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制度样本.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744378 上传时间:2024-06-05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0.0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制度样本.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制度样本.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标】 为提升用能产品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依据《中国节省能源法》、《中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措施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证实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和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对应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认证技术规范要求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该遵守本措施。 第四条【工作机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节能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节能产品认证具体实施、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推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国家对节能产品认证统一管理,实施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标准、技术规范,统一认证规则,统一标志。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订、调整,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布,并会同相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六条【激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相关部门,依据《中国节省能源法》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进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产品、设备,应该依法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目。 第七条【互认要求】 国家激励根据平等互利标准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国际互认工作。 认证机构应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节能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第八条【保密要求】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九条【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订并公布,包含国务院相关部门职责,应该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认证机构要求】 从事节能产品认证认证机构应该依法设置,符合《中国认证认可条例》要求基础条件,含有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技术能力,并符合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要求。 第十一条【试验室条件要求】 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试验室应该依法经过资质认定,含有相关节能产品检测能力,并符合检测和校准试验室能力通用要求。 第十二条【检验人员要求】 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检验员应该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和试验室确实定】 国家认监委应该对符合本措施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认证机构和试验室条件、技术能力进行确定,经确定并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认监委公布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和试验室名目及其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认证申请和受理】 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用能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以下简称认证委托人),应该根据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相关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书及所需资料,认证机构经审查符合认证条件,应该给予受理。 第十五条【安排产品检测和工厂检验】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该根据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要求,安排产品检测和工厂检验。 第十六条【一致性要求】 节能产品认证样品应该由认证机构或试验室依法在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样品应该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实或以其它形式表明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产品检测】 试验室对样品进行检测,应该确保检测结果真实、正确,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统计,归档留存,确保检测过程和结果含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跟踪检验。 试验室及其相关人员应该对其作出检测汇报内容和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应该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对应处理。 第十八条【工厂检验】 需要进行工厂检验,认证机构应该委派含有国家注册资格认证检验员,对产品生产企业质量确保能力、生产产品和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等情况进行检验。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检验员应该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认证决定】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检测和工厂检验后,对符合认证要求,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应该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该对其作出认证结论负责。 第二十条【跟踪检验】 认证机构应该根据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要求,采取合适合理方法和频次,对取得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跟踪检验,控制并验证取得认证产品连续符合认证要求。 对于不能连续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应该依据对应情形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处理,并予公布。 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开要求】 认证机构应该依法公开节能产品认证基础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产品获证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定时将节能产品认证结果采信等相关数据和工作情况,汇报国家认监委。 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自行开展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未列入节能产品认证目录产品,认证机构应该就自行制订认证规则和认证所依据标准、技术规范向国家认监委提出审批申请。经认监委同意后,认证机构能够自行开展节能认证并使用统一标志。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三条【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要求】 取得节能产品认证用能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该建立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应该如实统计和存档,并在用能产品或其包装物上和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四条【认证证书、标志要求】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格式、内容和认证标志式样、种类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订、公布。 第二十五条【认证证书内容】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应该包含以下基础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使用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它需要标注内容。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使用期要求】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使用期为5年。 认证机构应该依据其对取得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跟踪检验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验有效状态查询网址和电话。 第二十七条 【认证证书变更、扩展、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机构应该根据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要求,针对不一样情形,立即作出认证证书变更、扩展、注销、暂停或撤销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节能认证标志式样】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式样由基础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基础图案以下图所表示: 第二十九条【严禁性要求】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开展节能产品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和试验室开展定时或不定时专题监督检验,发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国务院相关部门依法对其所属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和试验室进行行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地方质检两局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根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验,对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申诉】 认证委托人对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工作有异议,能够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能够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三十四条【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节能产品认证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或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认监委或地方质检两局应该立即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五条【处罚条款】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转让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更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撤销认证证书。 转让或倒卖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更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处罚条款】 伪造、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依据《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国产品质量法》要求处罚。 第三十七条【处罚条款】 对于节能产品认证活动中其它违法行为,依摄影关法律法规要求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收费要求】 节能产品认证应该依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解释权】 本措施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施行时间】 本措施自年 月 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