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小面额现金备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金供应券别结构,满足人民群众对小面额现金的需求,保证小面额现金兑换业务的有序开展,我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办公室关于建立xx市商业银行小面额现金供应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xx银办发[2013]77号)和现金流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面额现金是指10元、5元、1元、5角、1角券别的现金。小面额现金备付包括两个方面:小面额现金备付数量、小面额现金兑换主办网点。
第三条 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和我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办理相关小面额现金兑换业务,不得无故拒绝客户合理的小面额现金兑换要求,如发生客户投诉和媒体曝光事件,总行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制订自己的小面额现金备付管理办法。
第二章 小面额现金备付数量
第五条 营业网点每日营业前,小面额现金备付数量不得低于规定数量(具体数量见附1)。
第六条 营业网点应根据自身所处地理位置、客户结构、经营状况等,备足小面额现金数量,确保本网点的小面额现金供应工作。
第七条 若营业网点当日备付的小面额现金兑换完毕后客户还有小面额现金兑换需求的,应在便利客户就近兑换的基础上,引导客户前去附近的营业网点或小面额现金兑换主办网点进行兑换。
第八条 营业网点应及时掌握小面额现金余额情况,做好向总行大库的预约领介工作,保证小面额现金备付数量。
第三章 小面额现金兑换主办网点
第九条 小面额现金兑换主办网点是除了办理一般营业网点日常小面额现金兑换业务外,还须负责为客户办理超出当日一般营业网点备付数量的小面额现金兑换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十条 综合考虑所在地交通、行政区划、居民分布、网点疏密等因素,我行选择11家营业网点作为小面额现金兑换主办网点(名单见附2)。
第十一条 小面额现金兑换主办网点的小面额现金备付数量应不低于规定备付数量的4倍。
第十二条 小面额现金兑换主办网点应根据客户需求规律,动态掌握营业期间本网点小面额现金余额情况,及时分流无法满足的客户兑换需求。
第十三条 客户如需兑换数额巨大的小面额现金(具体数量见附3),小面额现金兑换主办网点无法满足供应时,应向会计结算部提出申请,由会计结算部提供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xx市小面额现金规定备付数量表
xx市小面额现金兑换主办网点表
xx市小面额现金兑换数额巨大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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