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基金份额登记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私募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契约型基金、有限合伙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有关份额登记的事项适用此管理制度。第二条 基金份额登记业务指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第三条 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具体内容为账户管理、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资产分配、建立并保管私募基金投资者资料及其它应由公司内设基金份额登
2、记部门办理的业务。第四条 基金份额登记部门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第二章 基金份额登记第五条 投资部为公司内部基金份额登记部门;必要时,公司可以委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为公司办理基金份额登记。第六条 基金份额登记部门应当根据投资人认购、实缴等实际情况,确认结果后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初始登记;若涉及份额变更,则需进行变更登记。第七条 基金份额因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其持有人权利受到限制的,基金份额登记部门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加以标记。对于投资人在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上设置权利负担的,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3、登记,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或基金合同予以禁止的,不得办理登记。第八条 基金份额发生以协议转让、继承、捐赠、强制执行、行政划拨等方式转让的,基金份额登记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变更登记。第九条 基金份额登记部门应当以电子及纸质的方式保存登记数据,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归属的依据。第三章 账户印鉴管理第十条 公司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账户印鉴应设专人管理,非经设定专人办理并经公司总经理或风控总监签字,不得使用账户印鉴制作并发出划款指令。第四章 分配及清算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的分配及清算应由公司基金份额登记部门设专人负责,并就具体私募基金的结算情况与基金托管银行进行核对、复核、并将结算情况通报基金份额所有人。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分配及清算时,基金份额登记部门应及时与基金托管银行确认私募基金投资结算金额并依照基金合同及时分配,确保基金份额所有人的权益。第五章 信息保管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与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相关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向外泄露与基金份额登记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基金份额登记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其本人基金份额的持有记录。公司年 月 日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