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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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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商业银行(下称“我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发展的需要,切实防范和监控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安全、稳健运行,依据有关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拟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监控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集团(关联)客户的资信情形和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所核定的对其能够和自愿承受的信用风险总量。该额度不是我行必须向集团(

2、关联)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承诺。我行向该集团(关联)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信用额度不计算在内。本办法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保证金或足额我行存单质押的信贷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关联)客户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特征的企事业法人组建的客户群。同一集团(关联)客户内的各单一客户,称为成员客户。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特征是指:(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监控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

3、)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的;主要投资者是指直接或间接监控一个企业%或以上表决权股(资)本的自然人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监控企业法人活动的人员,如总经理、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其他同等职位的个人;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监控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事业法人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事业法人的经营活动中获取权益。(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关联关系的。第四条 多个企业和特定自然人之间具备监

4、控与被监控,以及被同一企业或者特定自然人监控的关系,这些企业和特定自然人认定为属于同一集团(关联)客户,原则上一个企业或特定自然人只能属于一个集团(关联)客户。第二章 统一授信管理对象第五条 依据有关集团(关联)客户关联关系及组织架构,以及有无合并会计报表等,将集团(关联)客户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紧密型集团客户:.股权上直接监控其他企业股份5%(含)以上的;.共同被第三方直接监控%(含)以上股权的。(二)松散型集团(关联)客户:1.虽存在股权关联关系,但没有或无法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关联)客户;.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关联)客户进

5、行统一授信管理的。第六条 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原则上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统一授信。(一)紧密型集团(关联)客户任一成员客户向我行申请授信均需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二)松散型集团(关联)客户申请整体授信的纳入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若只有部分成员客户申请授信的,可分别对单个成员客户进行授信,对与我行无信贷业务关系的其他成员客户作基本情形了解。第七条 为有效防范和监控系统性风险,应将集团(关联)客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一授信,核定集团的总额授信额度,同时依据有关成员客户财务报表及资信状况分配授信额度,由其分别承贷承还。第八条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核定后,

6、未与我行建立信贷业务关系的集团(关联)成员客户,拟与我行建立信贷业务关系的,按我行信贷业务制度执行,其额度占用集团(关联)客户授信额度,严格监控集团(关联)客户信贷业务风险。 第三章 授信品种和方式第九条 本办法授信品种包括各类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函等表内外形式的信贷业务。第十条 依据有关授信品种的数量,将授信额度分为单项授信额度和综合授信额度。单项授信额度是指对某一特定信贷业务品种的授信,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信贷业务品种的授信。第四章 授信原则与有效期第十一条 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对象三统一原则授信主体统一是指我行系统内只能由各级审批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同一

7、集团(关联)客户核定授信额度。授信形式统一是指我行向同一集团(关联)客户提供的各类信贷业务品种原则上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授信对象统一是指以集团(关联)客户整体作为授信对象,集中对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进行风险监控,统一管理。(六) 定量计算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并考虑外援性担保因素核定授信额度原则。定量计算是指依据有关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初步测算客户的授信额度参考值。定性分析是指对客户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定量计算是核定客户授信额度的基础,定性分析是核定客户授信额度的重要手段。应通过定量计算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并考虑外援性的抵(质)押或保证担保,最终核定客户的授信额度。(三)动态调整原

8、则在授信期间内经办机构应依据有关*场和客户经营情形,适时审慎调整客户的授信额度。可设定包括资产负债率等核心偿债能力或其他指标的授信风险警戒线,对超过警戒线的客户,相应压缩其授信额度。(二) 相对低风险信贷业务优先使用、核心企业优先使用原则。对授信额度内的信贷业务品种,相对低风险信贷业务优先于相对高风险信贷业务使用。在集团(关联)客户内各成员客户之间的授信额度分配,核心企业优于非核心企业使用。第十二条 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叁年,经办行应在授信到期前二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报批,重新核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及条件内办理单笔信贷业务的期限不受授信额度有效期的约束,即各类信贷业务的发放日必

9、须监控在授信期间内,而到期日可超过授信期间。第五章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第十三条 集团(关联)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取整体评级和成员客户独立评级相结合方法进行。(一)集团(关联)客户整体评级。紧密型集团(关联)客户评级,必须提供集团的合并报表,由集团客户的经办机构将其作为一个客户整体,以集团客户的合并报表组织评定,评级结果为该集团的整体信用等级。松散型集团(关联)客户评级,以集团成员客户作为评级对象,依照一般公司类信用等级评级办法分别进行初始评级,再依据有关评级成员客户与集团公司的关联程度将其置于集团整体资信和偿债能力之中,然后对集团整体评级作适当修正,原则上集团整体评级结果不得超过核心成员客户信用等

10、级。(二)集团(关联)成员客户评级依照公司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流程依照*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对集团(关联)客户授信时必须提供相应评定级次,该评定级次将作为信贷经营和管理工作重要决策依据。第六章 授信额度的核定第十五条 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管理模式集团(关联)客户采取不同的授信方式。(一)由若干分公司组建,财务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总分制集团性客户,原则上采取“整体授信、统一使用额度”方式。(二)由多个法人公司组建,资金财务管理高度集权,产、供、销统一管理,并实行统分结合、分级管理的紧密型集团性客户,原则上采取“整体授信、分配额度”

11、方式。(三)资产主要集中在子公司,集团本部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经营收入和现金流的控股管理型集团客户,原则上采取“单独授信、汇总额度”方式,不对集团本部授信。但如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方式的此类型集团客户,集团本部掌握下级企业资金筹集及调配权的,也可采取“整体授信、分配额度”方式。(四)以资金、技术、设备、供销等方式联合协作,各自相对独立的松散型集团性客户,采取“单独授信、汇总额度”方式。(五)由同一个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监控的集团性客户,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的松散型集团性客户,采取“单独授信、汇总额度”方式。第十六条 依据有关上述对不同类型集

12、团(关联)客户采取不同授信方式,采取“整体授信、分配额度”方式的集团客户,其额度核定采用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方法,定量计算可采用以下模式初步测算客户的授信额度参考值(F):F Rm(Rm)NACK公式中:Rm为资产负债率限额,是我行自愿承受的客户最高资产负债率,依据有关客户的偿债能力、经营风险等情形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0%。NA为基期有效净资产,即基期所有者权益扣除无效资产后的余额;无效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待摊费用+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递延资产+其他无效资产;其他无效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账龄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龄三年以上且难以变现的存货。T为我行自愿承受的客户付息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

13、依据有关客户经营状况、资产收益能力、成本费用监控能力等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0%。C为风险系数,依据客户在我行的内评信用等级确定;详细如下:内评信用等级风险系数1AA0.9A0.8BB0BB以下(含)0K为同业占比,指集团(关联)客户在我行的信用额度占其在所有银行等金融机构信用总额比例,可参考客户基期的或审查时的同业授信占比情形确定。基期是指基准日,一般为上年末,如数据变化较大的,基准日可为上季末。第十七条 定性分析包括财务因素分析和非财务因素分析。(一)财务因素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近三年财务总体及结构的增减变化情形。分析客户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形,揭示客户财

14、务方面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对客户当前及未来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作出总体评估和预测;.客户近三年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与营业收入比等指标,对客户短期偿债能力作出评估;3.客户近三年长期偿债能力。分析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所有权比等指标的状况,对客户长期偿债能力作出评估;4.可能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其他财务情形。(二)非财务因素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所在行业背景、产品*场前景、宏观经济政策因素;2.客户法人治理结构、竞争和发展能力、经营者的品德和管理能力;3.客户的信用状况;4客户在我行的业务结

15、算量、存款量、额度使用情形、合作年限以及我行从其业务中取得的收益等情形;5.我行的信贷政策和经营目标;6.银行同业机构对该客户的评估和授信情形;7.其他可能影响客户授信额度的因素。第十八条 核定集团(关联)客户授信总额时应综合集团(关联)客户的整体信用评级、集团(关联)客户主营收入、净利润、现金流状况和集团(关联)客户净资产、负债率和负债结构,并参考同业竞争因素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风险限额。同时,还应综合考虑集团(关联)客户内单一客户的独立偿债能力、贷款串用风险、关联担保能力,审慎确定集团(关联)客户内主要成员的单个承贷能力。第十九条 对单一集团(关联)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集

16、团(关联)客户单一成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0%,计算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第二十条 核定成员客户的单户授信额度先依据有关成员客户的报表进行计算,再结合成员客户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进行适当调整,若能提供外援性的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的,原则上可以适当调高。第二十一条 对在我行仅办理项目贷款(含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成员客户,应依照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综合考虑项目筹资情形、客户偿债能力和客户提供的担保情形核定其单户授信额度。第二十二条 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核定后,未与我行建立信

17、贷业务关系的集团(关联)成员客户拟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可依照我行贷款流程进行报批,其额度占用集团(关联)客户总授信额度。第二十三条 注意防范集团(关联)客户内各成员客户之间互相保证担保的风险,原则上不接受集团(关联)客户内部各成员客户之间的保证担保作为主担保方式,如在特殊情形下将集团(关联)客户内各成员客户之间的保证担保作为主担保方式的,必须在现有的审批权限基础上上提一级审批机构进行审批,且在核定授信额度时扣减提供的担保额度。本办法所称特殊情形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一)集团(关联)客户整体评级结果为AA(含)以上的;(二)用信主体与提供保证担保成员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AA(含)以上的;(三)

18、集团(关联)客户与我行合作年限为年以上,对我行综合贡献度较高,原授信从未造成或产生过不良情形的;(四)我行认为风险可控,可为我行带来较高收益的其他情形。第七章 授信调查及报批程序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对集团(关联)客户授信,对符合本办法紧密型集团(关联)客户需收集以下资料文件资料:(一)集团组织架构图;(二)集团对外总融资额及融资结构表;(三)集团近三年及近期的财务合并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四)集团所在行业的状况、发展趋势,在同行业所占*场份额,主要投资方向,发展战略等有关资料文件资料;(五)担保资料文件资料;(六)我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调查人按我行贷款

19、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客户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分析客户的背景、法人治理结构评估、主营产品和*场供求、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能力、信用状况等情形,按本办法的要求提出该集团(关联)客户的初步授信方案,撰写客观、真实的调查报告(参考文本附件),并连同有关资料文件资料提交审查人。第二十六条 审查人按我行贷款操作规程的要求对调查人移交的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提交有权审批机构。第二十七条 审批机构按我行贷款操作规程的要求,依据有关客户资信状况和风险监控要求,对是否授信、集团(关联)客户的总额授信额度、成员客户所分配的单户授信额度、公开授信额度、授信期限、授信品种、担保条件、授信条件、

20、是否授权下一级机构审批详细的信贷业务等作出审批建议或意见。第二十八条 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程序遵循我行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流程。第二十九条 集团(关联)客户内各成员客户仅(拟)与本行一家一级支行建立信贷关系的,由支行公司金融部牵头组织调查,并就各成员客户、集团(关联)客户提出初步授信方案,填写“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申请表”(附件),并依照我行转授权制度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十条 集团(关联)客户内成员客户已与我行两家及以上一级支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必须逐步将授信业务归集到一家一级支行办理,由总行公司金融部牵头沟通协调经办支行,选择一家一级支行作为主办行,并由主办行就各成员客户、集团(关联)客户提

21、出初步授信方案,填写“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申请表”,依照我行转授权制度逐级上报审批。第三十一条 集团(关联)客户内单一成员客户授信业务涉及多头贷款的,必须严格依照我行关于规范多头贷款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八章 授信额度的调整第三十二条 客户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内原则上不得调增,但是客户能提供外援性担保或由于资产规模、资本规模等情形使其承债能力显著提升的,可随时以单笔信贷业务的形式报原审批机构审批或按本办法的流程重新核定客户的授信额度。若额度调增后超过原审批机构权限的,则须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第三十三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不占用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低风险信贷业务单独按我行现行贷款流程审批后,视同自动增加

22、客户的授信额度;低风险信贷业务到期后,客户的授信额度自动调减。第三十四条 集团(关联)客户授信后,要求集团(关联)客户及时报告被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第三十五条 集团(关联)客户授信额度核定后,在授信期间,客户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行应立即采取风险监控措施,及时拟定切实可行的压缩计划,通过压缩余额、缩短期限、改善担保和调整信贷业务结构等方式,直至取消集团(关联)客户授信额度:(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23、(二)未经我行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或用我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协议,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我行进行融资,套取我行资金或授信的;(四)拒绝接受我行对其授信资金使用情形和关于经营财务情形监督和检查的;(五)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的;(六)为第三方权益或保护第三方免遭损失而提供贷款或提供抵(质)押担保的;(七)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形未及时告知我行,我行认为可能影响到授信安全的;(八)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的;(九)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影响其正

24、常运作的;(十)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其正常经营或有意愿逃废我行债权的;(十一)发生对其经营或资产状况造成或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等;(十二)发生我行认为有可能对该客户的授信业务造成或产生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章 授信额度的使用第三十六条 授信额度核定后,要依据有关我行授信条件要求确定是否报批。原则上在授信时用信条件已经具备的,用信时可以不用再次上报审批;授信时用信条件尚未具备的,需按我行贷款流程及审批权限进行报批,但在授信流程中已提交过的资料文件资料,如无变更且继续有效的,可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第三十七条 集团(关联)客户审批后,已经

25、确定相应授信品种、额度、集团成员客户间的额度等,原则上不得对授信项目进行调剂,要调剂的须上报有权人审批。第十章 统一授信的监管管理第三十八条 总行公司金融部是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详细负责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调查工作计划的拟定、确定跨支行集团(关联)客户主办和协办行、整合或沟通协调确定集团(关联)客户授信方案、集团(关联)客户信用评级组织评定等工作。(一)依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跨支行集团(关联)客户的统一授信调配,并负责全行所有集团(关联)客户管理、同时负责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定时更新全行集团客户名单;(二)各支行公司金融部(业务发展

26、部)负责支行内集团(关联)客户的统一授信组织调查、授信方案设计,授信监控与管理等。第三十九条 授信审批部负责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制度的拟定、修改,并就超权限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提交的集团(关联)客户初步授信方案进行报批、并协助总行公司金融部对集团(关联)客户进行管理。第四十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集团(关联)客户风险监测、有关数据收集、并协助总行公司金融部对集团(关联)客户进行管理。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辖内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形、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业务工作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情形:(一)是否超权限审批授信额度;(二)是否超过授信额度发放信贷业务;(三)是否贯彻审批机构批复的授信额度使用条件;(四)授信档案资料文件资料是否齐全;(五)是否存在故意不按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集团(关联)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的情形;(六)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第四十二条 授信资料文件资料的管理按*农村商业银行关于规定执行。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拟定、修改并说明。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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