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操作细则(xx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引导资金运用规范运行,保证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有效维护公司的利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等监管规定,公司章程、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办法(xx版)等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操作细则(xx版)(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投资业务。第三条 投资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制衡原则,即资
2、金运用各相关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二)全面管理原则,即投资风险管理的过程应涵盖资金运用的各个投资品种、各级人员以及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各个环节;(三)适时适用原则,即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并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进行相应的更新、补充、调整和完善;(四)责任追究原则,即投资风险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上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第四条 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对以下资金运用风险实施管理:(一)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汇率、权益价格和商品价格等的不利变动而使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3、;(二)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而导致的风险;(三)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四)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债务到期或发生给付义务时,由于没有资金来源或必须以较高的成本融资而导致的风险。本细则所称的风险管理是指对资金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以上风险进行管理。第二章 风险管理责任人、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为本中心风险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公司承担风险管理责任。资产管理中心专设风险管理负责人,为中心风险管理直接责任人,对中心承担风险管理责任。资产管
4、理中心下设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负责人领导和管理。第六条 风险管理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一)结合公司和资产管理中心资金运用的实际情况,协助中心负责人建立全面、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二)组织和协调资金运用管理制度的拟定和修改工作,并负责监督制度的执行;(三)负责风险管理日常工作,领导风险管理人员完成以下风险管理工作:1.跟踪投资业务过程,对业务操作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对违规业务或异常业务进行原因检查、报告,保证业务有序规范进行;2.对主要风险要素进行跟踪,密切关注主要风险要素的变化方向,及时分析和提示风险,并适时提供相关防范方案;3.定期评估投资风险大小,检查资产结构、流动性状况、收益配比状况,并出
5、具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报告。根据评估结果提供相应建议,将投资风险控制在公司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四)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赋予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第七条 风险管理人员应当在风险管理负责人领导下独立完成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工作,部门其他职能机构和人员不得干预风险管理人员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第三章 投资流程风险管理第八条 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当督促资产管理中心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按照研究、论证、决策和实施的程序,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流程。资产管理中心投资决策权限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实行,严禁越权和无权操作。第九条 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当出席投资决策小组会议、发表独立的风险管理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风险管理
6、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投资决策小组会议的,会议决定事项应当及时通知风险管理负责人,该负责人仍应当书面补充独立风险管理意见。第十条 风险管理负责人对投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依据公司规定呈报上级资金运用决策人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小组做出投资决策应有充分的依据,风险管理人员应当确保投资决策有书面记录,确保重要投资决策有详细的研究报告。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入选股票池、基金池和债券型基金池的投资标的符合监管要求和公司设定的风险容忍度要求。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中心制定各品种投资流程和操作指引,均应当经过风险管理负责人审核确定,投资流程必须包括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程序。第十四条 风
7、险管理人员应当适时、适当跟踪和监督各品种投资情况,确保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符合监管要求和公司规定。第十五条 超过部门权限的投资,应当依照公司资金运用相关规定和流程上报有权限决策人决定,严禁越权、无权操作。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中心对投资交易的风险管理,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风险管理阶段。第十七条 投资交易前的风险管理事项应当包括:(一)投资标的是否符合监管规定;(二)投资决策是否符合公司投资权限要求;(三)投资标的是否符合投资策略和组合配置要求;(四)投资标的是否有研究报告为依据;(五)投资标的是否符合公司风险容忍度要求。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中心对交易前风险管理,实行双人复核制度,风险管理员首先应当
8、对前条规定事项作出初审,再经风险管理负责人最后核定。第十九条 未经风险管理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交易指令单,不具有执行效力。第二十条 投资交易中的风险管理,包括对股票、基金、企业债(含可转债)、债券回购等投资品种的预计成交额、实际成交额、实时可用权限、实时风控指标、实时可投资资金进行交易实时监控。风险管理人员应当通过风险管理系统或制作风控报表,对各项风控指标进行实时监控。第二十一条 投资交易后的风险管理工作应当包括:(一)对所投资的股票、基金、企业债、金融债的单一投资比例和投资总比例进行监控;(二)对可投资股票资产、可投资基金资产、可投资债券资产和各投资品种可投资资金进行监控;(三)对汇总账户的股票
9、、基金、企业债、商业银行债、政府债券、资产投资总额的成本、市值、浮盈(浮亏)、已实现收益额、仓位比例、持有期收益额等指标进行监控;(四)对各产品帐户的股票持有期收益率进行监控,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五)定期对公司资金运用的各类风险状况进行检视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资产配置、投资计划和投资操作等提出相应建议。第四章 其他风险管理事项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中心各品种投资职能部门及运行保障部均应当建立和保留完整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要、投资分析报告、谈判资料、市场调查资料、投资批准记录、各项业务审核记录、交易文件等记录。投资完成后,上述资料由运行保障部按照规定统一保存。运行保障部保存的资料应当进行分
10、类保管,并提供有权限人员查阅。第二十三条 为有效实施风险管理,风险管理人员有权随时调阅上述资料和记录。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人员应当在每一月度对资产管理中心档案文件管理进行风险管理审核。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人员应当起草以下报告,经部门核定后上报监管部门:(一)上报中国保监会季度风险监测指标的投资部分(季度);(二)通过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上报中国保监会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表;(三)上报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报告的投资部分(季度、年度);(四)上报中国保监会合规材料报告资产管理部部分(年度)。第二十六条 风险管理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相关风险管理职责时,可以授权其他风险管理人员代为履行职责。上述授权应当采取书面或电话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授权期限。相关授权文档(包括电话录音)由运行保障部按照资产管理部档案管理办法统一保存。风险管理负责人对上述授权依法承担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中心的其他管理制度中有关风险管理规定的,均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规定。有关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相互补充且不相冲突,共同构成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体系。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资金运用合规事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