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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交接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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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需办理财务工作交接手续的财务人员包括财务管理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主办会计、出纳人员和清算人员等所有与会计信息处理、会计资料保管有关的人员。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办理财务工作交接:(一)因工作调动、辞职,被公司辞退、开除而离开公司的;(二)因工作变动需离开会计岗位的;(三)内部会计岗位轮换的;(四)其他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的。第四条 财务工作交接当事人按其在交接工作中所承担的义务不同可分为移交人(交出方)、接交人(接收方)和监交人(监督证明人)。第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2、内容包括移交人工作范围内的所有会计工作、会计档案(含电子文档)及所涉实物,包括: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文件、会计核算方法、会计信息档案、重大会计事项、现金资产、有价证券、会计票据、未决事宜及会计专用工具等。第二章 移交准备第六条 移交人在办理交接前必须及时做好如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应当及时制证录入电脑,并登记入账。(二)打印办理交接日止的会计科目汇总表,并加盖经办人印章。(三)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包括凭证、账簿、报表、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做到账证、账表相符,资料完整无缺。如有不符或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写出书面说明。(四)对重大会计事项和重要会计事件做出书面说明。包括年度内财务会计

3、制度变更、涉及诉讼事项、抵押或冻结资产状况、需要说明的特殊会计事项一贯核算方法、前任遗留的档案、票据实物短缺情况等。(五)对未了会计事宜做出书面说明。如等待对方签章的文件、近日内急需办理的公文等。第三章 移交方法第七条 移交方法:编制移交清单、对重大、重要和未了事项做出书面说明。第八条 移交清单须按工作内容分类,并载明移交信息、资料、实物的编号、时间、数量、金额等内容。(一)会计凭证交接清单:已装订的按档案连续号造册,未装订的按凭证号登记。(二)会计账簿交接清单:已装订归档的按档案连续号造册,未装订的按会计科目顺序排列清点页次登记。并核对当前年度各科目余额表是否与账面数额一致。对各类往来款项总

4、账、明细账及项目账应核对一致,对大额的款项应列出说明。(三)会计报表交接清单:已装订归档的按档案连续号造册,未归档的按月装订后登记。(四)银行存款账户一览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接清单:银行存款账户必须与银行对账单一致,所有账户合计数应与总账相应科目金额一致。所有账户均应编制期末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清理,并加以说明。(五)库存现金、现券盘点表:根据账簿记录进行登记,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电脑有关会计科目记录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必须限期查清,直至个人承担责任。(六)未使用支票交接清单:空白支票按所属银行、支票种类、号码逐一进行清点、登记,支票领用簿由经管人盖章。(七)会计专用印章交接清

5、单:所有印章及银行支票密码,在移交清单上盖、注预留。其中:银行预留印鉴必须交由两人接管,印鉴与支票不得由同一人接管。(八)财务管理文件和合同(协议)交接清单:包括公司下发文件,内部管理制度,上报总部资料,各种报表原件、草稿、底稿,银行开户申请、预留印鉴卡,银行贷款证,企业验资报告,股权变更资料,各种合同、协议及各种授权委托资料。(九)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实物卡片交接清单:各种财产物资卡片余额必须与总账、明细账相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如有不符,应在移交清单上另附说明。(十)会计电算化资料交接清单:包括会计软件资料、临时备份与双备份(当年的备份截止时间应为交接前一日的最新数据),会计电算化进网密码授

6、权范围等。有关数据均应在电脑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十一)税务资料交接清单:包括国税、地税纳税登记证、纳税申报,如有应纳未缴事项,应加注说明。(十二)会计专用工具及备查簿记交接清单:包括纳税计算器、文件柜、资料柜、档案室(柜)钥匙及会计档案登记簿、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档案销毁清册等。(十三)其它资料交接清单:上述清单未能载明而又必须移交的资料清单。第九条 对上述“书面说明”、“明细清单”编码造册,装订会计工作交接汇总清单,并加封页,载明交接双方单位名称、交接双方当事人名称、监交人名称及交接时间等要素。第四章 办理交接第十条 办理交接时,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三方必须在同地同时进行。第十一条

7、移交人向接交人移交“书面说明”资料。第十二条 移交人按“明细清单”所载内容向接交人逐一移交相关材料。接交人、监交人核实无误后,三方在各“明细清单”上签字。第十三条 历次会计工作交接汇总清单应在交接范围之内,接收人应对上次的会计工作交接汇总清单与本次的会计工作交接汇总清单进行核对,如有差漏,应由移交人进行查找或说明原因。属丢失的应由移交人负责并报告给监交人及财务管理部处理。因接收人未认真核对而之后发现上述现象,由接收人负责查找。第十四条 “明细清单”上如有差漏应注明并经三方认可。特殊、重大问题应报请财务总监并等待批示后,重新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五条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作

8、为会计档案)。第五章 交接工作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 接交人保留得到进一步解释的权力。第十七条 移交人在规定交接时间内有催促办理交接的权力。第十八条 移交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监交人对交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连带责任。第二十条 接交人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并有继续办理未了事项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移交人不得离职。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事务有违规、违纪行为,责任归移交人,账务处理归接交人。第六章 监交人资格第二十三条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人负责监交;财务管理部负责人交接,由财务总监负责监交;财务总监交接,由总裁负责监交,同时监察稽核部派人会同监交。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撤消、合并、分立时的会计交接工作必须由财务管理部指派专人参与现场交接。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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