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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检察制度与实务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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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课程内容 (关键) 第一部分为检察制度基础理论。 该部分着重介绍检察概念;西方和中国检察制度产生和发展;中国检察制度理论基础、人民检察院性质、地位、任务、职权;人民检察院设置、内设机构和检察官制度;人民检察院活动标准。 第二部分为检察实务。 该部分着重就现在中国检察机关办理多个关键业务进行介绍和讲解,具体包含直接收理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审查同意逮捕和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刑事抗诉;刑事监督;民事、行政监督。 第一章 一、检察概念 在中国,“检察”一词已经成为表述中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专用概念。 “检察”,是指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要求,对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和经济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人民法院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活动是否正当实施法律监督活动。简言之,检察,即法律监督。 3、现代中国检察制度特色 第一、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和政府、法院并行国家机关,含有独立宪法地位。 第二、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经过推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第三、检察机关实施检察院负责制,在系统内实施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体制。 第四、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党领导相统一标准。 四、人民检察院性质、地位和任务 1、人民检察院性质 中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要求:“中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涵义 狭义法律监督:是指相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等国家法制运作步骤正当性所进行监察、制控和督导。 广义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制全部运作过程正当性作进行监察、制控和督导。 中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特征: 第一、国家性,即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一部分,是经过立法形式,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它意味着法律监督是一个法定职责,是权力和责任结合;同时,它渊源于国家最高权力,是国家监督权组成部分。 第二、专门性,即法律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为专职专责。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家权力机关享受一定监督权,不过它关键职责是行使国家立法权;行政监察部门是专门行使监督权机关,不过它监督范围局限于政纪实施情况,而且隶属于各级行政机关,不含有独立法律地位;只有检察机关是专门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并含有独立法律地位国家机关。 第三、规范性,即法律监督对象、范围、程序、手段等均由法律要求。检察机关执法活动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当性是检察机关推行法律监督职能基础标准,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则是检察机关推行法律监督职能所要实现基础目标。 第四、程序性,即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必需遵照法定程序,同时监督效力也关键是开启对应司法程序。法律监督职能中除了极小一部分消极处分权(如撤案、不起诉等)以外,通常不含有实体性处分权,更没有行政处分权和司法裁决权。正是因为法律监督职能这种程序审查和程序开启功效,使它和国家其它职能形成一定监督制约关系,而且这种监督制约关系不含有凌驾于行政、审判等国家职能之上可能性。 第五、强制性,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含有法律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为确保。检察机关在推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依法作出决定或采取法律方法是严厉执法活动,必需产生对应法律后果。这些特点表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含有独特征质,是其它形式监督不能替换。 2、人民检察院地位:又称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中地位,是指宪法和法律确立检察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关系。 人民检察院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表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只对宪法和法律负责,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性质决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地位,它依法接收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而不隶属于其它国家机关。 3、人民检察院任务 第一、经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分裂国家犯罪活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和其它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统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经过行使检察权,保障社会主义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全部财产,保护公民私人全部财产,主动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犯罪进行斗争。 第三、经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正当权益。 第四、经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主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五、人民检察院职权 人民检察院职权,是指法律给予其推行职责所必需各项权力总和,各项具体职权统称为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享受下列各项权力: 1、刑事案件侦查权2、同意和决定逮捕权3、公诉权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5、刑事审判监督权6、对刑事判决、裁定实施和监管改造机关活动是否正当监督权7、民事审判监督权8、行政诉讼监督权9、司法解释权 能够概括为三个方面: 对直接收理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之外,检察机关还有其它方面职权,如对限制人身自由劳动教养活动监督、对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监督,和法律给予检察机关其它监督职权。 六、人民检察院设置、内设机构和检察官 1、人民检察院设置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另外,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 专门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3、检察官 (1)检察官概念: 在人民检察院工作,含有法律职务,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人员,包含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助理检察员。 七、人民检察院活动标准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标准。 2、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标准 3、依法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标准 4、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标准 5、在适使用方法律上一律平等标准。 6、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标准。 7、依靠人民群众标准。 8、检务公开标准 9、加强内部制约、规范业务工作标准 第二章 1、立案条件 第一、事实条件,即认为有犯罪事实; 第二、法律条件,即这种事实是被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事实。 立案中应该注意问题: (1)正确了解立案意义。 立案本质在于它是刑事诉讼程序开始,不是结案。 不能把立案条件人为地提升。 嫌疑人行为是否组成犯罪、是否含有充足犯罪证据,则是侦查阶段任务,而不是立案阶段任务,更不是立案阶段需要得出结论。 (2)在分析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候,要排除法律明确要求得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2、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是对立案条件具体化,是检察院立案工作基础规范,是检察院立案时应该掌握条件。 应该注意: 立案标准仅仅是人民检察院对犯罪组成客观方面行为或结果要达成程度描述,不等于犯罪组成本身;只符合立案标准要求,尚不含有犯罪组成其它条件,不能立案; 只含有犯罪组成条件,尚达不到立案标准,也不能立案; 立案标准参考了刑法量刑起点,但不等于量刑起点; 立案标准不是一成不变,将会伴随社会政治经济形势改变而改变。 3、立案程序 (1)发觉犯罪线索 (2)接收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3)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审查 立案前审查要十分注意讲究策略和方法,作到“八要”: 一要严格审批制度,要案线索和重大线索审查,必需报经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同意。 二要突出关键,切忌面面俱到,四处撒网。要优先审查和补充调查那些直接影响立案决定是否关键性问题。 三要经过“四集中”(集中力量、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问题)立即提取、固定和保全证据。 四要注意保密,尽可能不让被控告、举报人知道。 五要注意保护被审查人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人格尊严。 六要制订周密审查计划,作到心中有数。 七要注意掌握好“度”,预防以审查替换侦查。 八要依法进行,不能使用强制方法,也不能使使用方法定侦查方法。  三、侦查(大题:叙述侦查业务) (一)制订侦查方案 1、分析判定案情 分析判定案情总体要求是: (1)要从实际出发,以掌握案件材料为依据; (2)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3)要多侧面、全方位,形成立体思维网络,掌握辩证逻辑思维方法。 经过分析判定案情要达成: (1)判明案件性质。关键是深入判明有没有犯罪事实存在,有没有诬告可能性; (2)对犯罪嫌疑线索进行分类排队,分清问题大小、轻重、主次、性质、难易程度及侦查方案、方法,做到心中有数; (3)推断案件 时间、地点、靖国、方法、动机,初步勾画出案件概貌; (4)了解犯罪嫌疑人职业、文化程度、社会阅历、家庭经济情况、个人爱好、社会交往、个性特点等; (5)熟悉和案件相关法律政策、行业特点。 2、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 侦查范围是指需要查明问题、对象和证实案件事实证据存在时间、空间、存在方法等。案件侦察范围确定在什么样时间、人员、对象之中,从什么人、什么问题上优先突破,这是侦查突破关键。 侦查范围确定以后,就需要确定侦查方向,也就是确定侦查案件性质、侦查关键任务。侦查方向决定着侦查工作成败。 司法实践表明:性质不一样案件有其不一样特点和犯罪组成,侦查工作所需要处理任务不一样,所以侦查方向也就不一样。当然,侦查方向伴随侦查工作深入也有可能发生改变,作局部调整,是正常现象。这就需要立即把握这种改变,调整侦查方向。 3、选择侦查突破口 通常而言,选择突破口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需是犯罪嫌疑人在认识方面和作案活动方面微弱步骤,心理防线较为微弱,比较轻易突破; (2)必需是侦查该案关键性问题,突破后查证其它问题; (3)在很多问题中被选定为突破口鼻祖是占有材料和证据较多,便于利用策略,寻机突破问题。 4、制订侦查方案 (二)侦查方法和策略 1、讯问犯罪嫌疑人2、问询证人3、勘验、检验 4、侦查试验5、搜查6、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7、扣押邮件、电报8、查询、冻结存款、汇款9、判定 10、识别 (三)强制方法 1、概念 2、特征 3、基础标准——正确、立即、依法 4、种类及基础规范 (四)侦查终止 1、概念及性质 3、侦查终止条件和处理意见 ——侦查终止、移交起诉:犯罪是清楚、证据确实充足、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 ——侦查终止、移交不起诉:犯罪是清楚、证据确实充足、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法律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 ——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允方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新形势下检察侦查工作特点 1、侦查重心前移,从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为主,转为秘密调查,全方面调取证据; 2、侦查方法尤其是讯问方法要从偏重于强攻硬取和打疲惫战,转为利用谋略和科技手段获取证据; 3、侦查决议从无风险决议转为风险决议; 侦查讯问特点和技巧 特点: 讯问地位关键,讯问难度大; 讯问对象反侦查能力强,不易突破; 讯问对象易翻供,易反复; 相关佐证少,诡诈技巧不易施展 技巧: 重视外围调查,重视其它证据搜集 重视发觉证人,获取证人证言; 重视书证搜集; 重视刑事科学技术使用(文书检验 、字迹判定 、司法会计判定 )。 了解犯罪嫌疑人心理活动,有放矢 通常而言,犯罪嫌疑人心理活动会经历焦躁对抗、反思翻供、动摇突破多个阶段。 因时因事置宜,施用谋略时机、要领 第三章 一、审查同意逮捕、决定逮捕概念和意义 1、审查同意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以下简称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同意逮捕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一个诉讼活动。 2、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直接收理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一个诉讼活动。 3、意义 (1)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2)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 (3)立即发觉漏罪和漏犯,预防打击不力; (4)有利于发觉和纠正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 二、审查同意逮捕程序和方法(案例和材料分析) 基础步骤: 受理案件 - 审查案件 - 审查决定(同意逮捕、不一样意逮捕 )- 复议、复核 2、审查案件 (1)审查内容 公安机关提请同意逮捕书认定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组成犯罪; 公安机关所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 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对犯罪嫌疑人有没有逮捕必需; 是否符合“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这一逮捕条件; 有没有遗漏应该逮捕共同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没有违法情形。 (3)审查时间 通常拘留案件,审查时间为7日; 通常未被拘留案件,通常是15日,重大、复杂案件,审查时间为20日。 3、审查决定 (1)同意逮捕 经审查符合逮捕条件,人民检察院应该作出同意逮捕决定,并制作《同意逮捕决定书》,经检察长签发后,加盖院印,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交提请批捕公安机关实施逮捕。 假如发觉有漏捕,应该向公安机关送交《应该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提议其提请逮捕。 假如公安机关不报捕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检察院能够直接作出逮捕决定,制作《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实施。 (2)不一样意逮捕 不符合逮捕条件不批捕。 犯罪嫌疑人行为不组成犯罪;现有证据不能够证实犯罪事实存在或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对犯罪嫌疑人无逮捕必需;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即使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显著符合宣告缓刑;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 含有法定不追诉情形不批捕。 对于含有刑诉法第15条情形,应该作出不一样意逮捕决定。 证据不足不批捕。 三、决定逮捕程序和方法 基础步骤: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交审查逮捕案件,和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件步骤一样。 最新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出台了《相关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要求(试行)》(简称《要求》),明确要求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应该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要求》关键内容 《要求》共二十条。关键内容包含: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程序、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程序、追捕程序、发觉不应该逮捕纠正程序、下级检察院不服不捕报请重新审查程序、逮捕担任各级人大代表犯罪嫌疑人报请许可程序、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程序和经过检察专网报送案卷材料等。 《要求》确定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程序 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案件,应该由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及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意见一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并确保提请审查逮捕材料齐备、规范。 1、案件受理 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交审查逮捕案件,应该象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件一样,认真审查,查明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审查后,提出是否逮捕意见,报本部门责任人审核并报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 2、审查期限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该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七日以内,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应该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出二十日。 3、审查决定 符合逮捕条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审查逮捕部门应该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交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通知公安机关实施,必需时人民检察院能够帮助实施。 不符合逮捕条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不予逮捕,审查逮捕部门应该将不予逮捕决定连同案件材料移交侦查部门。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侦查部门应该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对应该逮捕而本院侦查部门未移交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部门应该向侦查部门提出移交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提议。假如提议不被采纳,审查逮捕部门能够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4、逮捕重新决定或变更、撤销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已经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又发觉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应该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变更或撤销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方法时,应该报请原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同意。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侦查部门应该将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方法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四、审查逮捕案件立案审查 1、立案审查概念 立案审查,是指上级人民检察院经过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同意、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案件立案材料审查,立即了解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决定逮捕工作情况,发觉和纠正错捕和漏捕问题,确保办案质量,进行业务指导一项工作制度。 2、立案审查范围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涉外案件 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 3、立案审查权限 (1)非涉外案件立案审查,由上一级检察院负责; (2)涉外案件,除依法由高检院审查批捕以外,均由分、州、市检察院报省级检察院审查。省级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意见后,决定是否同意逮捕,同时报高检院立案。简而言之,涉外批捕案件均由高检院立案审查。 五、审查逮捕案件复查 1、复查概念 复查,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所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定时或不定时进行复查,以发觉和纠正错误审查逮捕决定一项工作制度。 2、复查关键 (1)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认定事实和适使用方法律上有分歧案件; (2)群众对处理决定有意见提出申诉控告案件; (3)适使用方法律较为疑难案件; (4)一定时期内比较突出犯罪案件。 3、判定案件质量标准 错捕 a、无辜; b、含有刑诉法第15条要求情形之一; c、不组成犯罪; d、涉嫌犯罪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为犯罪; e、作出逮捕决定时,认定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在以后诉讼中,证据没有发生改变,而作出撤销案件或绝对不起诉处理,经审查认为正确;作出无罪判决后,检察院和法院认识一致,不抗诉。 漏捕 a、应该逮捕,而作出不一样意、决定逮捕决定; b、应该逮捕,而提议撤销案件; c、应该逮捕,而提议采取其它强制方法直接移交起诉,所以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d、经复议、复核,在原认定犯罪事实基础上改为逮捕; e、上级检察机关发觉部逮捕决定错误,改为逮捕。 案件质量不高 a、对显著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同意决定逮捕; b、对确无逮捕必需犯罪嫌疑人,同意逮捕; c、对应该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而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方法能够预防发生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同意、决定逮捕; d、应该提议公安机关补充提请逮捕同案犯罪嫌疑人,而未提出提议和直接作出逮捕决定; e、审查同意、决定逮捕超出要求时限; f、法律文书制作不符合规范,案卷材料归档不符合要求。 第四章 一、公诉制度概述 1、公诉概念 在中国,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认为是犯罪人提出控诉,要求人民法院对所指控犯罪事实给予确定并追究刑事责任一个诉讼行为。 2、公诉意义 (1)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前提和基础,确保刑法正确实施,达成处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利益目标。 (2)有利于保障形式控诉质量。经过公诉程序,保障无罪人不受追诉,使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不需要判处刑罚、免去刑罚人不受审判,确保国家对违反刑法、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犯罪人立即、主动、正确地追究。 (3)有利于保障诉讼程序得到立即、有效地实施。经过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能够立即发觉和纠正侦查中违法情形,以正确起诉开启审判程序,公诉这种“承上启下”作用对诉讼程序产生了关键影响。 3、公诉目标和任务 目标:是为了使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即经过提请对具体案件审理以确定国家刑罚权在该案中是否存在及其实施范围,并请求法院在确定存在刑罚权时对犯罪人处以对应刑罚,从而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正当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任务:(1)审查起诉;(2)侦查监督;(3)复查、复议、复核;(4)出庭支持公诉。 二、审查起诉(关键) 1、审查起诉概念和意义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止案件进行全方面审查,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审查决定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任务: 根据实事求是诉讼标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案件在认定事实,搜集和利用证据,适使用方法律等方面,是否符正当律要求,进行全方面、细致审查,为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作好中分准备和打下良好基础。 审查起诉意义和作用: (1)把好防错防漏关,确保案件质量。(2)为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作好中分准备。(3)为出庭支持公诉打下良好基础。(4)发觉和纠正侦查活动中违法情况,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当性。 4、审查起诉基础要求 (1)认真审查证据,全方面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和情节。 (2)经过讯问犯罪嫌疑人、问询被害人及证人核实证据。 (3)经过审查技术判定结论核实证据。 (4)以法律为准绳,衡量是否应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5)依据刑法分则条文,审查侦查机关所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 (6)审查有没有附带民事诉讼。 5、作出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交审查起诉案件,应该在30天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3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审查起诉部门报经检察长同意,能够延长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改变管辖,从改变后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承接人员审查完成后,应该制作审查意见书,经起诉部门责任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是否起诉决定。 三、提起公诉 1、提起公诉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要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足,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应该作出起诉决定,根据审判管辖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含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确定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a、属于单一罪行案件,查清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和定罪量刑相关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事实无法查清; b、属于数个罪行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它罪行无法查清; c、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它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d、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说内容中关键情节一致,只有部分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 (2)证据确实、充足; (3)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起诉 1、不起诉性质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作出不将案件移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决定。 相关不起诉性质,能够从以下多个方面把握: (1)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作出不予追诉处分决定。 (2)不起诉是公诉机关对案件所作程序上处分,而非实体上处分。 (3)不起诉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终止。 (4)不起诉终止诉讼法律效力是相正确。 (5)不起诉表现了公诉机关一定自由裁量权。 2、不起诉价值和意义 (1)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经济标准。 (2)符合现代刑法思想。 (3)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3、不起诉类型 (1)绝对不起诉(应该不起诉) (2)微罪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能够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能够不起诉) 五、出庭支持公诉 (关键) 1、出庭支持公诉任务和作用 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公诉案件时,派员出席法庭,深入叙述和表示支持公诉意见,并经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法庭确定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指控,依法作出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对应刑罚判决。 任务:(1)代表国家指控犯罪,要求人民法院对本依法判决;(2)讯问被告人,揭露犯罪事实,出示证据证实犯罪;(3)经过法庭辩论全方面叙述诉讼主张,要求法庭同意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指控,依法作出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合适刑罚判决;(4)维护诉讼参与人正当权益。 作用:(1)经过讯问被告人和出示证据,使法庭中分了解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相关证据情况;(2)经过质证和辩论,驳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反驳和辩解;(3)经过发表出庭意见和参与法庭辩论,起到法制宣传教育作用,使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受到法律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3、出庭支持公诉准备工作 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该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深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2)深入研究和本案相关法律政策问题; (3)充实审判中可能包含专业知识; (4)确定讯问被告人、问询证人、判定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计划并制订质证方案; (5)确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要。 第五章 刑事抗诉(关键) 一、刑事抗诉概念和意义 1、刑事抗诉概念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律要求时间内根据一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诉讼活动。 2、刑事抗诉特点 1)抗诉单一性,即抗诉只能一案一抗,不可综合使用; 2)抗诉程序性,即抗诉必需严格依据法定程序提出,不然便不发生法定效力; 3)抗诉对审判制约性,即抗诉一经依法提出,肯定引发案件二审或再审,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审判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一项关键内容。 3、刑事抗诉基础标准 (1)坚持依法推行审判监督职能和诉讼经济相结合; (2)落实国家刑事政策; (3)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4)落实“慎重、正确、立即”抗诉方针。 4、刑事抗诉意义 (1)有利于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保障国家刑罚权正确行使; (2)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和被告人正当权益; (3)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二、刑事抗诉范围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和第205条第三款要求,人民检察院应该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 对于何谓“确有错误”,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刑事抗诉工作若干意见》作出了专门要求。 1、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方面确有下列错误: (1)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造成定性或量刑显著不妥。关键包含: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和证据不一致;认定事实和裁判结论有重大矛盾;有新证据证实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2)刑事判决或裁定采信证据有错误,造成定性或量刑显著不妥。关键包含:刑事判决或裁定据以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不确实;据以定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或所证实案件事实和裁判结论之间缺乏肯定联络;据以定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经审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无罪错误。 2、在适使用方法律方面确有下列错误: (1)定性错误。 (2)量刑错误。关键包含:未认定有法定量刑情节而超出法定刑幅度量刑;认定法定量刑情节错误,造成未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或量刑显著不妥;适用主刑刑种错误;应该判处死刑立即实施而未判处,或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实施而判处;应该并处附加刑而没有并处,或不应该并处附加刑而并处;不含有法定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条件,而错误适用缓刑或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3)对人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所作判决、裁定显著不妥。 3、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 (1)违反相关回避要求; (2)审判组织组成严重不正当; (3)除另有要求以外,证人证言未经庭审质证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或人民法院依据律师申请搜集、调取证据材料和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证据材料没有经过庭审辩认、质证直接采纳为定案依据; (4)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 (5)含有应该中止审理情形而作出有罪判决; (6)当庭审判案件,合议庭不经过评议直接宣判 (7)其它严重违反法律要求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 4、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期间,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造成上述第1、2、3项要求情形,人民检察院应该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不宜抗诉情形: 1、原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通常不宜提出抗诉: (1)判决或裁定采信证据不确实、不充足,或证据之间存有矛盾,不过支持抗诉主张证据也不确实、不充足,或不能合理排除证据之间矛盾; (2)被告人提出罪轻、无罪辩解或翻供后,有罪证据之间矛盾无法排除,造成起诉书、判决书对事实认定分歧较大; (3)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告被告人无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假如发觉新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有罪,应该重新起诉,不能提出抗诉; (4)刑事判决改变起诉定性,造成量刑差异较大,但没有足够证据——证实人民法院改变定性错误; (5)案件基础事实清楚,因相关量刑情节难以查清,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不宜抗诉情形: 2、原审刑事判决或裁定在适使用方法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通常不宜提出抗诉: (1)法律要求不明确、存有争议,抗诉法律依据不充足; (2)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罪名不妥,但量刑基础合适; (3)含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量刑偏轻; (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量刑偏轻; (5)被告人主动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合适从轻处罚。 不宜抗诉情形: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不过未达成严重程度,不足以影响公正裁判,或判决书、裁定书存在一些技术性差错,不影响案件实质性结论,通常不宜提出抗诉。必需时能够以检察提议书等形式,要求人民法院纠正审判活动中违法情形,或提议人民法院更正法律文书中差错。 不宜抗诉情形: 4、认为应该判处死刑立即实施而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实施案件,含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原判认定事实、适使用方法律有严重错误或罪行极其严重、必需判处死刑立即实施,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实施显著不妥以外,通常不宜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因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实施; (2)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有意杀人案件,因为被害人一方有显著过失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人民法院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实施; (3)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实施罪犯人监劳动改造后,考验期将满,认罪服法,狱中表现很好。 四、刑事抗诉工作制度 1、刑事抗诉案件必需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根据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该立即将检察内卷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人民检察院,应该立即将侦查卷、检察卷、检察内卷和人民法院审判卷和提请抗诉汇报书一式二十份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3、刑事抗诉书和提请抗诉汇报书应该关键叙述抗诉理由,增强说理性。 4、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根据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案件,假如是支持或部分支持抗诉,应该写出支持抗诉意见和理由。 5、办理刑事抗诉案件检察人员应该制作出庭预案和庭审答辩提要,做好出庭前准备。 6、刑事抗诉案件庭审中示证和答辩,应该针对原审法院判决、裁定中错误进行关键叙述和论证。 7、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刑事抗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应该列席。 刑事监督 刑事监督,是刑事诉讼监督简称,依据现有法律要求能够将其定义为检察机关对参与刑事诉讼各侦查机关(含检察院自侦部门)、审判机关、实施机关活动进行调查,对其行为是否正当进行判定,从而支持、反对并提出纠正意见(提议)、或抗诉等检察业务活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实施监督。其中,审判监督,专指对审判活动监督,是程序性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是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判决、裁定监督,是实体性监督,这两项监督也可统称为审判监督。 一、立案监督 (了解) 1、立案监督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要求:“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该立案侦查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该立案侦查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该立案。” 3、立案监督程序和方法 (1)受理。审查逮捕部门、控告申诉部门 (2)审查。 (3)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4)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该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人民检察院送达通知立案书时,应该将相关证实应该立案材料同时移交公安机关,而且通知公安机关应该在十五日以内立案,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5)监督实施 二、侦查监督 (了解) 1、概念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正当实施法律监督。 注意:“侦查活动监督”和“侦查监督”区分。本章专指侦查活动监督。 2、范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1条:侦查监督关键发觉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搜集证据;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私自涂改证据; (4)徇私舞弊,放纵、偏护犯罪分子; (5)有意制造冤、假、错案;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该撤案而撤案;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 (9)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决定、实施、变更、撤销强制方法要求; (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要求; (11)在侦查中有其它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要求行为。 三、审判监督 (关键) 1、概念 狭义 :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授予监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人民法院及其司法人员审理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处罚犯罪司法活动正当性所进行监察、制约和督促。 广义 :包含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 本章专指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审判活动是否正当进行法律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正当实施监督。 目标在于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人民检察院经过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既预防放纵犯罪,又预防冤枉无辜,既预防重罪轻判,又预防轻罪重罚。 2、范围 ①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受理是否违反管辖要求; 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否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 ③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符正当律要求; ④法庭审理案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⑤是否侵犯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和其它正当权利; ⑥法庭审理时对相关程序问题所作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要求; ⑦判决、裁定是否错误; ⑧其它违反法律要求审理程序行为。 3、工作程序和方法 审判监督由公诉部门承接,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时限,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接。 人民检察院能够经过调查、审阅案卷、受理申诉等活动,监督审判活动是否正当。 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假如发觉人民法院或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要求诉讼程序,应该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出席法庭检察人员发觉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要求诉讼程序,应该在休庭后立即向本院检察长汇报。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该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监督,能够参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监督相关要求办理。 四、实施监督 (了解) 1、概念 实施监督,又称刑罚实施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司法实施机关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情况和实施刑罚活动是否正当所进行监督活动。 2、对无罪、免去刑事处罚监督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去刑事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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