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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促进我行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xx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间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通知》、《xx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xx银行(受托方)接受其他金融机构(委托方)的申请,为其指定企业(出票人)签发的纸质商业汇票办理银行承兑,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承担银行承兑汇票第一付款的责任,并承担受托方因接受其委托为出票人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而导致的相应责任和损失的业务。
第三条 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主体包括:
(一)委托方:指符合监管规定、按照本办法与xx银行签订协议,委托xx银行为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办理银行承兑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类的财务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内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村镇银行等。
除总行公司金融部另有规定外,财务公司开展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受托方:指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负责为委托方办理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xx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
(三)出票人:指在委托方开户,并向委托方提出商业汇票承兑申请的企业客户。
(四)领票人:指向委托方提出商业汇票承兑申请的企业客户指定的领票人员。
第四条 开展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反洗钱工作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定开展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二)风险防范原则:根据委托方资信状况,选择管理规范、效益良好的金融同业合作,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操作,防范操作风险。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一)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牵头营销;负责委托方金融机构客户准入、授信管理和客户关系维护;负责与委托方签署相关协议的具体事项处理;负责编制并向委托方提供应划付资金清单;负责业务监督、检查;负责拟订和修订本办法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审批后)操作规程》(附件1)。
(二)营业部门负责出票、解付票款、查询等业务处理,并负责相关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英文全称Commercial Draft System,简称“CDS”)操作。同时,负责通过代理支付清算平台(英文全称:Vostro Agent Payment Service Platform System,英文简称“VAPS”,对外简称“银银通平台”)前端交易,监控代签汇票业务运行,并处理相关异常交易。(有关交易码为:x代签汇票业务综合联机查询和x代签汇票业务异常报文查询与处理。)
(三)支付清算部门负责代理支付清算平台中有关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参数维护、交易机构信息维护和委托方柜员权限设置。
第三章 业务资格及委托方准入
第六条 总行授权一级/直属分行金融机构部门负责对委托方的准入资格进行审批。业务经办行通过报送《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委托方准入审批表》(附件2)至一级/直属分行进行审批。未经许可,一级/直属分行不得向下级机构转授权。
第七条 各业务经办行与委托方开展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合作时,应按以下标准选择委托方:
(一)具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
(二)管理规范、经营良好,具有较高的风险内控管理水平;
(三)符合《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规定的同业客户授信准入标准(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除外);
(四) 在我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协议签署
第八条 各级机构具备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资格可自动具有开办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资格。
具备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资格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与委托方签署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相关协议。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转授权具备开办资格的二级及以下分支行与委托方签署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相关协议。
在授权范围内,各级机构均可与委托方签署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相关协议,并开办业务。
第九条 我行与委托方开展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合作时,须签订相关协议。具体要求如下:
(一)总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或经授权的二级及以下分支行与委托方法人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署《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总协议》(附件3);
(二)根据已签署的《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总协议》,作为签署主体的我行与委托方机构及双方的下属分支机构,可就具体开展的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签署《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协议》,作为《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总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具体约定业务开展方式、账户、保证金比例及利率、担保及费用等,该操作协议不得重复签署。如委托方法人直接办理代理业务或未设分支机构,须由委托方法人签署该协议;
(三)委托方机构应根据已签署的《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协议》,与签署该操作协议的我行分支行签署《保证金质押总协议》,提供保证金担保。
如在业务合作中,需修订或补充协议内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需根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进行法律审查。
本办法中所签署的《保证金质押总协议》和具体叙做每笔业务所需签署的《保证金质押确认书》使用我行现行示范文本。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条 委托方应在我行开立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可以按活期或定期计息,按照定期计息的,不得开立定期存款证实书或存单。
第十一条 各级营业机构均可为委托方开立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无需经上级行授权。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异地(跨县市)开立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 各行须严格按照《xx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对委托方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做好向当地人行的账户报备工作。
第十三条 我行须与委托方建立对账机制,按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企对账业务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六章 利率管理
第十四条 为鼓励委托方通过银银通平台方式与我行开展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合作,我行根据委托方选择的业务提交方式的不同对其执行差别优惠利率政策。具体如下:
(一)选择银银通平台方式的,委托方开立的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利率按不高于当天金融机构存款同期FTP(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unds Transfer Pricing,以下简称“FTP”)利率执行,超权限利率报总行审批。
(二)选择传统手工方式的,委托方开立的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仍可执行优惠利率,不超过给予选择银银通平台方式的同类客户FTP利率水平的80%执行。如超过规定利率,报总行审批。
第七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在办理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我行须要求委托方提供审核无误并加盖委托方公章的资料。具体如下:
(一)出票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征码等基础资料(首次);
(二)出票人初次申请或变更时,需提供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三)在叙做每笔业务时,应要求委托方出具《保证金质押确认书》,并由委托方提供如下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领用单》;
2、领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真实、有效、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等贸易背景真实性资料;
4、委托方与出票人签定的《银行承兑汇票协议》复印件;
5、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选择手工方式提交的业务,除以上资料外委托方还须补交如下资料:
1、《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委托书》;
2、《银行承兑汇票内容表》。
第十六条 我行接到上述资料后,及时根据《xx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间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通知》,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贸易合同的内容、金额、期限、付款方式等须与申请开立的承兑汇票内容相符。
2、贸易背景属于承兑申请人经营范围。
3、对应一份贸易合同,累计开立承兑汇票的金额,不得超过对应的贸易合同金额,同一份交易合同和发票不得重复使用。
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应及时按约定为委托方出票。银银通平台方式项下的重要空白凭证可凭金融机构部门审核签字通过的《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审批书》(见操作协议附件)和《银行承兑汇票领用单》(见操作协议附件)领用,传统手工方式提交的业务通过《银行承兑汇票领用单》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并出票。
对不符合条件的业务,及时通知委托方,并退回提交的原始资料。
第十七条 委托方负责在人行征信系统如实反映受托方为其指
定出票人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八章 额度管理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使用专项授信额度。专项授信额度纳入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占用单一金融机构客户授信总量。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额度切分、调剂按照总行授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提供以下足额担保办理的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不占用授信额度,按我行低信用风险管理规定执行:
(一)100%保证金;
(二)以我行、大型商业银行和上市的中型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专用);
(三)以记账式国债或我行代售的凭证式国债;
(四)经总行批准开办黄金质押业务,以我行承办的交割库中托管的标准黄金等。
第九章 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委托方需在我行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专项用于票据业务到期时的兑付,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保证金应于办理承兑前提前缴存。
除总行公司金融部有特别规定外,财务公司作为委托方缴存的保证金比例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缴存保证金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
保证金比例
委托方评级
银银通
传统手工
bb-及以上
35%
40%
b+、b、b-
45%
50%
ccc+
50%
55%
ccc+以下
100%
100%
第二十二条 各行应严格参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进行保证金日常管理及监控。
第十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有偿服务。
(一)选择传统手工方式的,全部按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万分之五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优惠。
(二)选择银银通平台方式的,原则上按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万分之五的收费标准执行,可根据合作情况予以适当优惠,由双方在协议中协商确定。
(三)无论选择以上何种方式开展业务合作,均由委托方承担邮电费、凭证工本费等费用。
(四)收费方式(逐笔或趸交),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五)如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收费项目及费率标准有调整的,以总行最新下发的《xx银行服务价目表》为准,本管理办法不再临时调整,仅在集中修订时予以体现。
(六)未经总行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方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一章 统计报送
第二十四条 统计报送数据要求:
(一)选择传统手工方式的,一级/直属分行应按照《xx银行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统计表》(附件4)的有关要求,按季将各种统计信息报送总行金融机构部。报表填制应完整、清晰,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二)选择银银通平台方式的,无需报送相关统计表。
第二十五条 对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资料的管理依照总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各级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要求及我行反洗钱的各项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认真执行反洗钱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工作义务。
第二十七条 因机构迁址、撤并或其他原因,合作双方需改签或解除代理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合作协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合同约定办理,并向上级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委托方向受托方承担银行承兑汇票第一付款责任,我行应在与委托方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我行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审核过的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相关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资料,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交和补充相关佐证文件和材料,如因出票人应具备的条件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原因为我行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相应损失须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三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的凭证管理,出票后的档案管理、到期支付、查询、垫款处理等相关环节操作依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等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会计核算
第三十条 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须严格按照总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应计入5308核算码。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金融机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境内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xx年6月15日执行。原《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同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审批后)操作规程》
2、《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委托方准入审批表》
3、《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总协议》
4、《xx银行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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