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1条 为了使我矿劳感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主动性、主动性、发明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颁布劳动法、劳动协议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 人事调配管理制度 第2条 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标准,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工作岗位在劳资科核定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人力科审定。 第3条 机关工作人员调配,依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劳资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评符合岗
2、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 职员个人申请矿内调动,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劳资科领取职员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劳资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5条 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一些技术性较强工作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确保生产等工作连续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劳资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理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 (2)职员因伤、病、残经劳动判定委员会判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 (3)技术等级和岗位要求等级不相当,不能胜任本职员作。 (4)组织决定,必需调动。
3、 (5)因多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 第6条 职员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同意,并到劳资科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超出三个月,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经矿长同意,可调入借调单位。 第7条 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感人员时,该单位必需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8条 被调职员在接到调令后,必需服从组织分配,在要求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到报到上班。 第9条 部门或单位之间,不许可直接进行职员调动(包含借调)。 第10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将职员介绍到劳资科。 第三节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11条 每十二个月年初要依据当年经营计划,生产任务,编制(修订)全矿职员定编定员方案。方案编制要本
4、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各项工作需要,又有利于提升劳动生产率标准,做到科学、优异、合理。 第12条 定编定员方案编制要以生产经营任务、作业条件、职员技能水平、管理人员管理水平、职员年纪及体质情况、劳动定额、职员出勤率等为依据,综合分析、核定。 第13条 定编定员方案,由劳资科牵头、生产调度室、生产科配合,共同编制。 第14条 定编定员方案编制完成后,经矿务会议讨论经过后实施。 第15条 各单位根据定编定员方案,对各自人员进行内部优化组合。优化组合标准是既保持生产、经营队伍精干又兼顾矿上生产情况。对在原单位工作确有困难老弱病残职员(只包含劳合工),可报劳资科协调安置。但对部分纪律松弛、技能差、懒惰成性
5、人员,属农民工,给予解聘,并报办公室除名;属劳合工,直接送职员培训中心加以教育培训。培训期满,考试合格后,自找单位上岗。 第16条 职员在待岗期间,其劳动关系仍在原单位,下岗期间在劳资科。 第17条 劳动用工计划经矿长或矿长办公会议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劳资科即按计划招收(录用)或解聘职员。 第18条 对招收录用劳合工或录用临时工,一律要实施培训上岗制度。进矿后先到矿培训中心进行安全基础知识和岗位技术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被招收临时工必需缴纳1000元财产及安全生产押金。 第19条 对新招收(录用)劳动力,实施试用期制度。自分配工作之日起,从事井下工作为三个月,地
6、面工作为六个月。 第20条 新招收工人在试用期间,假如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不听从指挥,劳动表现差,或体质差,综合评定为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报材料到劳资科,劳资科即给予解聘。 第21条 新分配来大中专毕业生,标准上先安排从事生产一线工作,再依据其德、能、勤、绩择优使用。 第22条 为加强全矿劳动用工管理,严禁任何单位随意招收临时工、季节工,更不许可冒名顶替,一经发觉矿上将对本部门行政正职处以3000元罚款,若在冒名顶替期间出现工伤及其它伤害,对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负担50%医疗费。 第23条 不管招收或录用任何工种,均须签署劳动用工协议,劳动协议由劳资科统一管理。 第24条 职员离退休
7、、调离、除名,其和矿方劳动协议关系自行解除,劳资科应立即办理注销手续。 第25条 临时工自行离矿或被解聘时,须到劳资科办理离矿手续并解除劳动协议,办完离矿手续后,退还本人缴纳1000元押金。 第26条 对一月内连续旷工15天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超出30天者,是劳合工,按国家职员奖惩条例细则,上报股份企业劳资科给予处理,企业和之解除劳动关系;是临时工,矿上直接和之解除劳动协议给予解聘(特殊情况除外)。 第27条 职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理(制裁),其劳动关系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是临时工,其劳动协议自行解除。 第28条 对办理停薪留职超出十二个月请长假(连续请假超出6个月或十二个月累计请假超出6个月,工伤病除外)或外借(聘)超出十二个月职员,其劳动关系由原单位介绍到劳资科,不再属原单位在职职员。期满返矿后,待岗,自找单位上岗。 第29条 劳合工协议到期时,矿上要立即办理协议续签手续;临时工协议到期时,必需立即解除。假如确因生产经营用工需要,可依据本人技术水平、劳动表现、健康情况、年纪等方面情况,劳资科考虑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30条 职员上班期间必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许可无故旷工,严格按各岗位制度要求自己。 第31条 女职员确因身体情况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上班,可办理长假手续,请长假期间工资只发给保障工资+年功工资,但假期最长不得超出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