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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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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x村镇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行集团客户统一营销和统一授信管理,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企事业法人客户群(含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

2、控制的,或者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分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五)对部分关联关系隐性化、关联连带风险明显的关联整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集团客户授信范围。实质上受同一人(法人或自然人)控制的关联整体必须按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六)对共同被具有行业管理属性又兼有经营职能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家控股公司以及省级(含)以上政府出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制的客户,若财务、经营决策独立性强,关联连带风险不明显,可不列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在

3、对集团客户的资信情况及授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确定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指授信敞口额度,下同),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过程。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第五条总行市场发展部是我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的营销组织推动工作;总行市场发展部可通过集中认定,确定集团客户的主协办行,并及时向全行公示;在经营过程中

4、,有关经营机构和管理部门如发现需要对客户名单进行调整的,总行市场发展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向全行公示。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客户的风险管理。各主、协办机构负责集团客户管理的具体实施。第二章 集团客户授信原则及要求第六条对集团客户授信要以整体风险判断为基础,并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涉及主办行、协办行的由主办行统一上报授信方案,由总行审批,主办行统一进行风险控制,协办行必须密切配合。(二)适度原则。根据集团客户授信整体风险和本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对集团客户核定授信额度要相对合理,防止集中风险。(三)实体授信原则。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要选择集团内发展

5、前景好、经营现金流稳定、有核心经营资产的实体法人作为授信对象。如集团母公司仅是无实质性生产经营的控股实体,原则上不办理具体授信业务。(四)预警原则。建立集团客户风险预警联动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授信业务风险。第七条对集团客户必须实行统一授信管理。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时,须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客户经理要对集团客户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保证授信调查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授信额度核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了解集团客户的组织构架、股权关系、关联交易、资金往来、关联担保等关联关系。(二)全面掌握集团客户整体核心有效资产,查清、摸透集团客户剔除关联交易后的真实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与现金流量,并按“一个债

6、务人”标准综合评估集团整体的偿债能力。(三)结合集团客户的合理融资需求、授信担保措施以及本行风险承担意愿和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核定集团授信额度。(四)根据集团内部不同受信人各自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与合理融资需求等因素合理分配授信额度。第八条集团内不同授信对象之间的授信额度一般不得调剂使用,确需调剂的,按照原审批流程申请变更授信条件。第九条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时,必须对集团内所有需授信的母公司或子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其中母公司原则上按照集团合并会计报表进行信用评级,若不能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可按照母公司会计报表评级,但需要说明原因;子公司按照各自会计报表进行信用评级(我行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未

7、实施前,本条规定可暂缓实施)。第十条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参考值的测算分两种情况:(一)集团客户编制并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则按合并报表测算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参考值。同时,所有需授信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应分别按照各公司报表测算各自的授信额度,以作参考。(二)集团客户无法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则所有需授信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应分别按照授信管理办法测算各自的授信额度,并将其加总作为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参考值。第十一条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控制原则(一)单一集团客户核定的整体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其中分配给单个法人实体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二)法人治理结构为单一法人的总分公司制企业不作为集团

8、客户,但多家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后在本行办理授信业务的,则视同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其整体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第十二条对下列集团客户授信应从严控制(一)通过过度负债快速扩张,主营业务不突出,经营领域多变,盲目投资特别是涉足多个行业的集团客户。(二)主要从事资本运作,组织结构复杂多变,关联交易频繁,主业不突出,融资用途较难监控,信息屏蔽严重的集团客户。(三)对集团总部或集团客户实质控制力在授信行所在地以外的子集团客户。(四)集团内企业关联互保的集团客户,特别对授信行所在地以外的控股股东提供关联保证方式授信应从严控制。对采用集团内关联企业互保的民营集团客户授信,原则上要求追加实际控

9、制人个人夫妇双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三章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日常管理第十三条 集团客户授信审批由总行统一审批,各主办行和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将集团客户关联关系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对企业本身虽在本行没有授信,但为其集团内其他关联企业在本行授信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将该企业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并将关联关系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第十四条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原则上由一个主办行集中办理,但对因业务需要须由多个经办行办理的,报有权审批部门确定主、协办行。第十五条 主办行主要职责:(一)负责对集团客户进行识别和认定。通过调查集团客户的内部组织结构、股权关系、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和经营模式,识别和认定集团客户

10、。(二)负责对集团整体(包括本部)的授信调查。主办行要对集团客户整体进行授信风险评估与分析,重点分析剔除关联交易后的集团客户整体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与偿债能力,分析关联交易对各授信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判断关联风险影响程度。(三)负责收集集团本部或主要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动态,以及关联企业股权结构、投资策略、法人代表及关键管理人员人事变更等重要信息,及时向协办行通报情况,与协办行间建立定期联系和信息交流制度。(四)负责集团本部或主要企业授信后的日常授信业务和贷后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协办行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对集团内企业的信息收集和贷前调查,主动配合主办行做好集团客户的信用评级

11、和统一授信工作,协助主办行制订对集团客户营销计划和授信方案。(二)根据批准的集团客户授信方案,对集团内企业叙做具体授信业务,进行日常服务。(三)负责集团内授信企业的贷后管理工作。对在授信后续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预警事件,及时向主办行以及各级贷后管理部门通报。第十七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到期后需续授信的,主、协办行要同时进行统一授信的材料组织、申报工作,由主办行统一上报。第十八条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时,应积极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或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第十九条 主、协办行应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整理和分析,及时对各项授信信息进行监控,提高对集团客户授

12、信业务信息的监控质量。第二十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实行客户经理负责制,即各主、协办行要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信息收集处理工作等。第二十一条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及时把本行集团客户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报送监管机构。第二十二条 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以下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一)关联方之间发生商品或劳务的购销行为,金额占任一方对外采购或销售额10以上的。(二)关联方之间一方出售资产占其总资产10以上的。(三)关联方之间发生其他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但对企业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影响较大的交易行为。

13、报告内容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第二十三条 集团授信额度批复后,各主、协办行可分别自行发起出账审批流程。第四章 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防范第二十四条 建立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第二十五条 集团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受信人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授信余额:(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二)未经本行同意擅自改变

14、原定授信用途,挪用授信资金或用授信资金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四)拒绝接受本行对其授信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本行认为可能影响到授信资产安全的。(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七)本行认为有可能导致授信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主办行应负责集团整体的贷后管理工作,每半年度即每年的六月末、十二月末形成集团整体风险评价报告,遇突发和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相关报告。第二十七条 主办行为集团授信风险监测部门,负责与协办行

15、建立信息交流渠道,对集团客户进行整体风险监控。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对集团客户关联关系的持续跟踪、识别与评判,保证授信管理系统中集团客户关联关系的准确性;牵头对集团客户统一进行授信后续检查;对集团客户授信使用、归还情况进行监测、管理,一旦发现集团内成员企业授信违约的,有权在授信管理系统中对集团客户内所有成员企业的授信额度暂时锁定,以防止交叉违约和连锁风险;对500万元以上的集团客户续授信,在上报审批前必须提交检查评估报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所管辖集团授信客户的信息交流与分析,综合评价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此外,还应检查各经办行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请相关部门严肃查处。第二十八条 建立

16、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集团客户发生重大人事变动、诉讼事项、制度变革、产权变动、投融资项目、生产经营事故和损失、其他可能带来企业经营状况变化从而影响本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经营单位要全面地进行调查分析,提出降低企业信用等级、调减授信额度等风险应对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第五章集团客户信息收集管理第二十九条 主办行应建立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业务台账,内容包括集团客户授信总额度、各使用主体、已使用的授信额度、授信品种、风险分类结果、预警状态等;协办行应配合主办行建立所辖成员客户的授信业务台账;对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的机构,将停止其额度的使用,直至整改为止。第三十条 主办行应定期与协办行核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业务台账。第三十一条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全行集团客户存量业务台账。第三十二条 主协办行需及时收集集团客户经营、收益、风险等相关信息,由主办行归集、整理、完成贷后检查报告后,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总行市场发展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xxx村镇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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