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任中审计实施细则(xx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078号)和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2013版)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任中审计实施细则(xx版)(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公司管理层成员、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及总公司一级部门主持工作的A类干部。第二章 审计对象与内容第三条 对入职一年以上的公司管理人
2、员开展任中审计,具体规定如下:(一)董事长、执行董事、总公司管理层成员、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在任职期满三年内开展一次任中审计。(二)个险业务中心、银行保险中心、团险部、多元行销部以及资产管理中心等总公司一级部门主持工作的A类干部每年开展一次任中审计。(三)计划财务部、综合管理部、信息管理中心、运营管理部、风控合规部、产品精算部等总公司后援一级部门主持工作的A类干部每年根据情况开展任中审计。第四条 对新入职的总公司管理人员,在试用期满之前开展一次任中审计,在转正后满六个月时开展一次任中审计。第五条 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承担责任,并
3、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进行评价:(一)经营策略的制定、业务管理推动措施手段是否与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相匹配;(二)经营行为效益性,包括年度工作计划、管理和业务目标达成的效果性;关键工作实施的效率性、经济性;(三)经营成果真实性,包括各项考核指标的真实性;收入、费用、成本等各项经营数据的真实性;(四)经营行为合规性,包括业务管理、人员管理等各项经营管理行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和公司制度规定;是否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五)内部控制有效性,包括制度体系以及系统的建设是否完善;业务流程、岗位及权限设计是否合理有效;内部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第三章 审计实施及报告第六条 任中审计对象由总公
4、司审计部和人力资源部拟定,上报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第七条 任中审计具体实施程序参照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2013版)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中审计可以在机构常规、专项审计项目中一并开展,或单独开展任中审计。第九条 任中审计报告根据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2013版)相关规定报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根据监管相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十条 任中审计结论作为对领导干部试用期转正、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惩的依据。第四章 罚 则第十一条 审计对象需积极配合审计检查,不得拒绝、阻碍审计,转移、隐匿、伪造、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或者证明材料,和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检举人、证明人或者资料提供人。如存在上述行为将依据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法违规处罚管理办法(xx版)和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xx版)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总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