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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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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分行人民币收付业务 管理内部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人民币收付业务质量,有效履行人民币流通职能,保证人民币收付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办法》的要求,特制订本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核的原则 坚持全面、客观、科学的原则,由分行根据总行《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办法》要求,结合自身情况细化考核内容和标准,对辖内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 第三条 考核的总体目标 通过对人民币收付业务开展考核,督促各级分支机构认真贯彻执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规章、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现金服务水平。 第四条 考核内容 本考核实施细则所称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包括现金供应、现金收付、残损币兑换、假币收缴和鉴定、冠字号码查询、现金全额清分等方面。 第五条 本考核实施细则适用于温州分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现金供应(4分) (一)各分支机构是否保证现金供应充足、及时,辖内营业机构是否出现无法满足客户合理现金需求而被客户投诉的情况;(2分)。 (二)是否按照人民银行和我行制度要求开展现金供应应急演练。(2分)。 第七条 现金收付(31分) (一)制度建设(2分) 1.是否制订了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计划;(1 分) 2.是否设置检查、培训登记簿并规范记载。(1分) (二)从业人员规定知晓情况(6分) 1.是否准确掌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规定;(2分) 2.是否知晓根据合理需要原则办理券别调剂的规定;(2分) 3.是否准确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2分) (三)营业场所公示内容(3分) 1.是否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1分) 2.是否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1分) 3.是否按要求组织爱护人民币宣传。(1分) (四)柜面收付管理情况(19分) 1.是否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2分) 2.是否准确掌握兑换标准;(2分) 3.兑换程序是否规范;(2分) 4.是否准确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1分) 5.是否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只收不付人民币、停止流通人民币;(2分) 6.ATM等自助设备对外支付纸币是否进行了全额清分,是否含有不宜流通人民币;(2分) 7.是否按规定收兑只收不付人民币和停止流通人民币;(1分) 8.是否根据合理需要原则为公众办理券别调剂业务;(1分) 9.是否对回笼款及时进行整点挑剔,残缺、污损人民币与完整券是否严格分开存放;(2分) 10.流通券与残损券有无互相夹带现象,款箱内的完整券和残损券是否分开;(1分) 11.对收兑的印有“法轮功”反动标语的人民币是否进行登记、单独存放;(1分) 12.营业网点对外支付纸币全额清分进展情况。(2分) 第八条 假币收缴和鉴定(23分) (一)培训管理(2分) 1. 是否制定业务培训计划,并对现金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反假货币理论和技能培训,保存培训书面记录和图片资料。(2分) (二)假币收缴(7分) 1.发现假币是否能够予以收缴,有无将假币退还客户现象;(1分) 2.是否按规定有两名以上持有反假货币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当面收缴;(1分) 3.对于假人民币纸币,是否当面加盖“假币”印章,印章加盖的颜色和位置是否正确;(1分) 4.对于假外币纸币和假硬币,是否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是否加盖“假币”印章,是否在专用袋上标明规定的细项;(1分) 5.是否向持有人出具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凭证填制是否内容完整、要素齐全;(1分) 6.是否告知持有人享有的权利;(1分) 7.是否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异常情况和提供相关线索。(1分) (三)假币保管(2分) 1.收缴的假币是否单独管理,是否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账实是否相符;(1分) 2.是否存在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假币的现象,是否存在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现象。(1分) (四)假币解缴(2分) 1.是否按季将收缴的假币实物解缴至当地人民银行。(2分) (五)现钞设备性能(3分) 1.现钞处理设备是否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维护或升级,防伪性能是否符合要求;(1分) 2.存取款一体机在具备冠字号码查询功能之前,是否关闭循环功能;(1分) 3.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银行和上级部门上报现钞处理设备管理情况。(1分) (六)公示内容(3分) 1.是否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1分) 2.是否在营业场所常年摆放反假货币宣传资料;(1分) 3.是否向社会公众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点验钞机具。(1分) (七)从业人员业务素质(4分) 1.理论测试:现金柜员是否熟练掌握反假货币相关法律法规,假币收缴流程、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的情形等;(2分) 2.实际操作测试:现金柜员是否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完成现钞清点、识假和通过反假货币系统上报假币信息等操作。(2分) 第九条 冠字号码查询(30分) (一)制度落实情况(6分) 1.是否按照规定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2分) 2.是否明确冠字号码检索业务的处理程序;(2分) 3.是否开展检索系统维护与安全管理的工作,落实防止冠字号码数据信息丢失预案及防止记录数据丢失的措施。(2分) (二)完成进度(3分) 1.是否跟进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1分) 2.取款机渠道是否完成100%;(1分) 3.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银行报送实际完成进度。(1分) (三)信息存储(6分) 1.冠字号码文件要素是否符合规定内容(包括:金融机构及网点名称、业务类型、机具编码、日期、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等;(2分) 2.冠字号码文件保存地点是否符合制度规定;(2分) 3.冠字号码文件保存时长是否至少3个月。(2分) (四)信息检索(5分) 1.是否严格执行冠字号码检索制度,按业务处理程序进行检索; (1分) 2.是否设立冠字号码检索业务登记簿,记录每笔检索业务的办理情况; (1分) 3.是否指定专人负责检索,检索人员是否熟练掌握检索方法; (1分) 4.是否实现精确检索和模糊检索两项功能; (1分) 5.是否做好检索系统的维护和升级工作,是否符合检索系统的安全管理规定。(1分) (五)查询处置(8分) 1.查询申请:是否存在拒绝查询申请或再申请的现象;是否存在受理无效申请的现象;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查询人提交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证件;(2分) 2.查询程序: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查询或再查询(如需延长,是否提前告知);是否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填制是否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在首次查询异议时,是否告知查询人再查询的权利。其中,持假币实物查询时,是否按照要求先予封存,待查询完结后再进行相应处理。(2分) 3.查询处理:在查询结果判定为金融机构付出假币时,是否没收假币实物或收回收缴凭证,并予以全额赔付;是否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是否积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的调查工作。(2分) 4.定期报送:是否按月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情况统计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当地人民银行;(1分) 5.档案保管:查询申请表和查询结果通知书是否按照规定保管装订。(1分) (六)设备贴标(2分) 1.已经人民银行批准贴标的自动柜员机和柜台是否在其显著且适宜位置张贴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查询冠字号码的标识;(1分) 2.是否定期做好贴标维护工作。(1分) 第十条 现金全额清分(12分) (一)清分能力建设(2分) 清分设备、人员配备是否充足、合理。 (二)清分质量(8分) 1.营业网点上缴代理行的现金是否经过清分;(3分) 2.各渠道对外支付现金是否按计划进度实现全额清分目标,10元及以上面额进行机械清分,5元及以下面额进行手工清分;(3分) 3.能否按照清分操作规程开展全额清分工作。(2分) (三)数据报送(2分) 能否按照要求向人民银行和分行报送相关数据资料。 第三章 考核要求 第十一条 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每一项考核内容,一次最低扣0.5分,每一项得分最低0分,不计负分。对在人民币收付业务中表现突出而获奖,或受到监管部门表彰的分支机构,可适当加分,每项加1分,相同奖项多次获得,加分不累计。 第十三条 分行将按照本考核实施细则,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完成对辖内分支机构的考核并将考核报告及相关附表(纸质及电子版)报总行运营管理部。 第十四条 分行可以根据年度监管重点以及风险监管的需要,对考核内容和权重进行必要调整。 第十五条 分行完成对各分支机构的考核后,将各分支机构得分进行排名,对考核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运营条线整体考核因素。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分行将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精神,对现金工作中出现的以下行为实行奖励: (一)发现有新版假币或者假币案件线索,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假币案件的; (二)反假货币工作积极主动,成绩突出,被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等相关单位或部门通报表彰的; (三)工作到位,轧实推进现金清分,提高人民币整洁度,维护人民币信誉,受到当地人行等相关单位或部门通报表彰的; (四)反假宣传工作开展出色,通讯信息上报及时并质量较高的网点; (五)其他应予奖励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现金工作中出现的以下行为,分行将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精神实施处罚: (一)临柜出纳人员在办理现金收付工作中,发现假币未按照法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二)临柜出纳人员违章操作,误收假币的; (三)临柜出纳人员将误收的假币故意混入流通领域,再次投放市场的; (四)银行内部人员故意收进假币或内外勾结将假币兑进,再投放市场; (五)现金清分人员在现金清分过程中挪用资金或弄虚作假的情况; (六)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未按规定处理的情况,如截留、瞒报、未按时报告等; (七)无故拒绝客户提出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要求; (八)未按时推进和维护冠字号码贴标工作; (九)其他应予处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奖惩标准 (一)奖励方面: 1.柜台依法收缴并按规定登记、保管的假币,将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奖励: 1)假币印制粗糙,纸质较差,容易识别辨认的,按假币金额的10%给予奖励; 2)假币印制技术较高,纸质较好,但花纹图案呆板,较易辨别确认的,按假币面额的20%给予奖励; 3)假币印制工艺精细,图纹逼真,须经仔细鉴别方能确认的,按假币面额的30%给予奖励。 2.没收假币并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大案要案的有功人员,将视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成绩比较突出的将追加精神奖励。 3.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全年收缴假币金额个人前三名及受到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等有关单位或部门表彰的柜员给予表彰奖励。 (二)处罚方面: 1.临柜出纳人员在办理现金收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未按照法定程序收缴假币者,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对其进行假币收缴业务再培训; 2)对因违章操作,误收假币者,按误收假币面额的1-5倍进行经济处罚; 3)将误收的假币故意混入流通领域,再次投放市场的,一经发现,按照法律规定从严处罚; 4)故意收进假币或内外勾结将假币兑进,再投放市场,一经发现,按照《xx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现金清分过程中挪用资金或弄虚作假的,对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无故不受理客户冠字号码查询和未按规定开展贴标工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300-500元经济处罚,造成客户投诉和监管部门处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4.各级分支机构现金工作人员受到经济处罚的,将给予其部门会计主管按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额的50%进行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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