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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所得税汇算清缴手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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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目录第一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础要求2一、汇算清缴涵义和范围2二、汇算清缴时间和内容2三、汇算清缴资料要求3四、汇算清缴计算4五、汇算清缴行政法律责任6第二章 外企所得税汇算清缴关键政策7一、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7二、资产税务处理9三、关联企业转让定价11四、填补亏损政策12五、财产损失税前填补13六、赢利年度确实定13七、汇总纳税要求14八、尤其项目或行业要求15九、境外已纳税款扣除19第三章 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差异分析21第四章 涉外企业所得税操作系统23一、系统介绍23系统介绍23特定术语23二、软件安装24安装前准备241.硬件环境242.软件环境24安装软件

2、241.安装所得税申报系统242.升级其它系统组件27三、使用软件28开启系统28功效介绍281.申报系统数据文件管理282.编辑申报数据界面303.报表编辑部分功效介绍30应用操作361.企业相关信息维护362.系统其它操作41关键说明安装软件请您使用光盘,也能够网上下载 .com操作系统授权码: GN1SFMAC4-5NHEFH2S-TNX7GYIE4(请您注意区分数字、字母和字母大小写)常见问题答疑:点击企业网站进入深圳服务区 第一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础要求一、汇算清缴涵义和范围(一)汇算清缴涵义。汇算清缴是指在外资税法要求时限内,企业填写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并自核自缴

3、应补缴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年度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宜,对全部参与汇算清缴企业资料进行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行为。 (二)汇算清缴范围。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含试生产、试营业)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企业,不管盈利或亏损,也不管企业是核实征收还是核定征收,除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外,均应根据外资税法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相关要求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二、汇算清缴时间和内容(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要求1、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十二个月度应纳

4、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应依其整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缴税额;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要求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可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能够合适延长申报期限,延长久限不得超出30天。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对企业年度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通常性审核,并办结企业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3、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于每十二个月5月31日前为企业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5、在接收企业年度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实;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于每十二个月6月30日前,将该证实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4、各地税务机关应在每十二个月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和总结等各项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键内容1、企业应首先根据措施要求,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申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宜,并进行资料汇

6、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三、汇算清缴资料要求(一)报送时要求依据措施要求,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该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3)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汇报(4)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管理需要,要求报送其它资料。(二)报送前应确定资料同时措施还要求,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前,应检验下列事项是否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确定:1、享受税收优惠情况2、税前列支成本费用项目3、企业相关会计核实方法改变情况;4、其它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项目。四、汇算清缴计算(一)税率基础要求(二)应税所得额要求 1、应税所得额概念(1)纳税年度概念,外

7、资细则第八条明确指出,纳税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因为关、停、并、转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该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2)收入总额概念,应税所得额是以每个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为计算依据,而各项收入存在着跨年度客观情况。(3)成本费用等可扣除项目标概念成本: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含技术转让)成本。纳税人必需将经营活动中发生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工资: 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要求显然不一样于内资企业所得

8、税,外资细则第二十四条要求企业支付给职员工资和福利费,应该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文件及相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不过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职员境外社会保险费。三“金”两“费”: 三“金”两“费”是对企业为职员提取和缴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养老金、职员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简称。业务招待费: 整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不得超出销货净额5;整年销货净额超出1500万元部分,不得超出该部分销货净额3。或,整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得超出业务收入总额10;整年业务收入总额超出500万元部分,不得超出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5。坏帐损失: 外资细则第二十五条对外资企

9、业提取坏帐准备要求: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企业,能够依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含银行间拆借),或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余额,计提不超出3%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借款费用: 企业发生和生产、经营相关合理借款利息,准予列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或无形资产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利息,应该计入固定资产原价。本条第一款所说合理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通常商业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捐赠外资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据实列支。技术研发费: 国税发【1999】173号文相关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相关问

10、题通知对外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问题作出了专门要求。指出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加10%以上(含10%),经税务机关同意,许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50%(含50%)抵扣当年度应税所得额。向总机构缴纳管理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置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相关合理管理费,应该提供总机构出具管理费聚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证实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查证汇报,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和其生产、经营相关管理费。(三)税额扣除 1、政策抵免,就是指外企购置国产设备抵免增量税额要求。财税字49号文要求,自1999年7月1日起外企购置国产设备能够抵扣增量税额

11、。2、境外所得税扣除,外资细则中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六条对境外税额扣除做了详尽要求。 (1)所说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起源于中国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税款,不包含纳税后又得到赔偿或由她人代为负担税款。 (2)境外所得依据外资税法要求计算应纳税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所得,依据外资税法及其细则相关要求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所应摊计成本、费用和损失,得出应税所得额后计算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该分国不分项计算。 (3)外商投资企业就起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税款,低于依据外资细则要求计算出扣除限额,能够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税款;超出扣除限额

12、,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能够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出限额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出五年。 (4)上述要求,仅适适用于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据外资税法第十二条要求扣除税额时,应该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同十二个月度纳税凭证原件,不得用复印件或不一样年度纳税凭证作为扣除税额凭据。五、汇算清缴行政法律责任对于外企在汇算清缴中所应负担行政法律责任,措施(即:国税发13号文)中第十三至第十五条做了以下要求:1、企业未按要求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责令限期更正通知书后按

13、要求时限补报。企业未按要求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延期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根据征管法要求处以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申报,可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见附件3)后,应在要求时限内缴纳税款。 2、企业未按要求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3、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需先依据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对应担保,然后能够在缴纳税款或提供对应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

14、关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二章 外企所得税汇算清缴关键政策一、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区域性税收优惠法规起源适用地域适用企业优惠税率外资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15%设置场所外国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细则第七十三条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外资税法第七条第三款、国税发1999132号在全国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标生产性外上投资企业外资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三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4%国税发1999172号中西部地域国家激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前15%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外商

15、投资企业是指: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9、直接为生产服务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其它行业。(二)行业或项目标税收优惠企业类型优惠前提优惠待遇法规起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石油、天然气、稀有和贵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除外)经营期在以上两免三减半外资税法第八条及其细则第七十五条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边远地域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后按应纳

16、税额减征15%30%产品出口企业两免三减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减半征收,但不得低于10%外资税法第6条及其外资细则第68条外资税法第8条及其外资细则第75条优异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后,仍为优异技术企业,延长3年减半征收,但不得低于10%从事港口、码头建设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以上五免五减半在海南设置从事能源、交通建设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在浦东设置从事能源、交通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经济特区设置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上,投资额在500万美金以上一免两减半外资税法第八条及其外资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特区和国务院同意其它地域设置外资金融机构以上,外资资金超出1000万美金(三)再投资退税税收优

17、惠依据外资税法第十条和国税发49号精神,再投资退税税收优惠以下:1、 投资退税通常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创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短于五年,经税局审核,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2、 投资退税尤其优惠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行、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优异技术企业(应提供审核部门对应证实),和外国投资者将从设在海南企业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短于5年,经审核同意,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所缴纳所得税税款。不过,若再投资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没

18、达成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或没有被继续确定为优异技术企业,应该缴回已退税款60%。3、 投资退税计算公式在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百分比4、 投资退税办理期限外国投资者必需在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载有其投资额、投资期限增资或出资证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四)政策抵免优惠(具体内容见第一讲)二、资产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税务处理1、固定资产标淮 外资细则第三十条要求,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十二个月以上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和生产、经营相关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关键设备物品,单价在下或

19、使用年限不超出两年,能够列为流动资产进行核实,按实际使用数列为费用支出。2、固定资产计价,外资细则第三十一条指出固定资产计价,应该以原价为准。 3、固定资产折旧(1)折旧计提时间。外资细则第三十二条要求:企业固定资产,应该从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固定资产,应该从停止使用月份当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从事开采石油资源企业,在开发阶段投资,应该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次月起计算折旧。 (2)折旧计提残值。外资细则第三十三条指出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量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该不低于原价百分之十。(3)折旧计提方法。第三十四

20、条 固定资产折旧,应该采取直线法计算;需要采取其它折旧方法,能够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层上报国家税务局同意。(4)折旧计提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它生产设备,为十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运输工具和和生产、经营业务相关器具、工具、家俱等,为五年。 相关折旧年限,第三十六条又要求,从事开采石油资源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投资所形成固定资产,能够综累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年限不得少于六年。(二)无形资产税务处理1、无形资产确实定外资细则中第四十六条确定了企业无形资产内容,即为:企业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2、 无形

21、资产计价上述第四十六条还要求了无形资产计价,应该以原价为准。具体指:受让无形资产,以根据合理价格实际支付金额为原价;自行开发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实际支出额为原价;作为投资无形资产,以协议、协议要求合理价格为原价。3、 无形资产摊销外资细则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无形资产摊销,应该采取直线法计算。作为投资或受让无形资产,在协议、协议中要求使用年限,能够根据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要求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三)递延资产(长久待摊费用)税务处理1、递延资产确实定根据会计制度要求,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摊各项费用。除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外

22、,关键是企业创办费。2、 递延资产摊销外资细则第四十八条要求,从事开采石油资源企业所发生合理勘探费用,能够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四十九条要求,企业在筹备期发生费用,应该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同时指出,所说筹备期,是指从企业被同意筹备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含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期间。(四)存货资产税务处理即为外资细则中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内容。前一条指出,企业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货计价,应该以成本价为准。三、关联企业转让定价(一)关联企业认定外资细则中第五十二条既是对外资税法

23、第十三条解释,也是对关联企业概念明确,指出:通常和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企业、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一律视为关联企业。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3、其它在利益上相关联关系。(二)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细则中第五十二条到五十八条,尤其随即颁布国税发1992242号文从调整范围和调整措施两个方面,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中常见五种业务进行税务调整。1、购销业务。第五十四条要求,企业和关联企业之间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当地税务机关能够依法进行调整:2、资金融通。第五十五条指出,企业和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利息,

24、超出或低于没相关联关系所能同意数额,或其利率超出或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当地税务机关能够参考正常利率进行调整。3、提供劳务。第五十六条专门要求,企业和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当地税务机关能够参考类似劳务活动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对此国税发1992242号也作了深入补充,即:参考类似劳务活动正常收费标准对关联企业之间劳务费用进行调整,要注意企业和关联企业间提供劳务及和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在业务性质、技术要求、负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法等方面可比性。4、财产转让。第五十七条要求,企业和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

25、来作价或收取、支付使用费,当地税务机关能够参考没相关联关系所能同意数额进行调整。5、管理费支付。外资细则第五十八条强调指出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6、坏账损失。关联企业之间往来账款本不得确定为坏账,不过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正常交易。国税函945号文件最终要求:关联企业之间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许可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三)关联企业税务管理依据国税发199859号即: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要求,对关联企业有以下管理要求。1、在纳税年度内,企业和其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应在报送年度所

26、得税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国企业和其关联企业往来情况年度报表。2、当地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和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交易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3、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上述资料时,应以书面通知。企业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报送。4、企业不按要求时间和要求报送或拒绝报送相关交易价格、费用标准,当地税务机关可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要求给以处罚。5、对企业和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降低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地税务机关有权做出判定和调整,并据以征税。调整方法按外资细则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七条要求办理。6、当地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进行调整时,应将调整金额、

27、性质书面通知被调整企业。7、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通常限于被审计、调查纳税年度应税所得。其审计、调查、调整通常应自纳税年度下十二个月度起3年内进行。如调整包含以前年度所得,也可向前追溯,不过最长不得超出。8、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所得,企业不作对应账务调整,其关联方取得超出没相关联关系所应取得数额部分,视同股息分配,该股息不享受外资税法第19条所要求免税所得税优惠。其关联方取得所得如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调整已扣缴预体所得税。9、企业如对转让定价调整有异议,必需按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时间和要求先缴纳税款,后按外资税法第二十六条要求进行行政复议,同时要提供相关价格、费用等资料。不然税务机关不予受理。10、

28、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包含实施税收协定条款,依据税收协定要求实施。四、填补亏损政策填补亏损政策来自外资税法第十一条和国税发152号文件内容,可归纳以下:1、外资税法第十一条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置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能够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填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填补,能够逐年延续填补,但最长不得超出五年。2、相关预缴季度所得税时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该文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根据外资税法要求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填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亏损,填补亏损后有余额,再按其所适用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3、汇总企业亏损填补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

29、或合并申报中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一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盈利,可用和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盈利进行抵补。五、财产损失税前填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标后续管理问题通知 (国税发80号)第十条“取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后续管理”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通知(国税发46号)要求,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能够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发生财产损失,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30、时,应就其财产损失类型、程 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做出书面说明,同时附送企业内部相关部门财产损失判定证实资料等,若包含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还应附送企业外部相关部门、机构判定财产损失证实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检验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应就企业财产损失进行关键检验。对企业列支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又没有措施实际取证,能够进行纳税调整。本局3月13日颁布国税发46号文件同时停止实施。六、赢利年度确实定(一)外资细则第七十六条要求,开始赢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取得利润纳税年度。企业创办早期有亏损,能够依据外资税法第十一条要求逐年结转填补,以填补后有利润纳税

31、年度为开始赢利年度。(二)国税发1995121号对上述第第七十六条作了深入解释说明。该项要求能够用下图来直观地表示:开始赢利年度企业当年实际经营期是否不足6个月当年是否赢利不能作为赢利年度否否是是企业是否盈利不能作为赢利年度作为赢利年度否是从下年开始作为赢利年度减免期限从企业赢利年度开始连续计算,不因为中间亏损而推迟七、汇总纳税要求对于汇总纳税政策要求,关键是以外资细则相关条款(第89至93条)为基础,辅以国税发152号共同组成。具体要求总结以下:(一)外资细则第九十一条要求,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包含营业机构适用不一样税率纳税,应该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应税所得额,根据不一样税率缴

32、纳所得税。这里所说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应该按有盈利营业机构所适用税率纳税。发生亏损营业机构,应该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盈利填补其亏损,填补亏损后仍有利润,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税率纳税;同时,其填补额应该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营业机构所适用税率纳税。不过,第九十二条又要求,当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营业机构不能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应税所得额时,当地税务机关能够对其应纳税所得总额,根据营业收入百分比、成本和费用百分比、资产百分比、职员人数或工资数额百分比,在各营业机构之间合理分配。第九十三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置分支机构,在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时,比照本细则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

33、二条要求办理。(二)国税发152号,即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实施问题通知,对各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盈亏相抵处理问题作了深入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中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一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盈利,可用和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盈利进行抵补。(三)因为总企业或母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征收地和组员企业管理地不一致,征收和管理脱节,加之层次多,操作复杂,监管难度大,轻易造成管理上漏调和税款流失。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颁布规程中强调了汇总申报纳税管理。(1)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34、关,在接收企业年度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于每十二个月5月31日前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实;所属各营业机构应于每十二个月6月30日前,将该证实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2)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发觉其所属营业机构疑点,需要深入核实,能够向该企业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 ,该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应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函复结果。(3)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验中,发觉营业机构有少报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所得税问题,应将相关情况立即向

35、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4)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根据措施第七条要求对营业机构就地征收税款或调整免税期所得或调整亏损额,应立即将征收税款额及应税所得额调整额以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应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总额作对应调整,并在应补(退)税额中减除已在营业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额。为了方便了解,外资组员企业汇总纳税计税方法列表以下: 案例年度分机构A利润(设:T=30%)分机构B利润(设:T=24%)应纳税利润100万-50万(100-50)30%利润40万120万4030%+(120-50)24%+50

36、30%八、尤其项目或行业要求(一)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处理因为投资业务特殊性,(94)财税字第083号文件对外资企业从事此项业务税务处理,作了专门要求。1、对专门从事投资业务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问题(1)投资企业根据相关法规从事投资业务及和投资相关其它业务(包含为接收其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培训、代理等服务业务),不属于外资税法第七条、第八条及其外资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要求生产性企业范围,不应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待遇。(2)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投资企业,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并依据外资税法

37、和外资细则及其它相关要求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2、相关外商投资企业以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税务处理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经过相关部门同意,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及其它非货币资产向其它企业投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协议认定价值和原账面净值之间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税所得额。如为净收益,且数额较大,计入当期应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有困难,经企业申请和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在不超出五年期限内平均分期转为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相关从事投资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应税所得额计算问题(1)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应合理、正确地分别计算境内投资收益和经营业务收入,和各自相关成本、费用和损失。(2)依据外资细则第十

38、八条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境内投资企业取得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税所得额,但和该投资相关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议实施中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税所得额。(3)从事投资业务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除上款所述境内投资利润(股息)以外其它各类所得,应依据外资税法要求计算纳税。(二)对从事房地产业务外商投资企业若干问题税务处理因为房地产业务特殊性,国税发1999242号对此作了专门要求,要求自1月1日起对以下问题进行以下处理:1、从事房地产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企业签署房地产代销、包销协议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在中国境内房地产,

39、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人,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2、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分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数额,不得超出房地产销售收人10。(三)对企业重组问题相关税务处理关键是依据国税发199771号精神进行处理。1、合并税务处理(1)资产计价处理。凡合并后企业在会计损益核实中,按评定价调整了相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 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税所得额时,经申请何审核后按逐年调整或综合调整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调整。(2)定时减免税

40、优惠处理。合并前各企业剩下定时减免税期限不一致,或其中有不适用定时减免税优惠,合并后企业应划分计算对应应税所得额。对其中剩下减免税期限不一致业务对应部分应税所得额,分别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对不适用税收优惠业务应税所得额,不享受优惠。2、分立税务处理(1)资产计价处理。分立后各企业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分立前企业账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分立而对相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定价值调整其原账面价值。凡分立后企业在会计损益核实中,按评定价调整了相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税所得额时,根据本要求第一条相关企业合并“资产计价处理”款项中要求方法给予调整。(2)税收优惠处理

41、。对分立后各企业,应分别依据其生产经营情况,依据外资税法及其外资细则及相关要求,确定适用减低税率及承续享受分立前企业定时减免税优惠待遇。(3)前期亏损处理分立前企业还未填补经营亏损,按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数额,可在外资税法第十一条要求亏损填补年限剩下期限内,由分立后各企业逐年延续填补。3、股权重组税务处理。股权重组就是企业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股份金额或百分比发生变更,具体包含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对股权重组税务处理分以下情况进行。(1)股权转让收益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企业股权或股份所取得收益,应依据外资税法及其外资细则相关要求,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中国

42、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税所得额中扣除。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差额。而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股权所收取包含现金、非货币资产或权益等形式金额。 (2)股票发行溢价处理。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溢价部分,为企业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3)以利润(股息)购置股票适用再投资退税优惠限定。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取利润(股息)购置本企业股票(包含配股)或其它企业股票,不适用外资税法相关再投资退税优惠要求。(4)股权重组企业相关税务事项处理。对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后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

43、理。企业在股权重组后,依相关法律要求仍为外商投资企业或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其相关事项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企业不得按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相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定价值,调整其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账面价值。凡企业在会计损益核实中,按评定价调整了相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税所得额时,根据上述企业合并“资产计价处理”款项中要求方法给予调整。 企业根据外资税法及其外资细则及相关要求可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股权重组后,企业就其还未享受期满税收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得重新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企业在股权重组前还未填补经营亏损,可在外资税法第十一条要

44、求亏损填补年限剩下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逐年延续填补。4、资产转让税务处理。所谓资产转让是指:企业转让本企业或受让另一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包含商誉,经营业务及清算资产)。企业转让,受让资产,不影响转让,受让双方企业存续性。对资产转让包含相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要求处理:(1)资产转让收益处理。企业取得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应依据外资税法及其外资细则及相关要求,计入其当期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2)受让资产计价处理。受让方所受让各项资产,可按该各项资产实际受让价,计入受让方相关资产账目。如受让资产项目繁多或和商誉或经营业务一并作价受让,不易分别计算各项资产受让价,能够按相关资产在转让方账面净值,计入

45、受让方相关资产账目;其实际受让总价和该相关资产账面净值差额,可作为商誉或经营业务受让价金额,单独列为受让方无形资产,在资产受让之日起不少于十年期限内平均摊销,资产受让后企业剩下经营期不足十年,在企业剩下经营期内平均摊销。(3)税收优惠处理。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后未改变其生产经营业务,应承续其原税收待遇,其中享受定时减免税优惠,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资产转让或受让一方企业,在资产转让后改变了生产经营业务,凡属原适用相关税收优惠业务改变为非适用优惠业务,在资产转让后不得继续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凡属原不适用相关税收优惠业务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可享受自该企业赢利年度起计算税收优惠年

46、限中剩下年限优惠。(4)前期亏损处理。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经营亏损,各自在外资税法第十一条要求亏损填补年限内逐年填补。不管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及业务,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在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间相互结转。 5、其它要求(1)重组后内外资百分比不符合外资税法要求,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是重组后原来外资没有退出,不需按外资税法第八条要求补交已经减免税款;第二种情况是外资实际退出而不满足税收优惠前提,按外资税法补缴已经减免税款。(2)外国企业发生以上业务参考以上处理方法进行。九、境外已纳税款扣除依据外资税法第十二条及其细则第八十四条内容,可知外资企业境外所得已纳税扣除方法以下:(一)法律依据外资税法第十二条要求是境外所得税可扣除法律依据。该条文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起源于中国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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