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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委员会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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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xx市商业银行委员会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 xx银党[xx]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合城市商业银行特点的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银行经营管理队伍,确保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法规和银行各项内控制度的落实,保证本行稳健、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党委负责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党委工作部为党委管理干部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内副科级以上在岗行管干部。 第二章 干部选拔任用 第五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列的6项基本条件,根据金融工作的特点,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掌握国家经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具有专业基本对口的大专以上毕业文化程度。 (三)担任支行行长、副行长职务的,应具备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 第六条 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竞争”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干部拟任人选一般通过以下途径产生: (一)人事部门提出建议人选; (二)支行、部(室)推荐; (三)实行竞争上岗产生人选; (四)面向社会招聘; (五)本人自荐。 第七条 干部拟任人选产生后,人事部门进行考察,党委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决定干部任用。 第八条 干部任用程序: (一)属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聘任的干部(董事会、监事会等常设机构干部人选和非行级领导的董事、监事人选),由党委讨论决定,推荐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发文聘任; (二)属行长聘任的干部[支行正、副行长,部室正、副经理(主任),包括助理]由党委讨论决定后,行政发文聘任; (三)党委工作部门干部,由党委决定发文任用;工会、共青团负责人,由党委讨论提出人选后按规定程序由工会、共青团召开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党委批准; (四)行内科级干部的任用: 1、支行(业务部)科级干部的任用,由支行(营业部)或人事部门推荐,经考察,报党委批准后,由支行发文聘任; 2、总行部(室)科级干部的任用,由部(室)或人事部门推荐,经考察,报党委批准后,由行政发文聘任。 第九条 行管干部达到规定年龄,行管助理以上干部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8周岁的;行内科级干部男性年满53周岁、女性年满46周岁的,一般不再聘任。 第三章 干部任期考核 第十条 干部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和定期考核。干部考核结果与干部任用、奖惩挂钩。 第十一条 干部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方面,注重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主要为干部述职、民主评议和个别谈话。支行行长助理以上干部每年举行一次述职报告,接受本部门员工评议。 第十三条 考核不称职的干部一般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停职、降职、免职等处理;考核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章 干部诫勉 第十四条 干部在思想认识或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予以诫勉。 第十五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诫勉: (一)缺乏事业心、责任感,长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 (二)职业道德缺失,处事不公正或妨碍他人公正处事; (三)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有损干部形象; (四)在廉政建设上自我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 (五)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 (六)其他应予以诫勉情形的。 第十六条 诫勉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报行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干部的诫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干部在诫勉期间,职权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用。 第十八条 诫勉期满,被诫勉人写出自我总结;根据被诫勉人表现和群众反映,对表现好的,解除诫勉;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错误的,考虑进一步调整、解聘职务。 第五章 干部离任稽核 第十九条 干部离任(包括调动、晋升、退休、免职等)前,均需进行离任稽核。由人事部门提出,行长批准,稽核监察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离任稽核时限,一般与稽核对象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离任稽核主要内容: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法规情况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财务开支情况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各项资金、财产和物资的安全、完整情况;资产负债和信贷资产质量情况;安全防范和处理情况;其他需要稽核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离任稽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稽核结果作为考核依据之一,与离任稽核对象任用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工作部和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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