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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是指银行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第三条 我行不得承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第四条 经营单位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除参照执行本办法外,还须执行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项下单笔业务承兑期限自汇票承兑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除执行本办法外,还须执行我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涉具体运营作业流程(含承兑签发、到期解付、账务处理等)、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执行总行运营管理部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新设立的经营单位及未获得开办银行承兑业务资格的现有相关经营单位,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需事先报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进行审批;并视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八条 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作为非同业额度项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的制定和解释,负责产品设计、创新,以及在全行范围内的营销推广。
总行资产监控部作为全行金融资产监控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全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放款审查、授信押品、监测预警及授信档案等的管理工作。
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作为授信审批主管部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准入标准制定、授信审批管理。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相关规章制度、我行签署的法律性文件进行法律合规审查。
总行财务企划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负责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运营操作流程制定以及后续操作管理工作。
总行科技部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系统开发、系统SIT测试、系统日常运营维护;根据业务发展需求,负责系统软、硬件的更新、升级。
第二章 授信要素
第九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与交易对手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三)具备申请贷款资格;
(四)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具有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六)合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七)符合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我行授信业务其他相关准入要求。
第十条 承兑申请人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一般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授信业务申请书;
(二)申请人概况表、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可用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代替);
(三)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与原件审核一致)、工商查询信息、其他与申请人经营资质相关的证明文件(高污染行业还需提供环保许可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非法人企事业单位)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复印件(如有变化需另行提供公司章程修正案及股权转让协议);
(六)申请人贷款情况查询信息;
(七)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八)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表和本年度近期月报或季报;主要经营及近期财务报表信息明细表(15张)
(九)税务登记证、上年度及近期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纳税凭证包括纳税证明、完税凭证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税种以企业实际缴纳税种为准);
(十)主要结算行近期不少于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十一)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征信查询授权及个人征信报告;
(十二)与承兑用途相关的资料,包括购销合同等;
(十三)抵/质押物所有权证复印件(如有);抵/质押物资产评估或预评报告(如有);
(十四)我行要求的其他授信材料。
第十一条 保证金比例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一般应以客户的信用评级为参考标准按承兑业务授信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一)对于一般授信客户:
1-2级客户可免收保证金;
3级客户保证金比例一般不低于10%(含);
4-6级客户保证金比例一般不低于30%(含);
7级客户保证金比例一般不低于50%(含);8级(含)以下客户和所有未评级客户保证金比例均为100%。
(二)其他专项授信业务总行有特定保证金比例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特殊情况,在风险可控和综合收益有保障的情况下,经终审人批准,可酌情减免保证金;
(四)授信终审批复意见原则上需要明确承兑保证金比例。
第十二条 担保
(一)授信审批终审意见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手段的,承兑申请人应在办理具体承兑业务前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并办妥所需的担保手续。
(二)承兑申请人可以针对单笔业务提供对应的担保,也可根据需要针对我行为其核定的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提供最高额担保。
(三)提供第三方保证的,保证人除了参照承兑申请人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和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供其同意为承兑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的相关内部决议文件、保证担保声明等文件。办理具体业务前,需要确保与我行已签署了相应的保证合同。
(四)提供抵质押担保的,抵押人或出质人(非承兑申请人)除参照承兑申请人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和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供担保物品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价值评估材料等,以及其同意为承兑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的相关内部决议文件、抵质押担保声明等文件。办理具体业务前,需要确保与我行已签署了相应的抵质押担保合同,并已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承兑手续费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涉手续费的费率标准、收取方式和减免等事项,执行我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且该相关要素需要体现在我行与承兑申请人签署的承兑业务合同中。
第十四条 风险定价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须满足风险定价政策要求,定价政策结合客户分类、RAROC风险回报因素制定,具体标准总行另外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章 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调查、审查以及审批,执行我行现有授信制度,按一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进行操作;其中,纳入低风险信贷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低风险业务流程进行审查审批。相关职能岗位人员按我行授信尽职要求承担职责。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批权限执行我行授权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特点,调查环节应重点落实以下事项:
(一)承兑申请人是否符合我行要求的准入条件;
(二)承兑申请人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三)调查承兑申请人的承兑业务申请量是否与其实际需求量相符,是否有相应的基础交易作为授信基础;货款回笼的可靠性和承兑申请人以往的贸易纪录;
(四)根据对承兑申请人的初步调查情况,与其就可提供的承兑业务保证金比例、承兑手续费标准、结算量、担保事项等进行协商。
第十七条 根据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特点,审查审批环节应重点落实以下事项:
(一)审核承兑申请人是否符合我行要求的准入资格和条件;
(二)审核承兑申请人申请的承兑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基础交易背景,具体分析其有无真实、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供货总合同、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交易记录;申报的承兑额度是否匹配;授信用途的真实性;
(三)根据承兑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审核其是否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四)审核承兑申请人以往的基础交易履约记录和支付结算方式等。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不得对零售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必须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 35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 等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合同签署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经审批通过后,经营单位需要与承兑申请人、担保人完成相关合同的签署。叙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在合同适用上有两种模式:单独使用《汇票承兑合同》;或同时使用《汇票承兑总合同》及《承兑申请书》。与担保人签署相关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或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合同。”
合同文本的使用执行我行有关格式合同文本管理规定。
第四章 放款、记账和风险监测预警
第二十条 经办客户经理填写《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承诺函》(附件),团队长或支行行长签字确认,在贸易合同正本加盖“已在XX银行办理承兑”章,注明承兑银行名称、承兑金额、经办人员姓名、办理日期后,将该承诺函、合同以及相关凭证复印件作为放款资料提交放款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放款按照《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放款审查通过后,运营人员依据承兑合同审核商票系统中的票据信息,无误后根据放款指令记账。如为纸质票据,在票面加盖汇票业务专用章,并根据我行票据业务运营作业规定,与承兑申请人办理票据交接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后,客户经理应在2个月内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原件(购货方发票联),并通过登录税务部门发票查询系统查验发票真伪(如无法查询应在《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承诺函》中说明)。客户经理应在发票、单据等凭证原件正面加盖“已在XX银行办理承兑”章,同时注明承兑银行名称、承兑金额、经办人员姓名、办理日期,相关发票、单据等凭证复印件和查询结果应归档保存以备事后检查。对超过规定时间未能提交发票的客户,应暂停对其继续开票。
第二十三条 经营单位须加强对出票人的贷后监控工作,原则上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一个月落实出票人到期兑付能力,通知出票人补足保证金、备足票款(审批意见对补足保证金有特殊要求的,从审批意见规定),并持续跟踪其兑付资金到位情况,防止到期时兑付资金不足。
第二十四条 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我行对公客户贷后管理制度,做好监测预警、信贷合规监管等工作,并根据风险状况及时调整贷款风险分类、计提准备金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后,经营单位应按我行贷后管理制度加强检查,主要检查可能影响客户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一)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二)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三)货款归行情况是否正常;
(四)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等有无重大变化。
(五)其他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运营人员负责对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我行应无条件向发托银行付款。对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于规定时间内告知拒付理由。
第二十七条 出票人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且不存在可以拒绝支付票款的合法抗辩理由的,我行须在扣划相应保证金及结算账户款项后执行垫款操作。
涉及垫款操作的,该笔承兑业务转为逾期,按逾期贷款进行管理。对于垫款,我行须按汇票承兑合同等向承兑申请人收取罚息,同时指派专人落实清收,并立即停止该出票人的所有授信业务,直至其偿清欠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相关岗位要及时、准确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企业征信数据补录系统》等,填制报送相关票据业务统计报表、以及其他要求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问责。对违法本规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相关责任人,依照《xx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亮牌问责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牵头解释和修订。所涉运营作业事项,需执行总行运营管理部制定下发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2.0版,xx年)》同时废止。
附件: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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