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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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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市丹字〔〕53号 相关印发《韶关市丹霞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财务管理要求》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 经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将《韶关市丹霞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要求》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专题词:行政 制度 通知 韶关市丹霞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共印15份) 韶关市丹霞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财务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我委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日常管理和确保动作作用,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财务部门职能是: (一)认真落实实施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要求。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多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实管理,立即反应、分析财务计划实施情况,检验监督财务纪律。  (三)主动为日常管理服务,确保正常动作,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厉行节省,合理使用资金。 (五)各项收入包含手续费收入、其它营业收入等要严格根据权责发生制标正确定,并认真核实、正确反应,以确保单位 损益真实性。 (六)各项收入要根据要求列入相关收入专案,不得截留到帐外或作其它处理。  (七)合理分配本单位收入,立即完成需要上交税收及管理费用。  (八)对相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验财务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反应情况。  (九)完成领导交给其它工作。  第三条  管委会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需遵守本要求。 岗位职责 第四条   财务主管负责组织本单位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实施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估计、计划、控制、核实、分析和考评,督促本单位相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省费用、提升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实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接领导交办其它工作。 第五条   会计关键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会计制度要求、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正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根据经济核实标准,定时检验,分析财务成本和利润实施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评资金使用效果,立即向领导提出合理化提议,当好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 (四)完成财务主管和领导交付其它工作。  第六条 出纳关键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实施现金管理要求。 (二)严格实施库存现金限额,超出部分必需立即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多种帐目,严格审核银行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实施支票管理要求,认真登记支票使用号码。 (五)主动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多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财务主管和领导交付其它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七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需真实、正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要求。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需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依据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全部必需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该会同办公室专员定时进行财务清查,确保帐簿统计和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依据帐簿统计编制会计报表上报主管财务领导,并报送相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个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署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企业实施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正当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原始凭证,给予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觉帐簿统计和实物、款项不符时,应立即向主管财务领导书面汇报,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应该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标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办公室主任监交。 第十七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分管财务领导指定专员保管。 第十八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查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分管财务领导或关键领导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要求登记支票号码。 第十九条   对于预支借款返纳单据报销时短缺金额,财务人员要立即催办还款。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管金额大小均须分管财务领导或关键领导签字。分管财务领导或关键领导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能够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职员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酬劳; (三)出差人员必需携带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零星支出; (五)分管财务领导或关键领导同意其它开支 第二十二条   超出100元应该以支票结算。除本要求第二十三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出使用现金限额部分,应该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经主管会计审核同意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各项业务活动、购置固定资产、办公用具、劳保用具及其它工作用具必需采取转帐结算方法,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四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能够从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分管财务领导或关键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借用。超出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而且立即催办或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七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分管财务领导或关键领导同意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八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人事主管每个月提供核发工资表,交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按时发放当月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及多种补助单(包含领款单),由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后并报分管财务领导或关键领导签字,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实手续。 第三十条   出纳人员应该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登记现金收入、支付金额。帐目应该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物品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物品时必需遵照“货比三家”标准,在确保物品质量前提下,尽可能挑选物美价廉且有诚信供货商供货。通常情况下采购办公用具品必需在政府采购中心指定地点办理,购置单件物品超出元必需到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三十二条 物品入仓时须开箱检验所购物品数量、名称、规格而且还需要登记购置日期、名称、数量、品种规格、单价、供给商电话,并对查验仓库物品进行签字确定。 第三十三条 仓库管理员应对入仓物品进行分堆存放,编号、方便于查对数量。并注意每次入仓后全部要做好室内卫生清洁工作。 第三十四条 设备工具入仓后,必需具体统计采购情况及保修日期等,并将随机文件复印存档,以备以后维修之用。 第三十五条 物品领用指除设备工具以外备件、低值易耗品领用。领用物品必需由部门责任人进行领用。 第三十六条 如领用物品在使用过程中有剩下情况,领用人应将多领物品退回仓库,仓管人应认真进行查对登记。 第三十七条 如在紧急情况下,可优异行领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通常本单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它有保留价值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次序每个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相关人员署名盖章(包含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专员归档保留,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专员保管。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分管财务领导同意。 处罚措施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对财务人员给予扣发本人月薪1-3倍、警告、或调离岗位: (一)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二)未经同意,私自挪用或借用她人资金(包含现金)支付款项; (三)利用帐户替其它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四)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款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法存入银行; (五)违反其它要求条款认定应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财务人员应予解聘、严重者应报检察机关。 (一)违反财务管理要求,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藏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单位财物;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单位款项;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因为玩忽职守致使本单位利益遭受损失; (七)有其它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该给予解聘。 第四十四条   本要求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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