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职工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职工股包括本行内部职工持有的本行股份;内部职工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的本行股份;非本行内部职工以本行内部职工身份认购、持有的本行股份以及经董事会办公室认定的其他内部职工股情况。
本办法所称内部职工是指:
(一)在本行工作并在本行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明的正式职工;
(二)本行派往子公司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行的外派人员;
(三)本行的董事、监事;
(四)本行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
(五)本行及其全资附属企业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三条 本行单个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总股本的5‰。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为本行股权统一管理机构,负责本行内部职工股的管理。
第二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登记及股权证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备置内部职工持股名册。名册内容包括持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持有股份数、持股比例、取得股份的日期、转受让情况及股权证书编号等。
第六条 本行对所有持股的内部职工签发股权证书。股权证书是证明持股人所持有本行股份,并按其持有股份数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 本行签发的股权证书,须加盖本行公章,并经董事长签署方为生效。
第三章 股份转让
第八条 内部职工股不得向其他法人和自然人转让,可转让给本行的内部在岗职工,受让方的资格须经过本行审查。
内部职工在本行涉及案件者,不得受让其他内部职工所持股份。
第九条 持股职工离职时可保留持股。如离职职工拟转让所持股份,只能由本行回购或者转让给本行内部在岗职工。
本办法所称离职是指调离本行工作、与本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等行为。
第十条 如离职职工无法自行完成其所持股份转让的,可委托董事会办公室在本行内部办公信息系统上,面向全行发布股份转让信息,但股份交易行为仍由转让、受让双方协商实施,董事会办公室无促成交易之义务。
第十一条 如离职职工无法完成其所持股份转让的,可由本行回购其所持股份。回购价格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每股净资产。
第十二条 本行回购的内部职工股,可依法于12个月内转让给其他股东,或依法定程序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第十四条 本行内部职工死亡,其继承人须出具自然人死亡证明及继承人对该股权享有继承权的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 内部职工股转让时,股份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受让方协商确定,权利交割依从协议约定。
第十六条 内部职工股转让,股份转让、受让双方须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或复印件:
(一)转让方须提交:
1.股份转让协议(包含但不限于转让股份数量、转让价格、交割时间等要素);
2.股权证书原件;
3.转让方身份证复印件;
4.本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出具的在本行无违约信贷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受让方须提交:
1.受让方身份证复印件;
2.资金交付证明;
3.本行人力资源部出具的本行内部职工身份证明;
4.本行监察室出具的无案件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收到转让、受让双方提交的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填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转让审批表》,提请主管行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转让审批表》经主管行领导签字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方可为股权转让、受让双方办理相关手续,变更持股名册,并将转让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若持有本行股份的内部职工为本行债务人的,如到期不能偿还本行债务,本行有权将其当年红利用于扣减其在本行的债务。若不够扣减,本行董事会有权依法处置其在本行的股份,以偿还债务。
第四章 股权质押
第二十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内部职工股为质押权标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涉及股权管理的未尽事宜,请参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未上市阶段。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办法自本行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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