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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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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承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机构申请并经本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是指以本行作为承兑人,根据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2、的票据行为。 第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坚持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支持信誉好、效益高、产品市场前景好的企业; (二)必须以合法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严禁签发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必须遵循“授信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集中签发,责权明确”的原则。为加强对承兑业务风险的控制,本行指定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为票据部门)集中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应遵照信贷业务规定办理。对提供100%保证金的或以定期存单、国库券以及非本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等有价单证全额质押申请承兑的,可适当简化操作手续和

3、授信手续。 第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由出票人和本行根据合法的商品交易需求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时间1年)。 第七条 本行受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必须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模块中登记。 第八条 本行受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第九条 出票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出票人必须在经办行(指本行的营业部、各支行,下同)开立结算账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具备正常的支付能力; (三)出票人必须是以合法的商品

4、或劳务交易为基础,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四)与承兑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五)能够按照银行承兑合同约定的比例缴存承兑保证金;对敞口部分能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人连带责任担保或足额、有效的财产抵(质)押担保; (六)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资信状况良好; (七)本行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出票人向经办行申请办理承兑业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申请表(附件1-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法定

5、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决议; (四)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五)前二年度及本次申请前一期的财务报表;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二个年度的,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报表和申请前一期的财务报表; (六)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的保证担保须提供保证人的基本资料(同2-6项的内容)和同意担保的证明; (七)承兑敞口业务的抵(质)押担保,须提供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承诺; (八)真实、合法、有效的商

6、品或劳务交易合同; (九)本行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银行承兑汇票的调查、审查、审批第十一条 经办行受理申请后,由客户经理对出票申请人的资格、资信状况及承兑风险等进行调查、核实、评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是否是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申请人递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申请人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资信情况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 (四)申请人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等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现有本行贷款及承兑质量状况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及承兑质量状况; (五)所提供的担保方式是否可行,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抵(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抵(质)押物

7、是否有足够的变现能力等; (六)购销合同所载明的商品交易是否真实,所购商品的用途及市场销售情况,是否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以及申请承兑金额是否在合同金额范围内; (七)能否提供规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证金和保证金来源情况; (八)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人要撰写调查报告写明调查结论,明确业务处理意见,将调查报告连同全部信贷资料移送有权审查人或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有权审查人或部门收到客户经理移送的相关材料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二)审核承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相关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

8、同要素的完备性; (四)审查、核实申请人担保措施有关情况,如申请人的保证金能否落实、保证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能否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等,并对该笔业务进行成本核算和风险效益分析; (五)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对申请人的信用等级进行审查,审查其有无拖欠金融机构本息,以及是否存在透支、银行垫款、恶意拖欠他人款项等不良行为; (六)本次承兑是否控制在申请人的综合授信额度内;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查同意后,在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审批表(附件1-2)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总部有权审批人或授信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通过后,经办行按照最终审批意见与申请人签订银行

9、承兑协议(附件1-3)和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清单(附件1-4),办理承兑相关手续。 第四章 银行承兑保证金及承兑担保第十五条 出票人向经办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向经办行缴纳承兑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承兑金额的50%。经有权部门批准,对优质客户可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承兑金额的30%。对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必须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足值的抵(质)押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六条 经办行应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认真审查担保人实力,完善抵(质)押或保证手续,以存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质押的必须交经办行作为有价单证保管,详细登记,并严格出入库管理。 第十七条 保证金

10、应交存到出票人经办行,经办行要把保证金纳入保证金科目核算,设明细实行专户管理,并与出票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管理协议书(附件1-5),严禁保证金账户与出票人结算账户混用。保证金要逐户逐笔建立台账,并一一对应。承兑到期时,票据部门应通知经办行进行资金划拨,用于支付相应的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不得挪用、混用保证金,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十八条 经办行到票据部门办理承兑汇票签发时,票据部门根据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审批表和银行承兑协议的承兑金额审验经办行提供的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经办行业务公章、“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和客户经理签章。票据部门在办理会计核算手续时,应对银行承

11、兑协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符合规定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票据部门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前,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如遇手续费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手续费按规定计入相应会计科目核算,不得存放于账外。同时,还应按照有价单证管理办法,出票人在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登记簿(附件1-6)上进行登记、签收。 第五章 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和填写第二十条 本行银行承兑汇票由票据部门统一签发,出票人应在票据部门预留与在经办行相同预留印鉴,并经核对一致后方可签发。 银行承兑协议编号由票据部门统一编制,做到不重不漏,并在协议中填写相对应的汇票号码。 第二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

12、票的填写要求: (一)票据的日期。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日和到期日,一律按要求用中文大写; (二)票据的金额。票据的金额用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小写同时记载,二者金额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三)票据的签章。出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的签章,应为该法人或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本行在承兑票据上的签章,应为人行规定使用的“汇票专用章”,并加盖经办人和复核人的名章; (四)票据的更改。票据的日期、出票人、收款人、金额等不得更改,更改后的票据无效。 第六章 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管理第二十二条 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前,应视同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客户经理按户登记x

13、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台帐(附件1-7),并要求出票人按期报送企业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随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资金财务状况。对于签发票据时未提供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出票人追索发票原件,并与合同交易事项审核一致后,复印归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将要到期的承兑汇票,客户经理应于到期日前10天向出票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其将票款足额存入到经办行。 第二十四条 扣款。经办行和票据部门经办人员要每天查看汇票到期情况,对到期的票据,经办行于到期日在出票人保证金账户或结算账户扣款,划付清算部门。承兑汇票未到期,发现承兑申请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的

14、,经办行应要求出票人按照票面金额追加保证金,可在出票人结算账户扣款划入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垫款。出票人于票据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行应将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转入承兑垫款,按规定计收罚息,罚息标准为相应期限的逾期贷款利息。并随时从出票人或保证人的账户扣收本息。同时发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垫款书面催收通知,通知出票人和担保人限期偿还。若限定期限内仍不能清偿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垫款超过10天以上的出票人,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次为其办理承兑业务。 第二十六条 付款。票据部门在收到汇票和委托收款凭证后,由经办人员根据银行承兑协议严格审核,审核承兑汇票是否为本单位依法合规签发;签

15、章是否真实;汇票内容有无涂改;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背书签章、背书是否连续、规范;委托收款凭证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一致;汇票是否超过有效期;汇票是否已经进入公示催告程序或已被法院止付等。经审核无误后,应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 第二十七条 拒付。票据部门接到持票人开户行托收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审核认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票款的,应自接到银行承兑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拒付理由书,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行转交持票人。合法抗辨事由见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和信息登记第二十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类重要空白凭证,要集中统一保管。经办人员凭有权人签字同意的x

16、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审批表和银行承兑协议,按份领用,逐份登记,建立严格的凭证交接制度,防止银行承兑汇票丢失。银行承兑汇票在未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之前,一律不得交付客户。 第二十九条 承兑档案管理。经批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经办行要对出票人分户管理,建立承兑档案,保管好承兑资料。 (一)承兑档案资料包括: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申请表、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审批表、银行承兑协议、交易合同及发票复印件、财务报表等。 (二)承兑到期承付后,要按照信贷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分类整理档案资料,登记台账,做到账清户结。 第三十条 承兑汇票承付全部结束后,经办行应按照纸票登记查询管

17、理办法,将相关信息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模块中登记。 第八章 委托代理第三十一条 已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行可以为其他行代签银行承兑汇票。双方要签订代理合同,明确规定手续费收取标准、保证金缴存比例、到期付款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委托其他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由行总部统一管理,指定部门集中办理。 (二)双方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在代理银行缴存的承兑保证金不得高于客户在行缴存的金额。 (四)委托其他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其保证金缴存、业务审批等比照自签银行承兑汇票办理。 第九章 罚 则第三十三

18、条 出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对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一)到期未足额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资金的; (二)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经办行提供发票原件,供审核、复印备案的; (三)未以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签发承兑汇票的; (四)以非法手段骗取银行承兑的。 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行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限或超过授信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二)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挪用或提前动用保证金; (三)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五)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押、证; (六)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1.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申请表 1-2.省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审批表 1-3.银行承兑协议 1-4.省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清单 1-5.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管理协议书 1-6.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登记簿 1-7.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台帐 1-8.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流程图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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