付款人是否是我行客户,户名、地址是否准确,然后登记进口代收单据登记簿,同时在面函上标注代收编号,编号格式统一为:
Xxxx IC SX ×× ×××××
机构代码 业务代码 我行代码 业务发生年份 业务顺序号
(二)托收面函与所附单据审查
按照托收面函上标明的汇票、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提单、受益人证明、保险单等仔细核对与所附单据是否一致,份数是否完备,金额是否一致,付款方式为承兑交单(D/A)还是付款交单(D/P),有无特殊托收条款等。通常情况下,因为代收项下纯属商业信用,代收行没有义务对单据的真实性和单单相符作严格审查。
来单或委托书中有以下情况,应及时电告托收行我行不予接受或暂不办理此类业务,并要求对方进行修改:
1、来单中汇票的付款人或提单的收货人为我行;
2、托收行要求我行对托收款项进行担保;
3、托收行要求我行代为仓储保险;
4、托收行要求我行在付款人拒付时,作成拒绝证书。
第二节 发出代收确认
经审核托收面函及所附单据一致后,根据面函上托收行的要求,我行以信函或电文向托收行发出代收确认,确认已收到的托收指示单据。代收确认并非款项收妥的确认,这一点要特别注意。同时,在核对托收面函等单据时,如发现有任何单据遗漏或对某些指示不能照办,在确认中应作说明。
第三节 提示单据
在审核完单据后,我行应向付款人提示单据,要求其付款或承兑。作为提示行,我们应完全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522》的规定办理,单据应按交来时的原样向付款人提示。
(一)对于D/P即期付款方式下的单据,我行应无延误地提示付款人付款,提示方式如下:
1、填制《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2、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汇票连同单据的影印副本提交付款人,并要求立即付款;
3、除非另有托收行指示,否则,我行必须在付款人付出全部款项后才能交单;
可以向付款人展示提单或其它单据,但不能被带走(除非托收行给了这种指示)。在托收指示指明付款交单时,不能把单据交给付款人以外的任何人,也不能接受非付款人的承兑付款,否则会导致付款人破坏索汇指令。如果托收行指示在付款前向付款人放单,我行可照托收指示办理。如果未收到托收行指示,客户又要求取单时,我行不予办理。
4、我行在收取代收金额并扣除我行手续费后,应按委托行的指示解付,不得延误,以免支付迟付利息。
(二)对于D/P远期付款交单项下的单据,我行应首先向付款人提示单据要求到期付款,在到期日时,由付款人付款交单。我行的交单日期不得早于托收行规定的日期。
(三)对于D/A方式下的单据,我行应毫不延误地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1、要求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字,标注“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承兑人和到期日。
2、付款人承兑后,我行可将全部单据交给承兑人。
3、代托收行保管已承兑的汇票。
4、汇票到期前,我行必须在不迟于规定的到期日前提示付款人付款。
第四节 通知托收结果
(一)付款通知
我行在付款人付款后应向托收行发出付款通知,详细列明所收到的金额、已扣除手续费用及款项的处理方法。
(二)承兑通知
一旦付款人承兑了汇票,我行应毫不延误地向托收行发出承兑通知书或承兑电传。
(三)拒付通知
在通知付款人10天之内应该得到答复,否则要进一步催问付款人,或询问托收行下一步指示。
对未结清的业务,随附一份业务跟进表,经常翻阅,适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
如付款人拒付或拒绝承兑或承兑后到期未付款,我行应迅速发出拒付通知书,告之拒付原因,并请求托收行的处理意见。在发出拒付或拒绝承兑通知后60天内未接到托收行指示,可将单据退回托收行。
第五节 其 他
(一)我行对外付款时,应做相应的帐务处理,并确保所有跟单托收项下的费用都能收到,收入贷记有关手续费科目。
(二)收支申报
我行对外付款时,应通知付款人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三)进口代收项下的货物,不得办理担保提货或凭以开立信托收据。
(四)建档
进口代收结束后,将代收档案按代收面函、汇票、付汇、电传、收费凭证等依次整理归档,档案保管期限为业务终了后5年。
(五)每个业务环节,都必须坚持经办、复核制度,以避免单人处理产生的疏忽和遗漏。
第二章 附 则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xx银[xx] 53号附件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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