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赔偿制度一、医院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它材料、在加工材料、各类药品、专项物资、现金等财产、物资,因管理使用责任造成损失的,均按本办法处罚。二、为保证医院财产的完好,提高财产使用率,各科室对所保管使用的各类财产,要加强管理,并针对各类财产管理的需要制定维护保养措施,确定维护保养范围,明确责任。有关人员要按规定维护、保养。各科室不得任意将各类财产转让、转移给其他科室或出借给个人。闲置不用的财产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三、各类财产在使用过程中,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赔偿处罚。财产损失赔偿的处罚工作,由财产管理小组负责。四、经济赔偿处罚的决定,应按损失
2、情况赔偿,尽可能做到合情、合理。损坏的财产可以修复的,应按修理费用计算,不能修复的,应按财产原价折算。对不讲科学、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从严处罚。五、财产的使用、保管人,因保管不慎(包括转借)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视财产的新旧程度,按财产原价折旧确定赔偿额度。六、造成财产损失,科室拖延不报或隐瞒真情的,除赔偿、追查科室有关人员责任外,还应酌情扣除科室部分奖金。七、不经主管科室办理调配手续,擅自将各类财产转让、转移造成损失的,按财产新旧程度折价赔偿并扣除科室部分奖金。八、因管理责任造成物资霉烂、变质、过期失效或短缺的,按原价赔偿。九、财产在使用过程中因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一般情况按下列额度赔偿:8元(不含8元)以下的赔偿30%。8元(含8元)至20元(不含20元)的赔偿20%。20元(含20元)至50元(不含50元)的赔偿15%。50元(含50元)至1元(不含1元)的赔偿10%。1元(含1元)以上的财产赔偿,由院领导讨论决定处以经济赔偿或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