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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民泰贷记卡领用合约.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2743157 上传时间:2024-06-05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11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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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xx商业银行xx贷记卡领用合约xx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xxxx商业银行贷记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xxxx商业银行xx贷记卡(含主卡与附属卡;以下简称贷记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第一条申请办卡的基本条件一、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知悉并理解xxxx商业银行xx贷记卡章程(具体章程可通过甲方官方网站查询)(下称章程)和xxxx商业银行xx贷记卡领用合约(下称合约)各项条款,认可并接受本文本中载明的收费标准,自愿申领贷记卡。二、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有偿还能力,资信良好的中国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申领贷记卡。乙方及

2、其附属卡申请人应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准确、完整、 真实地提交贷记卡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下称申请资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核发贷记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三、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身份、 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领卡申

3、请、核定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查询、了解、保留和使用上述信息。若甲方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与贷记卡有关服务的目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将其资料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四、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子女或父母发放附属卡。乙方应保证附属卡的申领得到附属卡持卡人的授权,并督促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章程、本合约及甲方的各项规定。主卡及其所有附属卡共享同一账户且信用额度共享。甲方有权自行或依乙方申请对附属卡的使用设定限制。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亲自签名确认。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和乙方担保人均同意对用卡

4、所产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五、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要求其提供保证、质押等形式的担保。担保范围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因使用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费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所有担保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并按甲方认可的担保手续办理。六、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必须通过甲方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贷记卡,若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明知受理人非甲方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非法中介,而将资料交给他人办理贷记卡从而造成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损失的,则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自行承担所有损失,且甲方保留追索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责任的权利;给甲方造成损

5、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进行追索。第二条收费和计息一、在甲方核准发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贷记卡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二、乙方账户的透支消费交易及分期摊入本金交易自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即到期还款日)止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即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还款(即全额偿还上期已出账单全部欠款),则无须支付透支利息。否则,甲方将对全部透支交易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上期未全额还款,本期透支消费无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使用贷记账户(下称主账户)进行指定圈存转出或非指定圈存转出的,对主账户而言,交易视同消费。三、对

6、于预借现金交易(含取现、转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甲方将从透支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四、每期最低还款额为:100%的利息及费用+100%的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100%的分期付款每月应分摊金额+100%的预借现金+10%的透支消费。五、乙方未在最后还款日前(含)成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账户将会逾期,甲方除计收透支利息外,还将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滞纳金。六、贷记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贷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七、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贷记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价格支付相关费用

7、,包括年费、补换卡手续费、分期手续费以及存、取现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直接计扣乙方贷记卡账户。八、贷记卡所发生的各种收费款项、利率标准等内容均以甲方对外公布的最新公告为准,详见xxxx商业银行官网()的服务价格价目表;服务价格价目表未涉及的,以相关最新公告为准。九、一般情况下,贷记卡的各项利息费用在卡片激活后收取。但在特殊情况下,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甲乙双方均认可的其他方式单独授权扣取的利息费用除外。对于到期续卡、补卡、换卡,即使新卡未激活,旧卡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有效。第三条使用一、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在获准申领贷记卡后,贷记卡主账户即具备在甲方营

8、业网点柜台、ATM、网上银行、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及境内外(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带有“银联”标识的机具上进行消费、分期付款、预借现金、查询、还款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须妥善保管贷记卡卡片;不得将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有效期、安全码、验证码等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交易凭证以及有关密码、验证码等验证信息泄漏或提供给他人。因上述卡片信息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责任应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以IC卡为介质的贷记卡除主账户外,还包括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记名、不挂失,具备境内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脱机

9、消费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存款计息、转出、取现等功能。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默认为主账户交易。二、贷记卡只限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或预借现金。乙方不得利用xx贷记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将贷记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违法用途。取现金额仅用于合理、合规的消费领域,不得进入证券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等非消费领域。三、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任何不当使用贷记卡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贷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

10、名条上,按照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xxxx商业银行xx贷记卡个人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上留存的签名样式签名,并在卡片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网上银行、微信银行或客服热线(xx内96521/全国40088-96521)等甲方认可的方式激活卡片。五、贷记卡主账户除甲方特定的交易外均凭密码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通过甲方认可的方式设立、修改或重置密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用于ATM、电话银行、商户消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密码,凡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

11、基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贷记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和/或卡片信息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销售点终端、手工受理、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贷记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六、贷记卡默认开通中国银联境内闪付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即在中国大陆地区指定商户的带有“银联”标识的机具上进行小额闪付交易,且交易符合银联小额免密免签闪付交易条件和甲方有

12、关规定时免输密码和免签名。如上述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无密码、无签名交易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七、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不需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甲方的语音记录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八、含电子现金账户的贷记卡可在境内带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业务的商户进行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电

13、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无需密码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签名确认。电子现金消费不支持退货。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承担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通过芯片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电子现金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每次充值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甲方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在甲方营业网点柜台或通过自助设备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前往甲方营业网点柜台或使用甲方提供的自助设备,使用现金、甲方所发行的借记卡

14、或信用卡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充值交易。九、甲方在此提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选择无卡环境交易(如互联网、MOTO类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MOTO 类商户(如互联网、邮购、电话购物等无需刷卡完成交易的非面对面刷卡交易商户)上使用贷记卡,并充分了解交易对手、交易背景、交易环境及交易风险等情况,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否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承担因此引致的风险和损失。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内外进行的信用卡交易记入相应的信用卡清算币种账户。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将信用卡用于中

15、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联”)或其他甲方对外公告允许受理的国际信用卡组织以及甲方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对甲方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甲方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十一、贷记卡在境外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使用时交易币种为当地货币,并由中国银联按当日外汇牌价统一以人民币结算。十二、贷记卡核发后,甲方将至少每年一次对乙方的信用额度进行评估,并有权随时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乙方亦可申请调整信用额度,调整与否及幅度由甲方决定。信用额度一经甲方调整即生效,甲方应通过对账单、短信、微信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如不接

16、受信用额度调升,可要求甲方恢复。除甲方有适用法律认定的过错外,乙方不得以未经同意或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就信用额度调整承担责任。十三、甲方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确定的领取方式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通知短信,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四条对账一、甲方应按时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供当期对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纸质、电子邮件等方式,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内容。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当期账单内无交易发生且无未清偿款项,或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

17、另有约定的,则甲方可以不提供当期对账单。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与受理单位发生纠纷、未收到账单或延迟收到账单以及因交易习惯和交易特殊性质产生的无交易单据或交易单据上无签名等原因拒付交易产生的透支本息及相关应缴款项。三、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对对账单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最后还款日前向甲方进行查对,否则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权在说明理由并向甲方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核查,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银联以及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请求协助调阅签购单。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

18、,在查证认定责任前,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争议处理中不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或不签署意见,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须承担因查证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查阅签购单手续费等及第三方机构因进行争议调查、认定而收取的费用);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不应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责任,甲方应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和担保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需要变更时,须通过书面资料或其他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引起

19、的任何延误或损失,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和乙方担保人予以赔偿。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权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提出补制最近12个月内的对账单申请。第五条还款一、乙方同意贷记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的还款顺序为先冲抵已出账单款项,再冲抵未出账单款项;同账期内还款顺序为先利息或费用后本金;逾期91天以上的,按先本金后利息或费用的顺序进行归还。在出现乙方不按照领用合约还款及甲方认为乙方风险加大等情况或应监管要求时,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还款顺序。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成功偿还给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

20、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此项利率的调整而调整。三、乙方偿还透支欠款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甲方自动扣款。乙方与甲方约定通过乙方开立于甲方的账户自动扣款的,甲方有权在双方约定的日期从约定账户中扣除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账户欠款,扣收不足部分乙方应及时直接存入贷记卡账户偿还。乙方应自行确保还款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清偿欠款,否则因此造成的利息和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过最后还款日未能足额清偿应偿还款项,或出现其风险状况正在或可能危害甲方合法权益时,甲方有权通过司法机关向乙方及

21、其附属卡持卡人和担保人追索,或行使质押权。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甲方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所有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等途径依法追索所欠款项,保障其合法权益,并通过短信方式等通知被扣款人。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和甲方为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调查费、文印费、通讯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应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和其担保人全部承担。第六条有效期与销卡一、贷记卡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具体日期为卡面到期月的最后一天),过期卡片自动失效,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贷记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未在贷记卡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以书

22、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到期续卡,并重新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资信情况及用卡情况确认是否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续发新卡。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办理续卡手续,已过期的贷记卡不能继续使用。三、乙方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贷记卡所欠账款并将贷记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交回甲方或按甲方规定销毁卡片。同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发生但未记账的交易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对于销户后发生的贷记卡欠款,甲方保留相应追索权利。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予以退还。四、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申请以贷记卡分期还款方

23、式将其租用或购买的任何商品及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支付给提供商品及/或服务的供货商,且甲方已批准并全部支付或同意支付该款项,则在贷记卡申请销户时,一切未清偿的分期欠款视作到期,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及时向甲方全部付清。乙方申请贷记卡销户时,对于之前与任何及所有第三方认可或订立的关于定期/经常以贷记卡支付款项的安排,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及时终止。五、乙方对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甲方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余额提取业务,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提取手续。因电子现金账户不支持挂失,若乙方申请销户时未将卡片交回甲方,甲方不

24、承担退还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电子现金余额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第七条挂失一、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贷记卡卡片。卡片如遗失、被窃或其它遭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及时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客服热线、网上银行、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等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主账户口头挂失或至甲方营业网点办理主账户书面挂失。办理口头挂失后乙方应及时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生效。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贷记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不支持挂失,贷记卡丢失后产生的电子现金账户损失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二、贷记卡书面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及

25、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补办新卡并以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领取卡片。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明的,或该贷记卡找回后发现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按规定签名的除外,属上述情况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并保留追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责任的权利。第八条权利和义务一、贷记卡属甲方所有,甲方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一)甲方有权依据乙方使用状况,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

26、贷记卡账户调减其授信额度。信用额度调整前,甲方应及时以电话、短信或其他的方式告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在不提前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贷记卡进行止付,或限制、取消贷记卡功能,或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贷记卡,或停止该卡使用,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或其担保人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能按时还款或恶意透支的;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贷记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存在洗钱、恐怖融资

27、、买卖银行卡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为的;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身故的;7、因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导致甲方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的;8、甲方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的;9、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存在或疑似存在利用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贷记卡套现、骗取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10、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和本合约规定的情形的;11、因特殊原因,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的;1

28、2、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三)乙方在此授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直接对其在甲方成功申领的贷记卡及其附属卡进行销卡,而无需经乙方另行同意:1、乙方的贷记卡已成功发卡或续卡,并且自发卡或续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以上,乙方仍未前来甲方领取卡片的;2、乙方的贷记卡已到期,并且自到期之日起超过3个月以上,乙方仍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续卡资料的;3、乙方已确认不再使用贷记卡,但因个人原因无法主动向甲方申请销卡的;4、乙方授权甲方可进行销卡的其他情形。二、贷记卡仅限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以出租、转借或转让等任何方式被其他个人或机构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贷记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

29、担。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出租、转借、转让贷记卡及其账户或违反本合约、章程或使用指南等规定的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违约,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负责,并承担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三、甲方有权对虚假挂失、伪造或使用伪造卡、盗用贷记卡、冒领冒用贷记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贷记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四、甲方应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和担保人资料等相关信息保密,但经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或其担保人授权,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报送信用材料,及甲方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

30、况除外。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甲方认可的支付网站和自身安全的互联网端使用贷记卡,并须遵守甲方关于网上使用贷记卡的有关规定,否则因信息失密或网上使用不当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责任。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和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含商户、收单银行等)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清偿贷记卡欠款。七、甲方经审查后若不同意申请人的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将不再退还。八、甲方有权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提供给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九、甲方有权行使本合约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附则一、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相关贷记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31、、行业惯例、信用卡组织/机构的规定等办理。二、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业务发展实际对本合约及章程、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利率、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变化和调整,并将提前通过甲方官网公告通知乙方。若乙方有异议,有权选择办理贷记卡销户手续,若乙方选择不办理贷记卡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接受并按上述修改、变化和调整后的内容执行。三、履行本合约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乙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如在任何时候本合约项下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和条件,或其任何部分,已经或将成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剩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将不会因此以任何形式受到影响或损害。五、本合约经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上签字(或按指印)认可,自甲方核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基本资料中填写的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和联系方式等为双方所同意,任何书面/电子通知只要邮寄或发送至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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