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保障外汇资金的安全,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由总公司统一进行管理,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外汇债券交易。 第三条 在公司投资领导小组的授权下,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第二章 业务管理第四条 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的操作,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和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同时应遵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境内外汇债券是指由财政部、中央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外币债券。第六条 除有关的政策法规明确规定许可外,目前暂不得认购或交易境外的外汇债券。第七条 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包括债券的承销和分销业务、现券的买卖交易业务、债券的回购业务等。第三章 内部控制管理 第八条 公司买卖交易各项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的方案,必须进行授权和审批。第九条 公司进行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资金运用决策系统是公司投资领导小组,具体资金运用方案由资产管理中心制定和执行。第十条 外汇资金运用的风险监控系统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资产管理中心组织实施,计划财务部进行日常性监控。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境内外汇债券交易的业务,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有关外汇资金运用内容和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不得将实物券、债券代保管单、托管证明等借给其他单位进行委托管理和使用。第四章 账户及资金管理第十三条 开展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应开立专门的外汇资金运用专用账户,该账户单独开立,单独管理。第十四条 开展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的外汇资金调度,由财务总监负责,计划财务部和资产管理中心协调配合。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