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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授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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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 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提高票据业务市场竞争力,扩大我行票据贴现业务市场份额,增加我行中间业务收益,推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授信是指xx银行为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对客户的贴现额度做公开授信,在此授信额度内,允许先办理票据的贴现,后办理票据查询的贴现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直贴业务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1年。贴现申请人在此有效期间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其可用额度为我行核定的授信额度与各次直贴业务办理后查复尚未到达我行的票据金额之差。贴现申请人在办理直贴后,可用额度相应减少,查复回来后,若无经济和法律纠纷,可用额度相应增加。 第二章 授信的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授信的对象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量保持一定的规模,从事合法经济、经营活动。 (二)资信状况良好,在银行无不良信贷业务记录,与其他经济组织无债权债务纠纷。 (三)经我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资产负债率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四)企业经营的现金流量充足,具有票据流转量大、贴现需求量大的双重特点。 (五)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章 风险控制及担保 第五条 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授信的客户应对持有并向我行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负责,并出具《承诺函》(附件1),声明贴现后因票据本身产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纠纷由其承担。 第六条 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授信的客户需提供可靠有效的担保,第三方保证人应出具《担保承诺函》(附件2),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授信的客户向我行提供的票据前手应是客户指定的几家综合实力较强、有长期业务合作关系且相互间无任何经济、法律纠纷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的前手是我行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对象,是降低业务风险的一项保障。 第四章 业务操作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受理和初审:经办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对申请人主体资格和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初步审查,重点调查申请人利用票据结算的整体情况,合理、准确测算出拟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出客户10个工作日的贴现需求量;同时,对担保单位和票据前手的各项基本情况也要做详细调查,经初审和调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报相关审查、审批部门。 第九条 审查和审批:各级行按照总行规定的信贷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审批,并报有权签字人签字。 第十条 审批同意后,审批部门应将决策意见通知票据贴现部门和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直贴业务办理:票据贴现部门在接到决策意见后,应根据《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授信额度台账》(附件5,以下简称《台账》)逐户登记。客户办理贴现时,可自主决定采取本业务办法规定的先贴现、后查询的直贴方式或先查询、后贴现的普通贴现方式。若采取直贴方式,票据部受理人员要先根据《决策意见通知单》和《台账》查看授信总额度与剩余可用额度,在不超出授信额度范围的前提下,依照《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办理贴现业务。待票据查询完毕且没有任何纠纷后,将本次直贴业务占用的额度再加回到剩余可用额度内,保证客户可以循环使用本额度。 第五章 额度管理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信贷人员负责授信额度的日常管理,在授信的有效期内,按照贷款、贴现的管理规定随时掌握客户的资信状况、贴现存款的使用情况、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等信息,做好全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信贷人员应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审批、额度的使用等情况及时在台账上予以登记,并及时与票据贴现部门沟通,了解票据的贴现和查询回复情况,准确掌握剩余可用额度。 第十四条 在授信额度的存续期内,如果客户发生下列的重大事项之一,经办机构要对该客户重新进行调查与评定,并将结果上报总行相关部门重新审批确定该客户的授信额度。若重新审批后认为客户不再符合我行此项业务的有关条件规定,应取消对其的公开授信额度,由经办机构出具《取消公开授信通知书》(附件4)通知客户。 (一)总投资超过投资前三年的税后利润之和的重大商业项目; (二)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 (三)诉讼标的达到净资产30%的重大法律诉讼; (四)对外担保额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对外担保; (五)重大人事调整; (六)重大事故或大额赔偿的重大事项; (七)我行认为需要重新调查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xx银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起执行,原《xx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xx银〔2003〕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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