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目 录
1.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通知制度
3.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4.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5.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6.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7.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8. 职业病诊疗、判定及汇报制度
9.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0.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1.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及汇报制度
12.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13.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4. 职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检验和奖惩制度
15.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义能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总 则
一、为落实实施国家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管理,提升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健康和安全,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要求》第一条“必需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等相关法律、规章、标准要求,特制订本责任制。
二、义能煤矿是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需管安全”标准,使各级领导、职能部门、生产单位和职员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层层有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促进矿健康稳定友好发展。
三、责任制明确了从矿领导到各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本责任制追究责任。
四、为确保本制度有效实施,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要求职责范围,对照落实对应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职 责
一、矿长职责
(一)认真落实国家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要求》等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职员在劳动过程中健康和安全。
(二)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置专(兼)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负责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三)每十二个月职员大会向职员汇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员对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意见,并责成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提出合理提议和正当要求。
(四)每季召开一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方案,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方法。
(五)依据“三同时”标准,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应立即报请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参与矿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理。
(七)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方面负责。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矿长领导下,依据国家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矿具体组织实施全矿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一)组织制订(修改)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二)依据矿机构设置,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三)制订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确保经费落实和使用。
(四)直接领导全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五)组织对全矿干部、职员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督促全矿各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扎实开展,同时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做出贡献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推行职责或防治方法落实不力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六)常常检验全矿和各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问题立即研究,制订整改方法,落实部门按期处理。
(七)常常听取各部门、工区、安技人员、职员相关职业卫生相关情况汇报,立即采取方法。
(八)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方法,立即汇报,并帮助相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理。
(九)对本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相关档案。
(二)负责制订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确保经费落实和使用。
(三)定时、不定时组织对全矿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验,督促各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法落实,对检验出问题立即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
(四)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相关资料搜集、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各类检验查出问题立即督促各职能部门按期处理。
(五)负责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新发生职业病、疑似病例上报立案。
四、通防科职责
(一)制订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
(二)负责制订防尘、防毒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落实除尘除毒设备、防护设施、仪器、材料计划,防护设施维护保养,并建立台账。
(三)负责日常测定、汇报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有毒气体危害程度和井下气象条件、主扇运行情况、矿井通风判定指标等。
(四)负责矿通风防尘专业队伍各项工作管理。
(五)开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现场检验、管理、指导工作。有权阻止、处理违章作业。
(六)加强和安全科、职防办、劳资科等部门联络和协调,做好全矿防尘、防毒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协调教育科,做好粉尘监测、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人员培训和教育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八)负责相关产生尘、毒危害作业项目标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有权阻止违章设计和施工。
(九)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严重作业岗位设置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必需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种类、结果、预防和应抢救治方法等内容。
(十)负责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每十二个月一次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检)测和评价和每三年一次职业病危害现实状况评价。
五、机电科职责
(一)负责作业场所噪声日常监测,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相关监测仪器设备定时检定,负责井上下作业场所噪声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建档管理。
(三)负责噪声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验,督促相关单位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建立相关台账。
(四)负责对国家明令严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监督,把好入矿关,确保不得引进和使用,负责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六、劳资科职责
(一)负责向职员提供符合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个体防护用具,主动改善劳动条件。
(二)同时负责职业危害防护用具管理制度建立、日常签发并建帐管理。
(三)负责和职员签署劳动协议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后果、工资待遇如实通知职员,并在劳动协议中注明。
(四)负责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病例和职业禁忌症患者岗位调整,妥善安置工作。
(五)负责退休退养职员职业病管理工作。
(六)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验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人员从事其所禁忌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员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
七、医务所职责
(一)负责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如实书面通知本人,根据检验处理意见开展工作。
(二)负责制订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负责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职业健康查体,职业病诊疗、诊疗、康复疗养工作。
八、财务室职责
负责提供足够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题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九、技术科职责
负责在工程设计或改造过程中引进、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需调研论证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如危害职员身体健康,必需采取防治方法,不然,不得引进,并做好相关技术资料存档工作。
十、教育科职责
(一)负责制订实施矿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制度和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题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员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治国家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相关内容教育培训,并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
(三)依据上级培训计划,负责做好矿关键责任人、职业卫生分管领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专题培训,负责做好职业病危害原因日常监测人员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十一、工会职责
负责督促监督职业卫生工作落实和实施情况,对职员反应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问题或提议,立即和矿行政领导协调、沟通,以维护职员权益。
十二、区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区队长是本单位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推行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实施职能,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织和实施。
(二)各班组指定一人具体负责本班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三)各区队要将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知识纳入班前会学习内容。
(四)负责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当粉尘、噪声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方法,降低危害程度,保护职员身体健康。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岗位,应该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汉字警示说明,并确保完好和正常使用。
(六)负责监督检验本单位职员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和佩戴多种个人防护用具情况,监督检验、维护本单位应抢救援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和使用。
唐阳煤矿职业病危害警示和通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发生,切实保护广大干部职员身心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为职员发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方法保障职员取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条 矿和职员签署劳动协议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方法、相关待遇等如实通知职员,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
第四条 职防办应该在矿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等内容。
第五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该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通知。警示说明应该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抢救治方法等内容。
第六条 职防办应定时或不定时对职业病危害通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指导,确保通知制度落实。
第七条 教育科应每十二个月对职员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题培训、考评,使每位职员掌握职业病危害原因预防和控制技能。
第八条 政工部门应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宣传力度,提升职员思想认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第九条 医务所应在每次职业健康检验、诊疗后,立即将检验、诊疗结果书面通知本人,促进其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唐阳煤矿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提升职员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防护能力,做好职员《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要求、标准和相关文件精神学习,掌握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具知识 ,特制订本制度。
一、组织实施部门
全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由教育科统一组织实施,职防办和医务所等相关部门负责讲课。
二、培训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和标准、上级相关文件;
(二)职业卫生基础知识、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利和义务;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具相关知识;
(五)事故应抢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抢救援方法等;
(六)相关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七)其它需要培训内容。
三、培训对象和方法
(一)新进矿职员培训:实施矿、工区两级上岗前培训(不低于4课时)。
(二)工区之间职员调动培训:由教育科随时组织转岗培训。
(三)定时培训:由教育科根据年初制订专题培训计划(包含:培训对象、培训时间、讲课老师或外聘教授等方面)统一组织培训(不低于2课时)。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教育,确保效果,各基层工区要充足利用班前会,组织职员学习职业健康等相关基础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搞好宣传,营造气氛,职防办、教育科、医务所等部门要充足利用宣传栏、广播等多个形式,开展职业健康教育,以营造气氛,确保效果。
唐阳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工作,深入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工作,确保正常运行,从而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病危害,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矿内部全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
第二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为目标,采取通风净化系统或采取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原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装置和设备。
第三条 职防办和日常监测单位共同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监管和指导。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各自现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含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要定时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应明确本单位防护设施管理责任人。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和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单位(依据所监测项目确定)分别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验和日常维修保养统计,并立即上报职防办,职防办立即更新矿职业卫生档案。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组织对职员进行防护设施操作规程、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常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未经申报同意不得私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应该采取临时防护方法,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具,检修后立即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护档案中做好统计。
唐阳煤矿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
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深入做好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工作,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矿各级领导要将职业病危害原因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工作列入关键议事日程。职防办全方面负责此项工作实施和监督。
第二条 矿设置专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建立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留。通防科和机电科负责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原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要求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时检测及评定,确定每一个作业地点职业病危害程度。
第三条 日常监测要求:
(一) 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取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
(二)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剥)工作面,每三个月监测一次 其它地点每六个月监测一次。
(三)定点呼吸性粉尘,每30天监测一次。
(四)粉尘分散度,每六个月监测一次。
(五)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六个月监测一次。
(六)作业场所噪声危害每六个月最少监测一次。
(七)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选择三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一样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八)常年从事高温作业,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时接触高温作业,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天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九)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作业地点,其中应包含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职员作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搜集器尽可能靠近作业人职员作时呼吸带。
(十) 氮氧化物最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最少每个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最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依据需要随时监测。
第四条 检测及评价要求:
(一)通防科负责委托有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署服务协议,每十二个月对作业现场危害原因进行一次检测及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实状况评价。职防办负责将检测和评价结果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立案,同时向全矿通知。
(二)有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应该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措施》要求,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原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第五条 监测、检测和评价过程中发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浓度或强度超出职业接触限值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治理方法,治理方法难度较大应制订计划,限期整改到位。
第六条 检测或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需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相关个体防护用具。
第七条 其它相关要求按上级标准实施。
唐阳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
管理制度
为深入规范矿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工作,保护职员身体健康,深入提升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验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二条 依据矿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委托有资质医疗卫生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员职业健康查检,职业健康检验费用由矿负担。职员接收职业健康检验应该视同正常出勤。
第三条 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新入矿职员(包含转岗到该作业岗位职员),和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职员要进行岗前健康检验。新入矿职员(名单劳资科提供)必需经职业健康检验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
第四条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职员应组织在岗期间职业定时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和体检周期严格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实施。
第五条 劳资科应立即向医务所提供立即离岗职员名单,医务所应组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职员进行离岗前查体。如最终一次在岗期间查体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查体。在未进行查体时,不得解除或终止和其签订劳动协议。
第六条 对查体中发觉有职业禁忌症,和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职员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觉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立即通知职员本人,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七条 若发觉有疑似职业病职员,医务所应根据职业健康查体单位要求时间安排复查或医学观察。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职防办应立即向鲁西分局和济宁市煤炭局汇报立案。
第八条 医务所应将查体结果和提议以书面形式如实通知本人。除职业禁忌症外,其它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机密,维护职员职业健康隐私权和保密权。查体结果存入职员个人健康档案保留。
第九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员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
第十条 医务所负责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并立即完善更新。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含:
(一)职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验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职业病病例记录表等职员个人健康资料;
(五)职业性健康检验工种及人员名单;
(六)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第十一条 为职员发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地职业病防护方法,提供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具。对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具应该进行常常性维护、检修。
第十二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该设置报警装置。
第十三条 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果断限制、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保护职员健康。
第十四条 经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步骤,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降低接触职业危害人数和接触时间,降低对职员职业危害。
唐阳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一条 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条 职防办应立即、如实向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申报职业危害,并接收监督管理。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根据卫生部印发《职业病危害原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下列相关材料:
(一)煤矿企业基础情况;
(二)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
(三)煤矿企业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原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置情况;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具配置情况;
(六)煤矿企业关键责任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实材料;
(七)劳动者职业健康检验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病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统计;
(八)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和通知情况;
(九)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其它资料。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法。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矿长签字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每十二个月申报一次,并于每十二个月3月31日前完成上十二个月度申报工作。
第七条 发生以下重大改变,应根据下述要求向鲁西分局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在建设项目完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改变造成原申报职业病危害原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改变,在技术、工艺或材料改变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发生改变,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唐阳煤矿职业病诊疗、判定及汇报制度
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职业病者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要求,对职业病诊疗判定及诊疗康复工作,结合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职业病概念
职业病是指企业、机关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原因而引发疾病。
第二条 职业病诊疗机构
职业病诊疗需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疗。
第三条 职业病诊疗
申请职业病诊疗时应该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验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评价资料;
(五)劳动关系证实
(六)身份证复印件
(七)诊疗机构要求提供其它必需相关材料。
职业病诊疗机构做出职业病诊疗后,应该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疗证实书。职业病诊疗证实书应该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
对患有职业病,还应该载明所患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对未确诊疑似职业病患者要进行医学观察,并定时随访检验。
如职员依据个人症状提出进行职业病诊疗时,矿应对其本人到对应职业病诊疗机构进行诊疗。
第四条 职业病判定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疗有异议,能够向做出诊疗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判定。
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疗判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疗争议首次判定。
当事人对设区市级职业病诊疗判定委员会判定结论不服,能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判定。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疗判定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疗判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疗证实书;
(三)首次诊疗职业病要求材料;
(四)其它相关资料。
职业病诊疗、判定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被确诊为职业病患者应立即调离原工作岗位,并进行妥善安置。
第五条 职业病诊疗康复
(一)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要求职业病待遇,根据国家要求,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诊疗、康复和定时检验。
(二)Ⅰ、Ⅱ期尘肺或矽肺及肺功效障碍者实施门诊诊疗。
(三)Ⅰ、Ⅱ、Ⅲ期尘肺或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实施抗结核诊疗和疗养。
(四)Ⅰ、Ⅱ、Ⅲ期尘肺或矽肺,肺功效障碍者实施住院诊疗和疗养。
(五)各期尘肺或矽肺患者视病情轻重随时安排诊疗和疗养。
(六)职业病患者在诊疗和疗养期间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六条 职业病汇报
确诊职业病或两例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应该立即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唐阳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建立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长久有效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费用管理,维护企业及职员利益,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是指根据相关要求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用于完善和改善企业职业卫生防护条件资金。
第二条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根据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善和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实施支出。
(二)配置必需应抢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具支出。
(三)职业危害检验和评价支出。
(四)职业危害培训支出。
(五)其它和职业危害直接相关支出。
第三条 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施专户核实,按要求范围安排使用。
第四条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使用程序为:由矿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或各部门关键责任人提出,报矿长同意后方可实施。接收地方财政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提取、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验。
唐阳煤矿职业卫生档案
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职员健康和企业权益,深入规范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职防办负责建立矿职业卫生档案,并由专员保管维护,并妥善保留。职业卫生档案包含: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和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抢救援设施基础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和更换等统计;
(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评价汇报和统计;;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具配置、发放、维护和更换等统计;
(七)煤矿企业关键责任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汇报和应急处理统计;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验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病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统计;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技术资料;
(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统计;
(十二)其它相关职业卫生管理资料或文件。
四、档案管理人员必需维护企业权益和劳动者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五、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楚、文字正确可靠;随时或定时地依据矿人员变动,立即调整和补充;对各部门移交来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验,立即登记,入库保管。
六、职员离开矿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企业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七、职业病诊疗,判定单位需提供相关档案资料时,矿应如实地提供。
八、对已离职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留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九、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需办好交接手续。
十、档案专柜存放,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方法。
十一、使用档案人员应该珍惜档案,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私自翻印。
唐阳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及汇报制度
一、目标 本制度意在规范矿职业病危害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相关事宜。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矿发生全部职业病危害事故。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
(一)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应急撤离通道、冲洗设备。
(二)矿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现场救援设施。
(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要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
(四)发生事故后,停止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预防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五)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抢险。
(六)保护事故现场,保留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七)对遭受或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 立即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验和医学观察。
(八)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根据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相关材料和样品。
(九)严格根据“四不放过”标准,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汇报。
(十)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矿要依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 追究,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十一)应急办要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汇报相关资料要存档保留。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汇报制度
(一)生产现场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该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接报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和矿长汇报。并通知安全科、技术科、职防办和医务所等部门。
(二)接到重伤以上和一级非伤亡事故汇报后,在要求时限内,矿调度室必需向集团企业、鲁西分局、济宁市煤炭局汇报。
(三)事故汇报内容包含发生事故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和事故简明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判定等。
(四)事故汇报要真实正确,不得弄虚作假。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延迟不报和有意破坏事故现场,一经查清,除责成补报外,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凡工作范围内人身伤害,不管是否组成工伤等级,均应立即汇报调度室和安监处。超出期限根据有意迟报、瞒报处理。
唐阳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管理制度
依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为预防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预防事故扩大和快速抢救受灾遇险人员,控制矿井潜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影响,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适用于全矿范围全部职业病危害事故。
一、事故汇报
(一)生产现场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该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接报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和矿长汇报。并通知职防办、安全科、技术科、通防科、救护队和医务所等部门。
(二)接到重伤以上和一级非伤亡事故汇报后,在两小时内,矿调度室必需向企业调度室汇报,安全科必需向集团企业安监处汇报。
(三)事故汇报内容包含发生事故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损坏程度和事故简明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判定等。
(四)事故汇报要真实正确,不得弄虚作假。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延迟不报和有意破坏事故现场,一经查清,除责成补报外,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凡工作范围内人身伤害,不管是否组成工伤等级,均应立即汇报调度室和安全科,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到安全科登记。超出期限根据有意迟报、瞒报处理。
二、应抢救援
(一)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发觉人应该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发生地点、性质及遇险人员情况。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值班矿长汇报,并依据灾难情况实施抢救方法或起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二)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必需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救灾指挥部设在调度室,矿长任总指挥;处理事故时,应在灾区周围选择安全地点设置基地,基地指挥由指挥部选派含有救护知识人员担任;基地设有通往指挥部和灾区电话,并有必需救护装备及器材。
(三)各职能部门和区队关键责任人要在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好本部门人员主动参与救灾工作。
(四)应抢救援指导标准和方法:
1.事故处理指导标准和处理方法
⑴任何地点发觉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全部必需立即汇报调度室和通知周围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⑵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快速通知和引导灾区及受威胁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清点人数,同时通知下列相关领导和单位:矿长、总工、党委书记、各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矿兼职救护队、调度室、安全科、医务所、劳资科、矿灯房、通防科、生产科、技术科、机电科、保卫科、仓库、工会、运搬工区等相关单位,采取防治事故方法,救援指挥部依据事故大小等情况,依据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预案相关要求请求上级和社会支援。
⑶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后,职员自救除正确使用自救器外,还应依据现场具体情况,充足利用峒室或独头巷道作为避难场所,发明自救条件;避灾时,应在避难所前留有衣物、矿灯等显著标志,方便抢救时发觉,要保持冷静,避免无须要体力消耗,借以延长时间待救,并可间断地敲击铁器、岩石等发出呼救信号。对小范围事故,应立即采取方法自救和互救,最大程度降低伤情。
2.救护组织和相关人员职责
矿成立以矿长为首救护指挥部。相关人员职责以下:
⑴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处理灾难事故全权指挥者,矿长任总指挥,总工程师任副总指挥,副矿长、副总和矿兼职救护队队长帮助矿长,基地指挥由指挥部派出含有救护知识人员担任,制订临时救援计划和施救方法。
⑵各副矿长:依据救援计划和施救方法,负责组织处理事故所必需人员待命,确保调集救灾必需设备器材和严格控制入井人员,并做好统计。
⑶矿各副总工程师:依据指挥部命令,依据专业性质,负责指挥某首先救灾工作。
⑷矿兼职救护队队长:是指挥部组员,领导救护队和辅助救护人员,依据救援计划和施救方法所要求任务,完成救援工作。
⑸矿党委书记:在救灾和事故处理过程中,组织党委部门,做好职员稳定思想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⑹安全科科长:依据同意事故灾难应抢救援预案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对抢救工作和入井人员控制实施有效监督工作。
⑺通防科科长:依据指挥部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制度,监测主扇工作情况和组织完成必需通风工程,实施和通风相关其它方法,并做好现场职业病危害原因随时监测工作,为救援提供基础数据。
⑻调度室主任:负责快速召集人员,依据救灾指挥部命令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⑼技术科长:依据指挥部命令,负责提供灾区及救护所需要生产技术资料,并实施生产技术方面相关方法和指定工作。负责准备好必需图纸和资料,并依据总工程师命令完成测量打钻任务。
⑽相关采掘区队长、班长:负责查明在本区域或工作面人数,听从调度室指令,并采取方法将她们有组织率领撤退到安全地点或地面,将现场所掌握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具体汇报矿调度室,并随时接收指挥部命令,完成相关抢救任务。
⑾矿值班调度员:负责立即将事故情况汇报矿山救护队、矿长、总工程师和其它相关领导,立即向下传达作战指挥部命令,通知相关人员到调度室报到待命,随时统计和掌握入井人数和井下各采掘区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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