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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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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村合作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合作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合作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本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

2、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合作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3、。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六条 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 第七条 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由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 第八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以集团

4、客户核心企业贷款支行为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应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 第九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集团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应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对一个集团客户的授信不得超过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本办法所指的超过风险

5、承受能力是指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13%以上或本行视为超过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必要时,可要求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第十三条 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反映出来。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在

6、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对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应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控制。 第十五条 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受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六条 发放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

7、营财务事实的; (二)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 (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 (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第十七条 各支行应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后的风险管理,做好集团客户的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关注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

8、、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状况。各支行应将重大变化情况及时报告风险管理部。第十八条 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暴露后,各支行在对授信对象采取清收措施的同时,应特别关注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第十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每年应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作一次综合评估,同时应检查分支机构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严肃查处。第三章 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第二十条 各支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识别集团客户的各关联方,使集团客户的信息能够共享,建立集团客户贷款的风险预警。 第二十一条 各支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前,应查询集团客户的贷款卡信息、负债信息、大事记、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第二十二条 各支行应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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