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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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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规范承兑业务操作,防范承兑业务风险,促进承兑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2011年版)》、《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准入、退出管理办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xx银行(受托方)接受其他金融机构(委托方)的申请,为其指定企业(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办理银行承兑,并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因接受其委托为出票人办理汇票承兑而导致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业务主体: (一)委托方: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与xx银行签订协议,委托xx银行为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办理银行承兑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村镇银行等)。 (二)受托方:指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负责与委托方签订《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附件1)的xx银行分支机构。 (三)出票人:指在委托方开户,并向委托方提出商业汇票承兑申请的企业客户。 (四)业务叙办单位:指具体为委托方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xx银行分支机构,受托方可以自己担任业务叙办单位,也可以指定xx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担任业务叙办单位。 第四条 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相关业务规定开展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二)风险防范原则:根据委托方资信状况,选择管理规范、效益良好的银行同业合作,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操作,防范操作风险。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我行各级机构申请开办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资格首先应符合总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相关管理规定。一级/直属分行以下的各级机构开办此业务应报一级分行/直属分行金融机构部门审批同意。 第六条 总行授权一级/直属分行金融机构部门负责对辖内机构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资格的审批,审批条件与总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规定一致。该审批权未经许可,不得向下级机构转授权。 第三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 金融机构模块职责:负责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牵头营销;负责委托方金融机构客户准入、授信管理和客户关系维护;负责与委托方签署相关协议;协助结算业务部门进行业务监督和检查;负责制订和修订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一级/直属分行金融机构部门职责:负责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具体营销;负责分行级委托方的准入管理、授信管理和客户关系维护;负责与委托方签订具体业务合作协议;负责根据本办法针对部门职责分工、金融机构额度申领及切分、档案管理等制订实施细则;负责定期将业务开展情况报送总行公司金融总部(金融机构)。 第九条 其他部门职责:结算业务部、财务管理部、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参照相关部门的职责在权限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准入条件、保证金比例及授信管理 第十条 委托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 (二)管理规范、经营良好,具有较高的风险内控管理水平; (三)在受托方开立同业存款账户与保证金账户; (四)符合《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规定的同业客户授信准入标准 (低风险授信业务除外); (五)在xx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委托方缴存保证金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评级为bb-级以上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30%缴存入保证金; (二)评级为b+、b、b-级的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40%缴存入保证金; (三)评级为ccc+级的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50%缴存入保证金; (四)委托方为分行级授信客户的,其保证金缴存比例以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批复为准。委托方为总行级授信客户的,原则上其保证金缴存比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经总行公司金融总部(金融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纳入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全额占用单一金融机构客户授信总量。 第十三条 以100%保证金以及我行可接受的存单、国债、中央银行债等足额质押的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不占用委托方授信额度,按我行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委托方应在我行分别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第十五条 同业存款账户是指委托方在受托方开立的,用于正常资金清算、保证金划收划付、支付承兑资金等的资金账户。该账户主要用于: (一)委托方与受托方间正常资金清算; (二)委托方与受托方保证金划收、划付及向我行偿付承兑汇票等资金; 第十六条 委托方同业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所存资金一般应按xx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同业存款利率计息,或参照《金融机构同业、非银客户存款业务利率授权明细表》定期产品子类存款的利率授权水平与客户协商确定。 第六章 协议签署 第十七条 总行授权一级/直属分行金融机构部门与委托方签署《xx银行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各一级/直属分行金融机构部门可转授权经审批具备开办资格的二级及以下分支行与委托方签署《xx银行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 第十八条 委托方以受托方认可的存单、国债、中央银行债足额质押的,可视同缴存保证金。质押手续按照总行有关存单、国债、中央银行债等质押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应另行签署相关质押协议,相关协议须经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查后签署。 第七章 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业务叙办单位开办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首先应具备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准入资格。 第二十条 委托方向业务叙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叙办单位审查后报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批准后,双方签订《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确定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代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委托方需向业务叙办单位提出承兑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出票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 (二) 承兑出票人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 承兑出票人的贷款卡号及密码; (四)企业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承兑出票人需提供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如出票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出具含相关内容的董事会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名)和授权书; (五)经同业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盖章确认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推荐表》。 (六)业务叙办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业务叙办单位接到上述资料后,及时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审查。 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到期日不迟于对应承兑汇票到期日。同时委托方应向业务叙办单位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函》(附件2),明确就出票人对该笔承兑汇票项下票款的支付义务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业务叙办单位根据委托方委托的金额、期限及要求的时间等条件办理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有关手续,同时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进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录入。 对不符合条件的业务,及时通知委托方,并退回提交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及项目可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低于xx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承兑手续费标准(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出票、委托收款、到期解付以及凭证管理等后续工作流程统一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11年版)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比照总行相关档案规定执行。一级/直属分行应按照《xx银行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统计报表》(附3)的有关要求,每月将各种统计信息报送公司金融总部(金融机构)。报表填制应完整、清晰,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第七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须严格按照总行财务管理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委托方负责审核出票人办理银行承兑业务应具备的条件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托方有权根据兑付金额,主动扣划委托方在受托方处所开立的保证金及同业往来账户的资金。委托方账户余额不足时,受托方有权要求委托方补足资金。委托方应就每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和/或保证合同,对于超过保证金的敞口部分,委托方对其委托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十九条 在承兑汇票到期之前,若受托方未按约定将足额资金划至在委托方处开立的账户而影响受托方兑付到期的承兑汇票,致使受托方垫付资金的,应按受托方垫付金额和延误天数支付每日万分之七违约金;未按规定支付手续费的,应按延付手续费金额和延误天数支付日万分之七违约金。 第三十条 其他 因机构迁址、撤并或其他原因,合作双方需改签或解除代理签发合作协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合同约定办理,并向上级行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金融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原《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同业承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x号》同时废止。 附:1、xx银行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 2、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函 3、xx银行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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