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按照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是指根据出票人的申请,由xx银行作为付款人,承诺对有效银行承兑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第四条 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照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
2、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第五条 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视同贷款管理,严格按照贷款政策和贷款风险管理要求审查和审批。第六条 我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支持信誉好、效益好、产品畅销、有充足的经营性现金流量的企业;(二)坚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二章 承兑申请与受理第七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三)以真实、合法的贸易或商品交易为基础
3、;(四)承兑申请人符合我行流资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人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我行提供下列资料:(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变化和上年度及近期经营状况;2.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具体金额、期限及测算,用途,担保方式; 3.企业历史信用状况;4.担保(单位、物、权利)基本情况;5.保证金补充方式及资金来源。(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财务状况及相关法律文件。1.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2.前三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和主要
4、财务指标及变动说明;3.客户的开户证明及开户银行对账单;4.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及年检资料;5.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情况;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供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集体企业应确认职工代表;事业单位提供主管单位情况;7.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企业成立批准证书、投资方(出资人)合作合同;8.有权机构同意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担保)的决议或批准文件;9.抵、质押物权利凭证、价值等基本情况;10.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的交易合同原件,并在有效的交易合同中有可以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的意思表述;11.我行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 经办机构客户经理接到申请人
5、(或称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时,应进行登记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二)提交的材料是否合法、完整、规范和有效。1.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2.有权机构或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内容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书一致,办理该笔业务是否在其授权的有效期内;3.承兑申请人经过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或我行进行综合授信的,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期间是否在该信用等级评定或综合授信有效期内,此次申请是否超出了综合授信额度;4.担保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我行的有关规定。(三)提交申请书的内容与形式。1.单位、法定代表人
6、名称、加盖的公章是否与营业执照、贷款卡(贷款证)等相关法律证件名称一致;2.承兑申请期限、金额、用途、担保是否符合规定;3.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我行有关规定,保证金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第十条 对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办理要求(一)对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持票人将其持有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质押,向我行申请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票据到期由我行负责委托收款,托收款项作为承兑申请人在我行为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项下保证金,以备我行承兑票据到期兑付。(二)经办机构应对用做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真实性审查,真实性审查应通过电查或实地查询的形式,并由我行资金经营部对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真
7、伪辨认书一式两份后,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填制抵、质押品入库单将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交运营管理部押品管理岗,运营管理部押品管理岗复审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无误后入库保管并负责到期托收。对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审批部门依据银行承兑汇票真伪辨认书进行业务审核、审批。(三)对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批根据总行授权报相关部门审批办理。 第三章 承兑调查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信贷人员受理申请后,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人做以下三方面调查:(一)客户基本情况依据我行规定的程序及要求严格按照发放贷款的有关调查内容进行调查。(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重点调查内容1.调查承兑申请事项是否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基础上。(1)调查交易
8、合同的真实、有效性票据申请签发日是否在合同签订的有效期内;若是分期执行合同,是否属于合同规定的分期执行阶段;合同标的物是否属于国家法律、政策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是否是国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经许可的限制流通物,或是国家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结算方式是否禁止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合同期限、金额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书申请的期限、金额相一致;是否有交易双方的合法有效签章;出票人、收款人的名称、账号是否与交易双方的名称、账号一致;出票人名称是否与在承兑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的名称一致;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是否超过合同标的额;如
9、存在同一合同重复申请承兑的情况,累计签发金额是否有超过合同标的额现象。(2)调查银行承兑汇票的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申请承兑是否真正属于货款支付或劳务支付,防止客户以银行承兑汇票套取资金;通过实地调查客户生产经营、材料储备现场,检查此笔交易是否属于客户正常生产经营需要。2.调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支付资金的来源是否充足、可靠,充分考虑商品或产品是否适销对路及货款回笼期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对称。除对客户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进行总体评价外,对工业企业重点了解其近期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正常,销售货款回笼是否顺畅;对物资贸易和批发企业重点了解所购货物是否已落实销售下游,先货后款方式结算的货物在运输过
10、程中是否出现毁损而造成损失;对施工企业重点了解所承包工程的投资是否落实,工程材料是否按时到位等。(三)担保评价根据xx银行信贷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其中,出票人以交存保证金形式作为担保的,要根据客户偿付能力、现金流量、担保能力及信用等级等因素综合确定保证金具体缴存比例,并且保证金来源必须正当合法。 第四章 审查与审批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经过调查同意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经办机构按其审批权限审批或送审。上级审批部门应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申报资料是否合法、完整、合规、有效;(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用途、金额、期限、担保等是否合法、合规;(三)保证金是否按要
11、求及时、足额存入保证金账户,手续费缴纳情况;(四)商品、劳务交易合同是否真实、有效;(五)是否符合我行信贷政策和规范性要求;(六)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是否充足,足以到期支付汇票金额;(七)是否存在集中授信风险和关联客户授信风险;(八)是否存在难以控制的风险隐患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可行。第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经办机构按最终审批同意的金额、期限等与申请人、担保人正式签订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通知前台人员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并为客户办理保证金缴存,并将业务内容及时录入xx银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有关流程完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电子审批程序。同时在用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
12、交易合同原件和增值税发票(或其他交易证明材料)上加盖“已办理银行承兑汇票xx万元”印章,以备查验该合同和发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总金额,如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尚未获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交易证明材料)的应在承兑后及时内补齐。 第五章 承兑第十四条 客户填写银行承兑汇票票面信息。经办支行前台人员根据信贷部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入账通知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第十五条 运营管理部结算部门依据经客户经理、放款审核人员签字后的入账通知单,以及支行已录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承兑。 第六章 保证金和敞口担保第十六条 申请人出票前必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并按要求足额存入保证金,作为兑付银行承兑汇票的专项资金来
13、源;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同时客户不得以我行信贷资金直接作为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第十七条 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部分,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且可根据客户的现金流入、我行的风险控制需要等合理制定补足敞口计划。 第七章 期限和金额第十八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九条 我行单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第八章 费率和罚息第二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按我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 出票人到期未能兑付汇票款项,导致我行发生垫款,在扣划该汇票项下的保证金后,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我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九章 银行承兑
14、汇票业务的后期管理第二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视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后,经办机构应及时登记台账,台账基本内容包括出票日期、出票人、收款人、汇票金额、保证金比例、汇票号码、汇票到期日、担保情况、分期补足保证金计划等。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信贷人员应按照xx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出票人的资金流向、到期支付汇票票款能力及担保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是否确已履行,如已履行应及时收集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交易证明;(二)出票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等情况是否正常;(三)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与保
15、证能力是否发生变化;抵(质)押物的价值是否发生变化。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在后期管理中,应严格按照我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或非实地走访、检查,并上报贷后检查报告。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经办机构应及时向总行或分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章 到期解付或垫款第二十五条 催付经办机构对将要到期或分期补充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前10天或分期补充保证金计划前5天查看出票人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存款情况,若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应督促出票人将票款及时存入银行;若出票人不能履行分期补足敞口计划的,应向出票人和担保人进行催收,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据xx银行风险预警管理办法上报风
16、险预警。第二十六条 付款总行或分行会计结算部门接到持票人开户银行托收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应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第二十七条 垫款出票人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综合业务系统自动将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转入“垫款承兑垫款”科目核算,依据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的约定计收利息,按照我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对垫款资金部分进行管理,并随时从出票人或保证人存款账户扣收垫款资金本息。同时,由经办机构填制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催收通知书,通知出票人和担保人限期清偿。经催收和追偿仍无法收回垫款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转化处理。第二十八条 在垫款情况下,经办机构会计结算部门应
17、将垫款的汇票号码,出票人名称、汇票金额、垫款金额、垫款日期、承兑协议编号等情况及时通知经办机构信贷部门。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xx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做好以下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一)客户基础资料(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书;(三)近年及近期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四)有效的商品、劳务合同,增值税发票(或其他交易证明材料)复印件;(五)信贷业务审批文件;(六)抵押物、质押物清单,权属凭证及其相关的证明文件,保险单证复印件等;(七)担保单位基础资料;(八)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及其项下的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书,商业汇票承兑抵押合同或商业汇票承兑质押合同,承诺书及保证金交存凭证;(九)银行承兑汇票留存联(复印件);(十)手续费收入凭证复印件;(十一)垫款通知书;(十二)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xx银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操作细则,并报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备案。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原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xx银20111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