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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业务预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927749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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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授信业务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授信业务的申报工作,明确预审工作的职责,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有效控制授信业务的合规风险,根据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银行授信业务审批人管理办法(试行)、银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规程(试行)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授信业务预审工作指总行授信审批部预审人员在审批人进行业务审批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授信业务申报材料、调查和分析评价意见的完备性、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的审查,通过预审,识别和控制授信业务中的合规风险,为审批人排除授信业务信息层面的障碍,以提高授信决策的效率。 第三条 本细则中预审的对象指

2、经营单位提交至总行审批的授信业务。同业客户授信额度的预审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行授信业务的预审人员应遵循独立预审原则,预审工作不受他人干扰,独立完成审查,独立发表预审意见,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受理与预审工作流程第五条 授信业务的受理。总行授信审批部预审与综合授信部负责受理上报总行的本外币各类授信业务,原则上综合岗在受理当天应将授信业务按规则提交给预审人员进行预审。 第六条 授信业务的预审。 预审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对授信业务的预审工作,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固定资产贷款视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第七条 授信业务的处理。 对于满足预审通过标准的授信业务,应签署预审

3、意见,及时返回综合岗进行审批人的分配。 对于不能符合预审标准的授信业务,应签署理由,及时退回客户经理。 第三章 预审内容第八条 预审业务范围包括: (一) 公司客户基本授信额度、公司客户专项授信额度、公司客户额度项下用信; (二) 个人业务; (三) 低风险业务; (四) 委托贷款。 第九条 预审授信业务的完整性审查要点: (一)审查授信客户基本资料是否完整,包括电子信息与影像。 1、公司客户电子信息包括:关键人信息、开户信息、股东信息等;影像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验资报告、章程、报表等。 2、个人客户电子信息包括:身份信息、社会关系、联系方式、职业信息、财务信息、居住信息等;影像

4、信息包括: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及借款人婚姻状况声明书、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填列的由本行提供的格式化职业和收入证明、基本信息登记表等。 (二)审查授信业务的基本资料是否完整,包括电子信息与影像。 1、 公司授信业务电子信息包括业务基本情况、经营主责任人等;公司授信业务影像要点包括:申请书、相关合同等等;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还包括批复、四证、环评、可研、自筹资金的证明。 2、 个人授信业务电子信息要点包括:业务基本信息、利率信息、担保关联、房屋信息、委托扣款等;个人授信业务影像信息要点包括: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用途证明、担保资料等。 (三

5、)审查调查报告和分析评价意见。 1、 审查调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申请要素是否齐全,包括金额、担保、价格、品种、期限等; 2、 审查分支机构的各级分析评价意见有无对借款人经营、财务、风险、收益和担保进行分析,提出明确、完整的分析意见。 第十条 预审业务的合规性审查要点: (一) 审查授信主体是否合规,包括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二) 审查特殊行业的经营资质是否合规,包括房地产业、建筑业、医院、外贸行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 (三) 审查授信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本行信贷投向; (四) 审查业务申请是否符合限额管理要求,包括集中度限额等; (五) 审查项目性专项授

6、信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及本行规定,包括批文、实施主体、环评报告、自筹资金比例等。 (六) 审查调查和分析评价意见是否为明确的同意意见,分析评价意见是否对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并提出整体授信方案。 第四章 预审意见 第十一条 预审人在完成预审工作后,必须签署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 第十二条 预审意见为不同意的,应明确填写原因;需要补充完善资料的,预审人应一次性提出补充要求,及时退回客户经理,由客户经理根据预审意见对申报资料进行补充与完善。 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为同意的,应注明对资料是否完备、合规审查是否合格的审查意见。预审人认为业务存在相关风险的,可以在预审意见中提示。 第五章 受理与预审考核 第十四条 预审人员应建立台账,并记录预审未通过业务的基本情况、退回原因等信息。 第十五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将按季度统计整理通报各经营单位预审业务的通过率和预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问题。 第十六条 预审的通过情况将纳入对经营机构授信申报质量和授信业务分析评审人员的考核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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