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结算及复核作业指引
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一、 流程目的
明确结算报审程序及注意事项,细化提交结算资料的质量及时间要求,提高结算效率。
二、 适用范围
适用工程结算及复核工作。
三、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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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结算:指工程完工后,根据竣工图纸、会议纪要、约谈记录、限价单、变更签证等所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编制的最终工程造价。
四、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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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核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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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负责编制结算计划,并在结算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结算的审核。
4.1.2 负责最终结算资料的完备性和可复核性。
4.1.3 负责结算专项计划的沟通和反馈。
4.2 成本监控中心
4.2.1 复核权限范围内的工程结算,并裁定结算争议,其中重大争议上报集团领导。
4.3 工程部
4.3.1 负责与核算部就结算计划进行沟通,并协助编制结算计划。
4.3.2 负责发放结算通知书,并督促合作方按时、准确的提交工程结算资料。
4.3.3 负责审核结算资料的完备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将审核后的资料移交给核算部。
五、 关键活动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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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工作原则
5.1.1 廉洁奉公原则:结算工作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5.1.2 多级审核原则:结算过程必须为核算部、成本监控中心内部的多级审核体系。
5.1.3 准确高效原则:结算工程应依据明确、准确合规。同时应按规定的时间完成。
5.1.4 可复查性原则:结算工作全过程应有详细、真实的记录及完善的资料。
5.1.5 资料为先原则:结算工作的基础条件是计价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是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的工作要求。在计价工作进行前,必须先对计价资料严格审核后方能进行。
5.1.6 原件结算原则:结算资料就为原价(除合同经济条款可为复印件外)。
5.1.7 合同清算原则:所有合同在除质保、保修条款外的所有内容履行完毕后,应就合同范围内所有经济事项进行全面结算,一份合同只能办理一份《竣工结算造价协议》。
5.2 编制结算计划
5.2.1 合同履行完毕或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施工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限,工程部协助核算编制结算计划。
5.3 工程结算审核
5.3.1 工程负责按已确定的结算计划提前15个工作日发放结算通知书,并督促具备结算条件的合作方案时,准确的提交工程结算资料。
5.3.2 结算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以下资料不足以完全说明情况时,还可参照招标及投标文件的内容等其它与结算相关的资料作为结算计价的依据,具体要求可参考《结算资料报送要求》:
1) 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
2) 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含电子版);
3) 钢筋抽料表(土建专业适用)(要求提供广联达文件);
4) 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
5) 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版);
6) 设计变更申请单、设计变更指令单、设计变更完成确认单及设计变更费用确认单;
7) 工作指令申请单、工作指令单、现场签证单;
8) 《材料设备验收单》原件;
9) 移交资料签收表;
10) 同意工程结算意见书;
11) 结算资料确认函;
12) 其他结算资料。
5.3.3 以下文件仅作为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
1) 电子图纸;
2) 图纸会审记录;
3) 投标时编制的或开工之前用于指导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 各类工程联系单及备忘录;
5) 各类会议纪要。
5.3.4 工程部负责按《结算资料报送要求》审核结算资料的完备性和准确性,工作要求及注意事见下:
1) 详细审核施工单价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依据的完备性。
2) 原件是否齐全,只能提供复印件的,经办工程师必须与原件进行核对并签名,同时签署“与原件一致”意见。
3) 相关资料审核完备后对附图及竣工图进行核对确认,并签署结算意见。
4) 对该工程相关的扣款(工期、质量等罚款、已发生未扣水电费和其它扣款),检查是否有漏报瞒报情况,对没有进行办理的扣款,必须及时进行经办或补办,保证扣款手续和依据齐全。
5) 经办工程师认真填写《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施工期限/验收情况/签证份数/责任扣款务必正确填写。针对施工单位对于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工作指令只报增加不报减少部分,经办工程师在资料审核中须认真核审签证的完备性,发现此种情况须严肃处理。
5.3.5 工程部在结算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结算资料的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资料连同《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一并移交给核算部。
5.3.6 相关计价时间要求:核算部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结算工作。
5.4 结算复核工作方法和控制方法
5.4.1 核算部审核人员在收到工程部移交的结算资料后,应及时审核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完备性,对于不符合《结算资料报审要求》的结算,退回工程部,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5.4.2 核算部审核人员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全面审核工程结算,应详细核对工程量、审定价格、取费标准和计算工程结算总造价,做到资料完整,有根有据,数据准确。
5.4.3 工程类结算
1) 非隐蔽工程结算,核算部审核人员需到现场复核工程的完成情况。重点复核工程的施工范围、抽查已完成的工程量,并要求核算部、施工单位和工程部人员参加。
2) 隐蔽工程的结算,主要依据施工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竣工图纸等进行结算。
5.4.4 采购类结算
1) 包工包料采购类合同结算。参照工程类结算的方式结算。
2) 材料、设备类采购合同结算。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供货方、监理方(无监理方的情况除外)、收货方、甲方四方签名的《材料设备验收单》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核算部审核人员应对照材料采购单、供应部认可的材料报价单、材料设备验收单等资料结算。
5.4.5 核算部初审、复审完成后,按照《责权手册》进行审核、审批。。
5.4.6 结算工作完成后核算部审核人员应及时分析和整理工程经济和工程量指标,并对工程结算相关资料归档。
5.4.7 主观差错的认定
1) 隐蔽验收记录有误、材料设备验收单数量、规格、尺寸、品牌等与实际不符均视为主观差错,工程部应对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2) 以物理单位(如米、平方等)计量的分项工程,初审、复审差错不得超过3%,否则应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并核对至合理差异范围内。
3) 以自然单位(如个、台等)计量的分项工程,不得有差异。
4) 凡多计重计,适用定额明显不正确、费率出现错误、对计价办法不熟悉导致的误差、输入的过程中的人为误差均视为主观差错。
六、 支持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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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流程及作业指引
6.1.1 项目成本管理流程
6.1.2 设计变更管理作业指引
6.1.3 工作指令管理作业指引
6.2 参考表单及模板
6.2.1 结算资料确认函
6.2.2 结算书封面
6.2.3 结算资料报送要求
6.2.4 结算通知书(工程类)
6.2.5 结算通知书(供货类)
6.2.6 工程结算必须提交的资料表
6.2.7 同意工程结算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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