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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行支票业务操作,防范风险,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银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旅行支票是由境外银行或专门金融机构印制、以发行机构作为最终付款人、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的支付结算凭证,按介质可分为纸质旅行支票和电子旅行支票。
第三条 旅行支票购买对象可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和境内外个人,用途限于境外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留学等非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不得用于贸易项下或资本项下的对外支付。
第四条 纸质旅行支票按照有价单证的相关规定管理,电子旅行支票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的相关规定管理。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或经上级行同意的一级支行为有权订购旅行支票的机构。
第五条 办理旅行支票代售和电子旅行支票结清业务的机构须具备外汇汇款业务经营资格,办理纸质旅行支票代兑和托收业务的机构还须具备光票托收所需的相应经营资格。
第六条 旅行支票业务手续费收入根据客户类型计入“对私国际结算业务收入”科目下“对私旅行支票业务收入”账户、“对公国际结算业务收入”科目下“对公旅行支票业务收入”账户,业务支出计入“其他中间业务支出”科目下“对私其他国际业务支出”、“对公其他国际业务支出”账户,纸质旅行支票代兑本金计入“其他待收结算款项”科目下“应收代兑旅行支票款项”账户。
第七条 经办行应对旅行支票代售、代兑、结清业务的笔数和金额进行单独统计,业务资料保管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纸质旅行支票业务操作
第八条 纸质旅行支票一般无有效期,票据面额固定,可在境外银行、外币兑换点兑换成当地货币或直接消费使用,遗失后可在当地免费补发。
第九条 纸质旅行支票业务操作包括代售、代兑和托收。代售是指我行代理发行机构向客户销售旅行支票,并将客户的购买本金清算至发行或管理机构的业务。代兑是指我行在收取符合一定条件的旅行支票后,向客户支付本外币资金,并向发行机构托收票据资金的业务。我行代售、代兑和托收美国运通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发行的纸质旅行支票。
第十条 首次订购旅行支票前,订购行应向运通公司提出销售申请,填妥《美国运通旅行支票销售申请表》,经双人签字并盖章确认后传真至运通公司。
第十一条 订购
(一)订购行根据实际需要填妥《美国运通旅行支票库存申请表》,传真至运通公司。
(二)运通公司受理订购申请后,将旅行支票以快递方式寄至订购行,订购行按照有价单证的相关规定核对、清点、入库。
(三)订购行检查无误后在旅行支票收据上签字确认,于当日或第二个工作日将第一联传真至运通公司。如发现有误,应立即联系运通公司说明情况,运通公司核实后通知订购行进行后续处理。
(四)旅行支票一旦丢失,应立即联系运通公司办理挂失。
第十二条 代售
(一)客户凭外汇管理有关旅行支票代售规定的相关材料申请购买旅行支票,按要求填写《购买记录》,购买者姓名和签名不得涂改。机构客户购买应由经办人员在“姓名”栏填写使用人姓名,“购买者签署”栏由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预留印鉴。
个人客户购买的旅行支票可交其直系亲属境外使用,购买人在购买时须另提供使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双方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购买记录》姓名栏填写使用人姓名,购买者签署栏由购买人签名。
(二)经办行审核《购买记录》填写是否完整、准确,依据外汇管理政策和我行相关规定对材料进行合理审查。
(三)经办行收取客户购买本金和手续费,资金可通过现汇账户支付、人民币购汇支付、不同外汇币种套算支付、外汇现钞或现钞账户支付。机构客户应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以及其他明确规定可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外汇账户内资金购买,或用人民币账户内资金购汇后购买,不得以外币现钞或人民币现钞购汇购买。
(四)经办行填妥《购买记录》旅行支票信息后将旅行支票装入票袋,连同《购买记录》第四、五联交给客户,建议客户尽早在每张旅行支票初签栏签名并与《购买记录》分开存放。
(五)如果客户初签错误,经办行应收回签错的旅行支票及《购买记录》,更换新的旅行支票,重新填写《购买记录》,并按规定处理作废的旅行支票。
(六)经办行将旅行支票本金以SWIFTMT202方式清算至运通公司指定的账户,并将报文副本、《购买记录》第一联一并寄往运通公司,《购买记录》第二、三联留存归档。
第十三条 代兑
(一)我行不予兑付空白、破损、伪造、变造、冻结、初复签不一致的旅行支票。
(二)客户至原经办行提出旅行支票兑付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当柜员面在票据复签栏签字。如柜员未能亲眼见证客户复签,须要求客户当面在票据背面重新签字。
(三)经办行核对客户初复签是否相符,查看初签有无涂改或清洗痕迹、是否被较粗的笔迹所覆盖,查看初复签笔迹走向、线条弧度、字体大小、大小写字母是否一致。
(四)经办行初步判断票据真伪,并致电运通公司核实票据状态,取得运通公司授权号并将授权号在票据背面进行标注。
(五)经办行根据客户要求办理本外币取现或转存业务,如兑付人民币,应使用现汇买入价结汇,并按照个人结汇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如兑付外币现钞,按提钞规定办理,提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客户需提供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六)经办行采用“立即贷记”方式办理托收。
第十四条 托收
(一)对于已转让或我行签约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收取的旅行支票,我行只可办理托收。
(二)旅行支票托收应按照光票托收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十五条 挂失
客户如丢失旅行支票,需及时联系运通公司办理挂失,我行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销毁
我行在取得运通公司书面授权后,可按照相关规定销毁符合退出标准的旅行支票,销毁后填写《美国运通旅行支票库存销毁证明》,传真至运通公司并留存归档。
第三章 电子旅行支票业务操作
第十七条 电子旅行支票由客户实名购买,一般具有有效期,无固定面额,资金不计息,包括主产品和备用产品,可在境外商户消费和ATM取现,不可透支,在有效期内可反复充值,每次充值金额需符合其限额规定。
第十八条 电子旅行支票操作包括代售和结清。代售是指我行代理管理机构向客户销售旅行支票,并将客户的购买本金清算至管理机构的业务。结清是指我行根据客户申请,在收妥管理机构清算的旅行支票余额资金后向客户解付的业务,我行仅办理旅行支票余额全部结清,不办理部分结清。我行代售、结清ACCESSPREPAIDWORLDWIDE公司(以下简称ACCESS公司)管理的电子旅行支票。
第十九条 首次订购旅行支票前,由订购行所在一级分行向ACCESS公司提出销售申请,填妥《电子旅行支票网点信息表》,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至ACCESS公司客服中心。
第二十条 订购
(一)订购行根据实际需要填妥《电子旅行支票订单表》、《电子旅行支票材料订单表》,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至ACCESS公司客服中心。
(二)ACCESS公司受理订购申请后,将旅行支票以快递方式寄至订购行,订购行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的相关规定核对、清点、入库。
(三)订购行检查无误后在旅行支票收据上签字确认,于当日或第二个工作日将收据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至ACCESS公司客服中心。如发现有误,应立即联系ACCESS公司说明情况,ACCESS公司核实后通知订购行进行后续处理。
(四)旅行支票一旦丢失,应立即联系ACCESS公司办理挂失。
第二十一条 代售
(一)客户凭外汇管理有关旅行支票代售规定的相关材料申请购买旅行支票,按要求填写《电子旅行支票申请表》,金额和签名栏不得涂改。机构客户购买还须填写《电子旅行支票机构客户购买第三方协议》,提供使用人的护照复印件和机构客户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协议须加盖购买机构公章并由机构客户经办人员签名。个人客户须由使用人本人购买。
(二)经办行审核《电子旅行支票申请表》等申请文本填写是否完整、准确,依据外汇管理政策和我行相关规定对材料进行合理审查。
(三)经办行收取客户购买本金和手续费,资金可通过现汇账户支付、人民币购汇支付、不同外汇币种套算支付、外汇现钞或现钞账户支付。机构客户购买资金来源参照纸质旅行支票执行。
(四)经办行填写《电子旅行支票申请表》“仅供工作人员使用”部分的内容。
(五)经办行在《电子旅行支票申请表》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将第三联客户联(机构客户为第四联)连同装有旅行支票的信封、相关宣传资料一并交付客户,第一、二联留存归档,同时建议客户尽早在旅行支票背面签名。
(六)经办行向ACCESS公司客服中心传真所有材料,同时致电对方获取并填写授权号。
(七)经办行将旅行支票本金以SWIFTMT202方式清算至ACCESS公司指定的账户。
(八)如果客户为已购买的旅行支票再次充值,经办行需收妥材料后立即传真至ACCESS公司客服中心,待对方审核通过并告知我行授权号后比照代售流程进行后续操作。个人客户为其直系亲属持有的旅行支票再充值,还需提供双方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电子旅行支票申请表》客户信息栏填写持有人的信息,签名栏由充值客户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挂失补办和更换
如因丢失、消磁或过期等原因需要挂失补办或更换旅行支票,客户需自行联系ACCESS公司办理挂失,挂失成功后由本人凭原旅行支票(如有)至经办行申请补办或更换新旅行支票。经办行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电子旅行支票申请表》。
(二)经办行填写《电子旅行支票申请表》“仅供工作人员使用”内容,将《电子旅行支票申请表》、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传真至ACCESS公司客服中心,对方核对客户信息,验证客户身份。
(三)经办行致电ACCESS公司客服中心,获取并填写授权号码。
(四)经办行在《电子旅行支票申请表》第三联加盖业务专用章,并连同新旅行支票一并交付客户,第一、二联留存归档。
第二十三条 销毁
我行保管的旅行支票出现破损、过期等情况时,经办行可在取得ACCESS公司书面授权后,按照我行相关规定销毁,销毁后由订购行填写《电子旅行支票销毁证明》,传真至ACCESS公司客服中心并留存归档。
第二十四条 结清
(一)客户凭有效身份证件向我行申请结清旅行支票余额,填写《电子旅行支票申请表》,如客户需注销电子旅行支票,则在表格空白处标注“注销电子旅行支票”字样。
(二)经办行在集中式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GTS系统)中进行结清登记,GTS系统自动生成结清登记编号。
(三)经办行填写《电子旅行支票申请表》“仅供工作人员使用”部分的内容,在空白处以“Pleasequoteourref.numberxxxinyourfundsrefundmessage21field”等措辞标注结清登记编号,将《电子旅行支票申请表》和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传真至ACCESS公司客服中心,致电取得授权号和余额信息后填入《电子旅行支票申请表》,在GTS结清记录中登记余额。ACCESS公司客服中心将交易回单传真至经办行,经办行收妥后留存归档。
(四)经办行在《电子旅行支票申请表》第三联上加盖业务专用章交还客户,第一、二联留存归档。
(五)我行收到ACCESS公司清算资金后,客户凭《电子旅行支票申请表》第三联办理取现或转存业务。如客户要求兑付人民币,经办行应按照个人结汇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经办行按照代兑旅行支票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结清费用,可在受理结清业务申请时收取,或在收到清算资金时扣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总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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