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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企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企业(以下简称“集团企业”)各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避免发生火灾,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动火作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
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作业。
第四条 各单位根据本要求实施动火工作中,还必需严格实施以下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集团企业规程制度:
《电力设备经典消防规程》(DL5027-93)
《氢气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等。
第五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集团企业各单位。各分支机构、区域子企业、上市企业、水电流域企业和发电企业应依据本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出相关管理措施和实施细则,逐层立案至集团企业安全生产部。
第二章 防火关键部位划分和动火等级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发生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四大”标准,依据生产实际,确定生产现场防火关键部位。
第七条 生产现场防火关键部位应包含: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天然气输送系统、制氢站等氢气系统,和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有建设工程任务单位,应结合工程作业特点制订建设期间基建动火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根据本要求做好和生产交叉动火作业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防火关键部位防火责任制和防火检验制度,制订防火安全方法和火灾应急预案,书面公布并定时修订及演练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和集团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要求,在防火关键部位悬挂防火关键部位标志牌和安全标志牌。防火关键部位标志牌内容包含:防火关键部位名称及防火责任人,并应随人员变动情况立即更新。
第十条 动火等级分为两级,各单位应依据动火等级划分本单位一级动火区和二级动火区。
(一)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防火关键部位。最少包含:
1、1)油区及油库围墙内;油码头引桥岸端以内;输油、燃油系统及和油系统相连接管道,和废油储放区;汽轮机油系统。
2、)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围墙内。
3、)天然气调压站、处理及输气管道系统、液化气站。
4、)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及汽油站内;船舶燃油仓、轮机油仓;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容器及和此连接系统和辅助设备。
5、)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有可能引燃电缆动火作业区域。
6、)锅炉制粉系统,指锅炉粉仓内、粉仓上方明火作业有可能造成粉尘爆炸、绞龙、细粉分离器等区域。
7、)脱硫系统吸收塔等;
(二)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全部防火关键部位及严禁明火区。最少应包含:
1、) 和油系统能可靠断开或加堵板隔离管道。
2、) 油管道支架及其支架上其它管道。
3、) 燃气、氢系统管道及氢冷发电机上、下周围30米范围内。
4、) 有可能造成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包含电缆)周围动火区域。
5、) 控制室、调度室、档案室、计算机室、通讯机房及多种电子间。
6、) 船舶轮机舱。
第三章 动火工作票制度
第十一条 在动火区实施动火作业时,必需实施动火工作票制度。
第十二条 动火工作票是检修工作票(主票)隶属票,不得替换检修工作票(主票)或设备停、复役手续。
第十三条 办理动火工作票应在推行检修工作票(主票)手续以后或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办理检修工作票(主票)要求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 依据一、二级动火区划分和动火等级,动火工作票分一级动火工作票和二级动火工作票二种。参见附录1、2。
第十六条 动火工作票办理权限
(一)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含有一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资格部门责任人或技术责任人签发,各单位安监部门责任人、消防管理部门责任人审核,单位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同意,必需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同意。
(二)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含有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资格班长或技术员签发,各单位安监人员、消防管理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责任人或技术责任人同意。
第十七条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运行许可人、动火工作责任人应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考试,考试合格后,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同意并书面公布。未经考试合格并书面公布上述人员不得办理对应等级动火工作票。
第十八条 从事焊接、气割作业动火实施人应含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件,其它动火实施人应含有必需作业技能。动火实施人资格由本单位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同意并书面公布;也可由车间领导同意并书面公布,但必需报本单位安监部门立案。
第十九条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工作责任人。
第二十条 动火工作票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该项工作动火工作票。
第二十一条 外协单位企业单位在各单位生产现场实施动火作业时,应由本单位含有资格人员按动火等级推行动火工作票手续,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并派本单位安监、消防及设备管辖人员现场监督;外协单位企业动火工作责任人及动火实施人应符合对应条件并经过考试、审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安全责任。
(一)各级审批人员及签发人责任:
1、审查工作必需性。
2、审查动火条件是否含有。
3、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4、审查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方法是否正确完备。
(二)运行许可人责任:
1、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方法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审查动火设备和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责任人交待运行所做安全方法是否完善。
(三)动火工作责任人责任:
1、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止。
2、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3、落实检修应做安全方法并使其完善。
4、向相关人员部署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方法,并进行安全教育。
5、一直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6、动火工作间断、转移、终止时检验现场无残留火种。
(四)消防监护人责任:
1、在动火现场配置必需、足够消防设施。
2、检验现场消防安全方法是否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员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易燃液体可燃蒸气含量、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一直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状态,立即阻止违章动火行为,发觉失火立即扑救。
5、动火间断、转移、终止时检验现场无残留火种。
(五)动火实施人责任:
1、动火前必需收到经审核同意且许可动火动火工作票。
2、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方法。
3、全方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要求范围内实施动火。
4、立即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隔绝方法。
5、动火工作间断、终止、转移时清理并检验现场无残留火种。
第二十四三条 各级人员发觉安全方法不完善、不正确、违反相关要求等违章行为,或在动火过程中发觉有危险时,全部有责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汇报相关部门和领导。
第二十五四条 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或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指派动火工作责任人填写。
第二十六五条 动火工作票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部分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并在修改处署名或盖章。利用工作票管理系统办理动火工作票时,应正确填写,不能任意修改,动火工作票应含有自动过号功效,并符合相关安全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六条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需重新推行动火工作票手续。
第二十八七条 一级动火工作票一式四份,二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动火工作责任人、运行许可人、动火实施人各执一份。全部动火工作票随检修工作票一同保留。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留在本单位负有动火安全管理职责部门(安监部或消防管理部门),保留期限为十二个月。
第四章 动火过程控制
第二十九八条 动火作业必需根据下列标准从严掌握。
(一)有条件拆下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二)能够采取不动火方法替换而一样能够达成效果时,尽可能采取替换方法处理。
(三)尽可能把动火作业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程度。
第三十二十九条 动火作业动火前必需做到“十二不”。
(一)未收到经审核同意动火工作票不动火。
(二)消防监护人和相关监护人未到位不动火。
(三)防火、灭火方法未落实不动火。
(四)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动火。
(五)周围难以移动易燃物品、珍贵设备未采取可靠隔绝方法前不动火。
(六)油车、油船停靠区域不动火。
(七)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不动火。
(八)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尤其是油类,其中包含食用油及其油污)容器、管道未清理洁净前不动火;储存易燃易爆物品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不动火。
(九)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预防焊花飞溅方法,或下面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或无可靠隔离方法不动火。
(十)周围有和动火作业相抵触工作(如机组排氢、煤气装置排煤气、熬制沥青、冷底子油、油漆、油及其它有机溶剂清洗工件、油处理等),不含有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不动火。
(十一)风力达5级以上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方法不动火。
(十二)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险前不动火。
第三十一条 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15分钟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可燃挥发物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觉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第三十二一条 对动火工作票中粉尘、可燃气体、氢气检测要求以下:
1、) 在粉尘浓度大场所,须在测定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 (煤粉尘小于20克/立方米)。
2、) 在油区内、油码头引桥端以内、油系统设备和管道、汽油站内、天然气、液化气站内、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储存或储存过可燃(易燃)气体(液体)容器及其连接设备等处,须在测定可燃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原油气含量小于0.2%)。
3、) 在氢气系统、制氢站内、氢冷发电机周围30米以内等处,须在测定氢气浓度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氢气含量小于0.4%)。
第三十三二条 动火作业动火中必需做到“四要”。
(一)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责任人和相关监护人要不间断监视动火情况。
(二)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责任人、动火实施人和相关监护人发觉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责任人、动火实施人和相关监护人要立即报警,并在确保人身安全前提下进行扑救。
(四)动火实施人要严格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和动火基础要求。
第三十四三条 动火作业动火后必需做到“一清”,动火作业间断或结束时,应由动火实施人对动火现场进行根当地检验清理,确定火种全部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五四条 应加强一、二级动火作业现场监护。
一、二级动火作业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验防火安全方法是否完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责任人或技术责任人、消防监护人、单位安监人员应一直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消防监护人一直在现场监护。
第三十六五条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动火工作间断、重新动火前必需重新检验防火安全方法,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六条 本要求和上级规程、要求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要求为准。
第三十八七条 本要求由华电集团企业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八条 本要求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录1:
发电厂(企业)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检修工作票编号: №:
动火部门
班组
动火工作
责任人
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
动火工作内容(示意图)
申请动火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结束
运行应采取安全方法:
检修应采取安全方法:
审批人签章
生产副厂长
或总工程师
安监部门
责任人
消防管理部门
责任人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
运行应采取安全方法已做完。检修应采取安全方法已做完。
运行许可人签字: 动火工作责任人签字:
应配置消防设施和采取消防方法已符合要求。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测定合格。
消防监护人签字: 运行许可人签字:
许可动火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
动火实施人签字:
安监部门责任人 消防管理部门责任人 动火部门责任人 动火工作责任人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动火工作于 年 月 日 时 分结束。 动火实施人签字:
动火工作责任人签字: 消防监护人签字:
备注:
附录2:
发电厂(企业)二级动火工作票参考格式
检修工作票编号: №:
动火部门
班组
动火工作
责任人
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
动火工作内容(示意图)
申请动火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结束
运行应采取安全方法:
检修应采取安全方法:
审批人签章
动火部门
责任人
安监人员
消防管理人员
动火工作票
签发人
运行应采取安全方法已做完。检修应采取安全方法已做完。
运行许可人签字: 动火工作责任人签字:
应配置消防设施和采取消防方法已符合要求。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测定合格。
消防监护人签字: 运行许可人签字:
许可动火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 动火部门责任人签字:
安监人员 消防管理人员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 动火工作责任人 动火实施人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动火工作于 年 月 日 时 分结束。 动火实施人签字:
动火工作责任人签字: 消防监护人签字: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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