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个人经营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各经营行市区居民创业经营的需要,开拓个人融资新渠道,规范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经营保证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为缓解创业、经营资金不足,由第三人或企业法人为其提供保证担保,我行向其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严禁办理任何形式的关联保证贷款,即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一律不得办理;严禁借款人及担保人之间相互担保,同时各经营机构应严格按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准擅自拆分逃避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辖机构办理个人经营保证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借款人应符合的条件:
(一)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二)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所投资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必须在3年(含)以上;
(三)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四)借款人或所投资的经营实体在我行开立存款帐户1年以上(含),有正常的结算往来;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保证人应符合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原则上保证人在经营行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则上为当地知名企业或企业主;
(四)保证人净资产必须大于或等于此次申请贷款金额的1.5倍;
(五)保证人或所投资的经营实体在我行开立存款帐户1年以上(含),有正常的结算往来;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如实向我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要求提供结婚证或户籍所在地的有权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原件;婚姻状况为未婚的,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无法提供未婚证明的,应要求其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未婚声明;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婚姻状况为丧偶的,需核实其婚姻状态:未再婚的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再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三)借款人所投资实体的营业执照、购销合同、租赁合同、银行对帐单、税单证明、有关资产证明等能证明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材料。公司制企业还应提供公司章程和财务报表;
(四)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融资材料一套;
(五)证明保证人实力及盈利能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土地证、购销合同、银行对帐单、税单证明、财务报表等;
(六)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我行发放贷款额度及期限,按以下标准执行:
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经营保证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的大小、上一年度经营状况、个人资产及资产积累、信用状况等确定,在我行已发生业务关系的,原则上最高额度按借款申请人上年度在我行日均存款额度(不含全额或差额承兑保证金)的3倍来确定,且保证人必须符合第七条相关规定。
已办理“个人经营保证贷款”的客户,不得再办理“亲帮贷”个人保证经营性贷款。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办理贷款需填写《个人经营性贷款申请书》,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要求提供贷款材料。
第十二条 经营行应指定专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贷款的可行性的调查、评估。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依据调查、审查结果,按我行审批权限及程序报批,根据审批结果进行业务操作,对不能贷款的应告知申请人否决的原因。
第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后,授信业务经办人员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本。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采用委托扣款还款的,应签订《委托转帐付款授权书》。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经营行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后管理及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经营行应按照《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及《银行授信后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对借款人进行授信后管理。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银行个人经营保证贷款管理办法》(九银办[2012]265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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