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内部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内部账户管理,规范其开立、使用和撤销流程,防范操作风险,根据xx银行会计科目及业务代码使用说明表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账户,是指根据xx银行会计科目及业务代码使用说明表,按照系统标准规范设立,用于核算我行自身内部发生业务、挂账或调拨资金等内部会计事项的账户。除了反映客户资金的外部账户,其他所有账户都属于内部账户范畴。第三条 内部账户管理实行“集中管控、分级授权、专户专用、按时对账”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使用内部账户进行核算的所有账务机构。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内部账户的主管部门,主要承担
2、以下职责:(一)负责全行内部账户核算规则的制定。(二)负责全行内部账户对账相关管理办法的起草和修订。(三)负责全行内部账户审批权限的设定。(四)负责全行非清算款项类内部账户开销户及户名维护的审批。(五)负责全部科目或业务代码透支记账使用权限的审批及系统操作。第六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全行清算类款项内部账户开销户及户名维护的审批(详见附件2)。(二)负责管理全行内部账户开销户及户名维护的系统操作权限。(三)负责全部科目或业务代码通用记账使用权限的审批及系统操作。第七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对内部账户管理与使用提供系统技术支持。第八条 各账务部门是内部账户的具体使用机构,承担以下
3、职责:(一)在行内制度框架下规范使用内部账户,办理日常业务。(二)按内部账务核对相关要求做好内部账户的对账工作。第三章 内部账户的开销户第九条 内部账户在开立前需要由总行审批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批,审批条件需满足以下其中之一:(一)总行各业务主管部门或分支机构有新增业务需求需单独进行核算的。(二)总行发布新增科目。(三)辖内新设分支机构需批量开户。(四)其他专项请示。第十条 内部账户开立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一)有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办法。(二)有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三)有业务操作流程。(四)有其他办文依据。第十一条 申请内部账户开销户及维护的机构需填写xx银行内部账户管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
4、批表”,详见附件1)后加盖公章提交至总行审批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系统操作。根据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xx发2010312号)规定,审批表属会计档案的辅助性登记簿,保管期限为5年。第十二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批量开户或单个开户:(一)根据新增业务核算办法或相关制度委托信息技术部在系统后台集中批量开立。(二)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xx发2014221号)在Central系统单独开立。第四章 内部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三条 审批表维护内容包括内部账户的开户、销户、户名修改、透支记账及通用记账使用权限。第十四条 内部账户须专户专用,严禁用于核算非相关业务。严禁任意修
5、改内部账户标准名称,确因业务需要修改的,应填写审批表报总行审批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内部账户记账应遵循以下规则:(一)总分行清算中心可在本辖内跨机构记账。(二)其他各机构仅能在本机构内记账,已授权的特定业务代码除外。第十六条 通过各业务系统或交易界面的记账操作,需遵循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核算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第十七条 因业务需要临时开通透支记账功能的机构,应先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提交审批表,申请需注明内部账户科目及业务代码。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批通过后在Central系统开通透支记账权限并告知账务机构,业务完成后须即时关闭透支记账功能。第十八条 因业务需要临时开通通用记账功能的机构,应先向总行会计结算部
6、提交审批表,申请需注明内部账户科目、业务代码及窗口开通时间。总行会计结算部审批通过后在Central系统开通通用记账权限并告知账务机构,业务完成后须即时关闭通用记账功能。第十九条 各级机构应加强内部账户的日常管理,认真落实管理职责,对内部账户逐一落实专门管理。第二十条 各级机构应根据关于修订的通知(xx发2014301号)相关规定按时对内部账户进行对账,对于不再使用的内部账户要及时提请销户。第二十一条 年终决算时各账务机构应对长期挂账的内部账户进行清理。对于应清零的内部账户,若因客观原因导致跨年度挂账的,账务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报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擅自使用内部账户核算非相关业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于造成资金损失的,按照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xx发201019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xx银行内部账户管理审批表 2、清算款项类业务代码清单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