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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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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优化监事会组成,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本行设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本行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建议。 本行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民主选举或罢免。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具有与提名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监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外部监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监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监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外部监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监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或应当具有外部监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本行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监事或外部监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事会讨论同意可以更换: (一)本人书面提出辞职申请; (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三)监事会认为不合适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办公室组织、落实。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监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监事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监事人选; (四)对由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六)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研究本行监事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监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监事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本行对新监事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行、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监事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初选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监事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监事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监事前十五日内,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和提供相关材料; (七)根据监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提出本行监事的薪酬计划,监事的薪酬计划经监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监事的考评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拟定对监事履职评价的工作方案; (二)监事向提名委员会进行年度述职,并作评价与自我评价(职工监事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 (三)提名委员会根据监事履职相关信息,形成对监事履职情况的初步评价意见,提交监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主任委员或者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并通过通讯方式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无法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但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或委托其他委员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且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亦未委托其他委员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监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对监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监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其合理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按照本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经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后以书面形式报本行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违者本行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发现与现行有效及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监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本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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