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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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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承兑汇票 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质票融资额度 第四章  办理条件 第五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防范风险,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和范围 (一)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质票融资业务”)是指申请人以其合法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及质票托收回款形成的保证金做质押,在**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境内保证、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新增授信业务,业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含)。 (二)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质票”),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质票的承兑银行范围是指已审批通过的有质票融资信用额度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三)本办法所述质票融资业务为银行信用支持与全额覆盖的低风险业务。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额度管理。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质票融资信用额度实行总量监控、动态管理,并通过系统实现机控。 (二)严控风险。对质票严格审验、鉴别真伪,保证质票真实有效;加强贷后管理,防范操作风险。 第四条  适用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境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总行职责分工 (一)资产负债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质票融资业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管理。 (二)信贷管理部负责以银行承兑汇票为押品的关于政策拟定及系统**。 (三)授信审批部负责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审批。 (四)公司业务部负责质票融资业务办法拟定,负责质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境内保证、流动资金贷款等业务管理,负责归口管理的公司客户营销推广、日常管理及指导,负责银行等金融机构质票融资信用额度占用的日常管理。 (五)战略客户部负责归口管理的战略性客户质票融资业务营销推广、日常管理及指导。 (六)机构业务部负责国内银行等金融机构信用额度申报、质票融资信用额度分配与调剂,负责归口管理的机构客户营销推广、日常管理及指导。 (七)结算和现金管理部负责指导票据审验和质押背书办理,负责质票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负责票据池产品管理及系统开发**。 (八)法律事务部负责质票融资业务有关法律文本审核。 (九)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质票融资业务的系统开发、优化升级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  一级分行职责 一级分行职责分工可比照总行有关职责执行。 第三章﷒ 质票融资额度 第七条  质票质押率 质票质押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银行信用评级为依据,在**银行信用评级为6级及以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质票,质押率上限为100%;在**银行信用评级为6级以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质票,质押率上限为90%。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管理有关事宜,依照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八条 质票融资额度 (一)质票融资额度是指申请人以其合法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及质票托收回款形成的保证金做质押,形成的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境内保证、流动资金贷款等授信业务的融资额度。 质票融资额度=∑质票总额*质押率+保证金金额 (二)质票融资可用额度=质票融资额度-∑质票融资业务余额。 第四章  办理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条件 企事业法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办理质票融资业务: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依法注册登记; (二)在**银行信用评级为9级及以上; (三)生产经营正常、信誉良好,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质押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需开办企业网银等电子服务渠道,并签约电子商业汇票产品; (六)对于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如不满足评级要求,但满足上述其他条件的,可由成员单位所在地一级分行负责准入。 第十条 质票条件 (一)银行承兑汇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汇票尚未到期; 2.汇票不处于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期间; 3.汇票的出票人与申请人不得为同一人; 4.汇票不得为申请人(集团客户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在**银行质票融资业务项下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 5.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六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一年。 (二)纸质银行承兑汇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清晰、合规; 2.记载事项齐全,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与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汇票金额大小写一致,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无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背书转让规范; 4.无伪造、变造痕迹等。 第五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一节  单一客户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业务受理 申请人开办质票融资业务时,应向经办机构提交《中国**银行质票融资业务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文件资料: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留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若《申请书》上签字人非法定代表人,需同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留存原件)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企业办理质票融资业务时,如需经董事会或企业有权机构出具的决议,须提供关于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申请办理质票融资业务的决议(留存原件); (五)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或年审的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原件); (六)如质票为纸质银行承兑汇票,需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原件。 第十二条  业务审查 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提交所有资料文件资料应真实、完整,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若法定代表人一栏为授权代理人签名,应与法人授权委托书中的被授权人名称一致; 2.加盖的公章清晰,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三)查询申请人有关信息并打印征信报告; (四)在对公信贷流程系统质票融资信用额度模块中确认,是否有可用质票融资信用额度; (五)对申请人资格/资质进行初审,如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做好说明工作。 第十三条 票据审验及保管 原则上各级贴现业务经营机构或具备专业技能、配置专业票据鉴别仪器的二级分行负责拟质押票据的审查与保管。 (一)票据交接。申请人将拟办理质押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原件,提交票据审查人员进行查询和审验,并做好交接登记; (二)质票查询。经办机构须向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进行查询,取得承兑银行的书面回复。如有他行查询,应核实是否已办理贴现(或质押),或要求承兑银行传真号码票据第一联(底卡联),认真比对确认一致。承兑银行查复日期早于办理质押日期超五个工作日,需重新办理查询; (三)质票审验。对于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审查人员应按规定对票据真伪性、合规性进行双人审查; (四)票据保管。票据保管人员将已审查通过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专夹保管。 第十四条 确认额度 经办机构查询确认,承兑汇票质票融资额度要大于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境内保证、流动资金贷款等业务所需额度。 第十五条  业务审批 经办机构确认额度可以办理授信业务后,按规定报有权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 签订协议 经办机构与申请人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业务合作协议(单一客户版本)》(附件2)、《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业务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协议》(附件3)、《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业务最高额权利质押协议》(附件4)及有关业务协议,非标准格式文本须经一级分行法律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开立保证金专户 申请人须在经办机构开立唯一的、仅用于办理质票融资业务的保证金账户。质票托收回款进到经办机构内部账户、再转入保证金账户。 第十八条  票据质押及保管 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在柜台办理质押手续并寄金库或按要求入保险柜保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出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出质押申请,经办机构进行签收确认获取票据质押权。 第十九条  业务支用 经办机构按业务规定为申请人办理质票融资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境内保证、流动资金贷款等业务。 第二节  集团客户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 办理机构组建 为集团客户办理质票融资业务需由牵头行、成员行、承办行、协办行协助配合履行。 牵头行是指集团客户母公司(或其财务公司)所在地的一级分行;成员行是指集团客户成员单位所在地一级分行;承办行是指由牵头行指定为集团客户母公司(或财务公司)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协办行是指由成员行指定为集团客户成员单位提供有关服务的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职责分工 (一)牵头行负责整理确认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名单;确认集团客户母公司及成员单位授信业务到期后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扣款顺序;沟通协调做好集团客户质票融资业务。 (二)成员行负责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准入,协助配合牵头行做好辖内集团客户成员单位的管理。 (三)承办行负责在分配额度内为集团客户母公司办理质票融资业务;收集客户需求、同业竞争等信息,并研究对策措施。 (四)协办行负责在分配额度内为成员单位办理质票融资业务。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作协议 集团客户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须与**银行有关机构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业务合作协议(集团客户版本)》(附件5)、《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业务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协议》、《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业务最高额权利质押协议》及有关业务协议。非标准格式文本须经一级分行法律部门审核。其中集团客户可区分不同情形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一)集团客户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为跨一级分行的,由集团客户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与承办行、协办行共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二)集团客户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在一级分行辖区内的,可由集团客户母公司指定主办单位统一办理,由主办单位、成员单位、承办行、协办行共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为满足客户办理业务便捷性和时效性的要求,成员单位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或事后确认书等方式,由集团客户母公司代其签订协议。参加质票融资业务的“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可列清单并加盖集团客户母公司公章作为协议附件或要件。若成员单位名单需调整,应重新出具清单,并加盖集团客户母公司公章。合作协议签署后应报备牵头行和成员行。 第二十三条 质票额度分配 集团客户母公司负责将集团质票融资总额度在其及各成员单位间进行分配,并在票据池系统中维护分配额度。 第二十四条  关于操作要求 承办行、协办行等经办机构为集团客户母公司及成员单位办理质票融资业务时,业务受理、业务审查、票据审验及保管、确认额度、业务审批、开立保证金专户、票据质押及保管、业务支用等环节同单一客户业务流程操作。集团模式业务办理涉及大量操作,为减少操作风险,需依托票据池系统办理集团模式质票融资业务,关于协议文本及业务流程需遵循票据池业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定时对账 经办机构及时建立质票台账、信贷业务台账,经营部门和票据保管部门定时对库存质票进行对账。 第二十六条  票据到期处理 经办机构在质票到期前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纸质质票应匡算邮程,按关于支付结算规定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电子质票到期日对公信贷流程系统会自动发出提示付款申请,如自动收款不成功,客户经理可手工发出提示付款,票据回款存入申请人保证金专户。 第二十七条  解除质押 经办机构在质票到期或申请人要求质票到期前解除质押时,需进行质票融资额度校验,确认质票融资额度大于授信业务余额。如质票到期前解除质押,出现质票融资额度小于授信业务余额情形的,经办机构应要求申请人追加质票并按要求在查询、审验合格后办理质押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业务到期处理 经办机构在质票融资业务到期前5个工作日,匡算申请人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资金情形;针对集团客户,依照集团客户母公司与牵头行商定的扣款顺序,承办行和协办行分别从集团客户母公司及各成员单位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扣款,确保授信业务到期不出现逾期或垫款情形。 第二十九条 业务停办 出现以下情形,应停止为申请人办理新的质票融资业务: (一)业务合作协议终止; (二)形成逾期贷款或垫款; (三)保证金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 (四)申请人或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如财务状况恶化、信用评级降至9级以下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等; (五)申请人未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及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条 救济措施 (一)逾期贷款或垫款处理 申请人在主债务到期时,质票融资业务的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账户不足以偿还主债务本息时,有关债项转入申请人在**银行的逾期贷款或垫款。 (二)风险票据处理 如质票到期,承兑银行拒付或质票被公示催告,经办机构需及时通知申请人追加质票,确保质票和保证金额度覆盖授信业务余额。如申请人不追加质票,经办机构可从申请人在**银行的结算账户扣划相应的费用,若结算账户余额不足的,质押被公示催告票据的经办机构应携带汇票原件及有关能证明合法取得票据权利的材料赴公示催告地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报告 申请人质票项下授信业务出现逾期或垫款等重大风险事项时,经办机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并向上级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档案管理 经办机构应以申请人为单位对业务材料进行档案管理。除客户基础材料外,还应将下列业务资料文件资料一并归档: (一)《申请书》; (二)票据审验结果; (三)业务审批结论; (四)签署合作协议及协议文本; (五)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境内保函或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归档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业务材料等; (六)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罚则 对于违反质票融资业务关于规定人员,应依照《中国**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中国**银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说明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说明、修订。 第三十五条 生效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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