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小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小区矫正,将小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遵法公民,依据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小区矫正实施措施等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小区矫正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小区矫正是指将符正当定条件罪犯置于小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非监禁刑罚实施活动。 第三条 小区矫正人员,包含下列罪犯:(一)被判处管制;(二)被宣告缓刑;(三)被决定暂予监外实施,包含: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妇女
2、;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实施不致危害社会;(四)被裁定假释。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由公安机关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根据要求,主动做好帮助工作,发觉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有违反刑法第五十四条要求情形,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汇报。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能够自愿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心理教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第四条 小区矫正任务是:(一)依据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小区矫正相关要求,加强对小区矫正人员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顺利实施;(二)采取多个形式,对小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学习,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进其成为遵法公民;(三)经过多种路径,帮助小区矫正人员处理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碰到困难,以利
3、于其提升适应社会能力。 第五条 小区矫正工作基础标准:(一)坚持党对小区矫正工作领导,认真落实中央相关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决议布署,确保小区矫正工作正确方向。(二)坚持小区矫正工作非监禁刑罚实施性质,不停完善刑罚实施制度。(三)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小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四)坚持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充足调动社会资源和相关方面主动性,不停增强小区矫正工作社会效果。第六条小区矫正人员应该遵遵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严禁令和小区矫正相关要求,服从监督管理,接收教育矫正。小区矫正人员人身安全、正当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和其
4、它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权利不受侵犯。小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在小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依据职能推行下列职责:(一)对拟适用小区矫正被告人,依据需要委托相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定;(二)对符合小区矫正适用条件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三)依法做好小区矫正法律文书和小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四)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提议、撤销缓刑、假释提议和收监实施提议,依法作出裁定;(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小区矫正人员教育矫正工作。第八条 在小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检察院依据职能推行下列职责:(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管所交付小区矫正人员实
5、施活动实施监督;(二)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变更和终止小区矫正实施活动实施监督;(三)对小区矫正执法活动中发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四)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管、矫正、奖惩小区矫正人员活动实施监督;(五)主动参与对小区矫正人员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工作机制建设;(六)依法受理小区矫正人员控告和申诉,维护小区矫正人员正当权益。第九条 在小区矫正工作中,公安机关依据职能推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做好小区矫正法律文书和小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二)帮助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按要求时间报到、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居住地市、县或脱离监管小区矫正人员进行查找、追查;(三)立即将有
6、违法犯罪嫌疑或在小区矫正期间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罚小区矫正人员纳入关键管控,并落实相关工作方法;(四)对违反治安管理要求和再犯罪小区矫正人员立即依法处理;(五)帮助司法行政机关立即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实施决定收监实施罪犯送交监狱或看管所。(六)立即办理本机关撤销暂予监外实施罪犯收监实施工作。 第十条 在小区矫正工作中,省级、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职能推行下列职责:(一)对本辖区小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协同相关部门制订实施意见;(二)利用省小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本辖区小区矫正工作进行督促检验;(三)定时组织开展本辖区小区矫正执法检验和考评;(四)地(市)级司法
7、行政机关审查对小区矫正人员减刑提议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提议、撤销缓刑、假释提议;(五)建立和政法各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和协调长久有效机制,研究处理本辖区小区矫正工作重大问题;(六)处理小区矫正人员突发事件;(七)组织开展本辖区小区矫正工作队伍培训;(八)其它应该推行职责。 第十一条 在小区矫正工作中,监狱依据职能推行下列职责:(一)对拟提请假释或决定暂予监外实施罪犯,需要调查其对居住小区影响,能够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定;(二)依法做好小区矫正法律文书和小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三)立即办理本机关撤销暂予监外实施罪犯收监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在小区矫正工作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
8、据职能推行下列职责:(一)接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委托,对拟适用小区矫正被告人、罪犯开展调查评定;(二)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协同做好小区矫正法律文书和小区矫正人员交接工作;(三)利用省小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执法审批系统对所辖小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四)所属小区矫正机构对小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建立小区矫正实施档案;(五)负责小区矫正人员外出、变更居住地等事项审批;(六)负责严禁令实施;(七)负担办理对小区矫正人员给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提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实施提议,提出减刑提议等关键执法事项;(八)组织指导本辖区小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小区服务和心理矫
9、正工作;(九)指导、监督、检验本辖区小区矫正工作,定时开展执法检验;(十)组织查找或追查未按要求时间报到、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居住市、县或脱离监管小区矫正人员;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对暂予监外实施罪犯决定收监实施,立即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管所;(十一)办理期满小区矫正人员解除小区矫正相关手续;(十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小区矫正人员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适应性帮扶;(十三)处理小区矫正人员突发事件;(十四)指导、评定本辖区参与小区矫正社会组织工作;(十五)组织开展本辖区小区矫正工作队伍培训; (十六)其它应该推行职责。第十三条 在小区矫正工作中,司法所依据职能推行下列职责:(一)负担小区矫正
10、日常工作,建立小区矫正工作档案。(二)帮助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拟适用小区矫正被告人、罪犯开展调查评定;(三)组织开展小区矫正宣告、成立矫正小组、制订矫正方案等工作;(四)利用省小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执法信息系统对所辖小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表现进行监督、考察,并负责统计和考评,;(五)组织小区矫正人员参与教育学习、小区服务和心理矫正;(六)负责小区矫正人员外出、变更居住地审批或审核;(七)组织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对小区矫正人员开展多个形式教育和适应性帮扶工作;(八)组织对小区矫正期满人员宣告工作;(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其它工作。第三章 调查评定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作出管制、缓刑、
11、假释、暂予监外实施判决、裁定和决定前;人民检察院在提出对被告人适用小区矫正量刑提议前;公安机关、监狱对罪犯在决定暂予监外实施前;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小区影响,能够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定。第十五条调查评定关键包含以下内容:(一)居所情况;(二)家庭和社会关系;(三)一贯表现;(四)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五)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六)拟严禁事项;(七)需要调查其它事项。第十六条 委托机关应该在事先核实被告人、罪犯实际居住地基础上,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调查评定函,并依据调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第十七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委托调查评定函后,通常能够根据以
12、下程序开展调查评定:一、收到委托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单独或和拟适用小区矫正被告人、罪犯居住地乡镇(街道)司法所联合组成调查评定小组进行调查。二、调查评定小组应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围绕要求调查事项,走访被告人或罪犯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同事(同学)、案件被害人及其家眷、小区组织、小区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形成调查笔录。三、调查评定小组要围绕被告人、罪犯是否含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能够实现有效监管、是否能够适用小区矫正这一关键,全方面分析掌握调查资料。四、对人民法院拟适用严禁令,还应该依据犯罪分子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足考虑和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关联
13、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应该包含在管制实施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等一项或几项严禁内容。五、判别归类主动原因和消极原因,经过集体讨论,慎重作出能否对被告人、罪犯适用小区矫正方法及适用严禁令提议,并形成调查评定汇报提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调查情况客观性、评定结论公正性,按时向委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提交调查评定意见书。第十八条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及其它关系,可能影响调查结果真实性、公正性,应该自行回避。包含未成年人、公民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调查,应遵照保密标准。第十九条 县
14、级司法行政机关能够要求被告人、罪犯亲属或所在单位出具同意配合小区矫正、帮助做好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书面承诺。承诺书应该随同调查评定意见书一起提供给委托机关。第二十条 调查评定意见书应该作为是否适用小区矫正关键参考。 第四章 矫正衔接 第二十一条 小区矫正人员实施居住地管辖标准。以下住所所在地能够认定为居住地:(一)拥有自主产权住房所在地;(二)连续居住时间在十二个月(含)以上住所所在地;(三)给予接纳亲属或确保人提供居所所在地;(四)监护人提供居所所在地。不能确定居住地,在户籍所在地接收小区矫正。假如外地籍罪犯或被告人虽符合本条要求,能够实施居住地管辖,但明确要求回原籍接收小区矫正除外。第二十二条
15、 对于适用小区矫正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该核实其居住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在调查评定阶段,应该按上述标准初定拟适用小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并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在调查评定意见书中对其居住地进行确定。第二十三条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罪犯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向其宣判时或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通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时间期限和逾期报到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实施通知书、假释证实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第二十四条 被判处
16、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罪犯应该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该立即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通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收小区矫正。发觉未按要求时间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该立即组织查找并填写小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通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应该给予帮助。第二十五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该于当日进行核查。核查后,根据以下情况处理:(一)小区矫正人员确在本辖区居住且法律文书齐全,应该为小区矫正人员办理接收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二)小区矫正人员确在本辖区居住,法律文书不齐全或有误,应该为小区
17、矫正人员办理接收手续,并立即通知或函告送达机关补齐或更正。送达机关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补齐或更正,并送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三)小区矫正人员不在本辖区居住,应该立即通知送达机关,并将法律文书寄回送达机关,函告不予接收理由。第二十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还未收到法律文书,应先行为小区矫正人员办理接收手续,并书面通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该查明情况、立即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第二十七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该设置集中统一登记接收工作场所,具体负责小区矫正人员登记接收工作。关键包含接收小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填写小区矫正人员基础信息表、办理小区矫正人员定位监管报批手续,并通知小区矫正实施地司法所等。小区
18、矫正人员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实施通知书、假释证实书、结案记录表、出监(所)判定表、病残判定表等法律文书,和登记接收过程中形成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利用小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进行电脑建档,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复印件(或电子版、扫描件)送达(或下传)小区矫正人员实施地司法所。小区矫正人员接收工作能够在县级小区矫正监管中心进行。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实施罪犯,由交付实施监狱、看管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实施,服刑地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该书面通知罪犯
19、居住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居住地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该在审核后为其指定一所监狱、看管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实施,应该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矫正实施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该为小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组员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小区矫正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家庭组员或监护人、确保人等组成。矫正小组组员不少于三人。小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矫正小组应该有女性组员。第三十条 司法所应该和矫正小组签署小区矫正责任书,依据小
20、组组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方法落实。第三十一条 矫正小组应建立定时情况通报、交流和例会制度,分析小区矫正人员接收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情况,并做好情况沟通和例会统计。第三十二条司法所组织宣告时,应该依据小区矫正人员不一样情况,通知矫正人员本人、家庭组员或亲属、监护人、确保人、所居住小区村(居)委会组员、所在单位代表、就读学校代表、矫正小组组员按时到场;宣告地点应考虑选择适宜场所,悬挂司法所标识,环境部署要庄重严厉。宣告主持人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并宣读小区矫正宣告书,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关键内容;(二)宣告小区矫正期限;(三)宣
21、告小区矫正人员必需遵守要求、被严禁事项和违反要求法律后果;(四)宣告小区矫正人员依法享受权利和被限制行使权利;(五)宣告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除未成年小区矫正人员或其它特殊情况外,宣告应该公开进行。第三十三条 司法所应该在对小区矫正人员被判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体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基础上,制订小区矫正方案,并经矫正小组讨论确定。矫正方案应该由以下多个部分组成:(一)小区矫正人员基础情况;(二)矫正小组组员情况;(三)小区矫正人员综合评定情况;(四)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关键方法及责任人;(五)适应性帮扶关键方法及责任人;(六)实施效果评定。第三十四条 司法所应该定时对矫
22、正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依据实施效果适时给予调整。矫正方案调整应该经矫正小组讨论经过,并统计在案。第三十五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该为小区矫正人员建立小区矫正实施档案,司法所应该建立小区矫正工作档案,同时留存小区矫正实施档案副本,做到一人一档。小区矫正实施档案包含适用小区矫正法律文书、调查评定、报备管理等相关材料,和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实施、解除矫正等相关小区矫正实施活动法律文书。小区矫正工作档案包含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小区矫正工作统计,小区矫正人员接收小区矫正相关材料等。小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将其小区矫正实施档案进行建档并留存,司法所应该将其小区矫正档案和小区矫正实
23、施档案(副本)合并建档并留存。第三十六条 对小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关键包含:一是公共道德教育,即对小区矫正人员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教育,使其树立正确价值观念,提升道德素质。二是法律常识教育,帮助小区矫正人员学法、使用方法、遵法,增强法制观念和悔罪意识,自觉接收改造。三是时事政策教育,结合党和国家关键决议布署,结合社会生活中重大事件,帮助小区矫正人员了解社会形势,知晓国家政策,合理寻求自我发展。小区矫正人员每个月参与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该依靠和整合社会管理资源,经过建立思想道德
24、、形势政策、法律法规、文化技术教育基地,和引导和激励小区矫正人员开展自我学习、自我教育等方法和路径,定时组织开展小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活动。第三十八条 十八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小区矫正人员应该在小区矫正期间参与小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每个月参与小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第三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根据“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验、保障安全”小区服务组织标准,结合小区矫正人职员作、学习、生活和年纪等情况,依靠和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集思想教育、技能培训和安置就业为一体小区服务基地或场所,因地制宜地设置小区服务项目、内容和方法,落实日常管理和考评,定时
25、组织有劳动能力小区矫正人员参与集中式或个性化小区服务。第四十条 小区服务包含:小区内或其它公共服务机构内公益性工作和其它非营利性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第四十一条 小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能够不参与小区服务:(一)不满十八周岁;(二)年满六十周岁;(三)因病暂予监外实施;(四)其它特殊原因不宜参与小区服务。第四十二条 依据小区矫正人员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该采取有针对性方法进行部分教育和心理教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升其适应社会能力。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该依据小区矫正人员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方法。第四十四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小区矫正,应
26、该遵照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根据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未成年人小区矫正应该和成年人分开进行; (二)对未成年小区矫正人员给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该保密; (三)未成年小区矫正人员矫正小组应该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人员参与; (四)针对未成年人年纪、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监督管理方法; (五)采取易为未成年人接收方法,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教导; (六)协调相关部门为未成年小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七)对未成年小区矫正人员进行小区矫正宣告时,应该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督促未成年小区矫正人员监护人推行监护职责,负担抚养、管教
27、等义务; (八)采取其它有利于未成年小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必需方法。犯罪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小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要求。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小区矫正人员在小区矫正期间应该使用小区矫正机构认可通信网络,携机入网,接收移动定位监督管理。在矫正期间,应该遵守以下要求: 1、定位手机全天二十四小时处于开机状态; 2、未经司法所同意,不得越界; 3、定位手机随身携带,不得出借或转让她人使用; 4、定位手机因故障、遗失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应该立即向司法所汇报; 5、未经司法所同意,不得变更定位手机号码; 6、服从小区矫正机构管理指令。司法所应该加强小区矫正移动
28、定位监督管理工作,对小区矫正人员出现越界、关机、人机分离等异常情况应该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对应方法。如发觉脱离监督管理,应该立即汇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公安机关应该立即采取对应方法给予帮助。第四十六条 以下小区矫正人员可不列入移动定位监督管理范围:年纪超出65岁人员;患有精神类疾病人员;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第四十七条 分类管理是依据小区矫正人员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险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定,分别采取宽管、普管和严管三个等级管理。第四十八条 小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适用严管: 1、入矫教育不满三个月; 2、风险评定被评定为高风险等级; 3、2
29、次以上不按要求汇报本人活动情况; 4、1次以上不实施请销假制度; 5、日常行为考评季度得分低于60分; 6、消极对待、借故不接收小区矫正机构监管教育; 7、有轻微违法行为,还未组成犯罪。适用宽管、普管小区矫正人员有上述2-7项行为之一,降为严管。第四十九条 对适用严管小区矫正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方法: 1、每七天口头汇报1次; 2、每半个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第五十条 小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适用普管: 1、 严管6个月以上,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评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 2、 宽管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下; 3、 风险评定被评定为中度风险; 4、 适用宽管小区矫正
30、人员,一次不遵守本细则第五十三条之要求,降为普管。第五十一条 对适用普管小区矫正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方法: 1、 每半月口头汇报1次; 2、 每1个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第五十二条小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适用宽管: 1、普管6个月以上,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评平均得分80分以上; 2、有重大立功表现; 3、风险评定被评定为低度风险等级。第五十三条 对适用宽管小区矫正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方法: 1、每个月口头汇报1次; 2、每2个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第五十四条 司法所应该立即统计小区矫正人员接收监督管理、参与教育学习和小区服务等情况,对其接收矫正表现进行考评,并
31、依据考评结果,对小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以三个月为一个考评期,对小区矫正人员评定分类管理应该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1、征求小区居民、小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志愿者意见; 2、司法所提出小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评定意见; 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4、对小区矫正人员宣告分类管理等级和对应管理方法。 第五十五条 小区矫正人员发生居所改变、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和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或其它突发性事件,应该立即向司法所汇报。第五十六条 保外就医小区矫正人员,应该每个月向司法所汇报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第五十七条 司法所应该依据小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小区实际情况,有
32、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验、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方法,立即掌握小区矫正人员活动情况。关键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该立即了解掌握小区矫正人员相关情况,能够依据需要要求小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汇报、说明情况。对保外就医小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该每六个月和其诊疗医院沟通联络,立即掌握其身体情况及疾病诊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依据需要向同意、决定机关或相关监狱、看管所反馈情况。第五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小区矫正机构应该定时开展小区矫正人员尤其是关键人员监管动态情况分析、排查查对等工作,了解掌握小区矫正人员矫正动态,落实监管教育方法,防范小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再犯罪现象发生。第五十九条
33、 小区矫正人员外出是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市、县,应该立即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经审核认为情况属实,按以下要求处理:(一)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填写小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报司法所同意; (二)外出时间在七日以上三十日以内,填写小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县级司法行政机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通知司法所。返回居住地时,应该立即向司法所汇报。小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不得超出30天。第六十条 小区矫正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变更居住地。小区矫正人员因就业、就学等原因确需变更居住地,应该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小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34、。司法所接到小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变更居住地理由,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司法所意见,将相关情况书面征求小区矫正人员新房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新房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认真核实相关情况,作出给予接收或不予接收意见并立即反馈。小区矫正人员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反馈意见立即对是否同意小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作出审批决定,通知司法所,并由司法所通知小区矫正人员本人。经同意变更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房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相关法律文书应该抄送现居住地及新房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
35、公安机关。司法所要通知小区矫正人员应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房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假如现居住地和新房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不一致,应该报共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居住地变更需要跨省(区、市),如县(市、区)、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两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协调处理。第六十一条 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不一样意变更居住地,应该在小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上注明不予同意理由,并通知司法所;司法所应立即通知小区矫正人员。第六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严禁令确定需经同意才能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小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应填写小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经县
36、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第六十三条 发觉小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要求或人民法院严禁令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该立即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搜集相关证实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司法所发觉小区矫正人员涉嫌再犯罪,立即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依相关程序办理。第七章 考评奖惩第六十四条 司法所综合考察小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表现,经过矫正小组评议,对小区矫正人员进行考评。考评分月度、季度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小区矫正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和实施奖惩关键依据。第六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成立对应小区矫正人员奖惩评议小组,审议小区矫正人员奖惩事项
37、。对小区矫正人员奖惩,应该根据公开、公平、公正标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据明确,接收检察机关和社会监督。第六十六条 小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认真遵守小区矫正监督管理要求,接收教育矫正,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能够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应该提请减刑。第六十七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含有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遵法律法规及小区矫正监督管理要求,接收教育矫正;主动参与教育学习活动;主动参与小区服务。第六十八条 含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她人实施犯罪活动;(二)检举、揭发她人犯罪活动,或提供关键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三)帮助司法机关抓捕其它犯罪嫌疑
38、人(包含同案犯);(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五)在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它贡献。第六十九条 含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她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二)检举她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三)帮助司法机关抓捕其它重大犯罪嫌疑人(包含同案犯); (四)有发明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六)在抗御自然灾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尤其突出表现;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它重大贡献。第七十条 小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该给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要求时间报到;(二)违
39、反相关汇报、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要求;(三)不按要求参与教育学习、小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更正;(四)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要求两次(含)以上;(五)保外就医小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未经同意进行就医以外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更正;(六)违反人民法院严禁令,情节轻微;(七)其它违反监督管理要求。第七十一条 拟对小区矫正人员给警告,司法所应该在违规行为查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小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和相关证实材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汇报后,应该立即进行核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第七十二条 司法所收到对小区矫正人员违反
40、小区矫正要求警告决定书后,应该通知小区矫正小组组员及其它相关人员到场,宣读警告决定书,并将警告决定书交给小区矫正人员。第七十三条 小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要求或人民法院严禁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该立即向同级公安机关提交治安管理处罚提议书、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并附证实材料。公安机关应该立即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处理结果作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第七十四条 缓刑、假释小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提议书、撤销假释提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审核表并附相关证实材料,人民法院应该自收到之日起30天内依法作出裁定:(一
41、)违反人民法院严禁令,情节严重;(二)未按时报到或接收小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出30天;(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要求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更正;(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更正;(五)其它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要求,情节严重。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提议书和人民法院裁定书同时抄送小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其中撤销假释还应抄送原服刑监狱。第七十五条 暂予监外实施小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同意、决定机关提交收监实施提议书、提请收监实施审核表并附相关证实材料,同意、决定机关应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一)发觉不符合暂予监外实施条
42、件;(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同意私自离开居住市、县,经警告拒不更正,或拒不汇报行踪,脱离监管;(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要求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更正;(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更正;(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要求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更正;(六)暂予监外实施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七)确保人丧失确保条件或因不推行义务被取消确保人资格,又不能在要求期限内提出新确保人;(八)其它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要求,情节严重。司法行政机关收监实施提议书和决定机关决定书,应该同时抄送小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第七十六条 对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对暂予监外实施罪犯决定收
43、监实施小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该立即将其送交监狱或看管所,公安机关应该在抓捕、关押和押送等方面给予帮助。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实施罪犯决定收监实施,监狱应该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实施。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实施罪犯决定收监实施,由罪犯居住地看管所将罪犯收监实施。第七十七条 小区矫正人员符正当定减刑条件,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小区矫正人员减刑提议书、提请减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实材料,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小区矫正人员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该自收到之日起30天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实施罪犯减刑,案情复杂或情况特殊,能够延长30天。司法行政机关减刑提议书和人民法院减
44、刑裁定书副本,应该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和原服刑单位。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不妥,应该在收到裁定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该在收到纠正意见后30天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第八章 矫正终止 第七十八条小区矫正人员应该在小区矫正期满前三十日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该依据其在接收小区矫正期间表现、考评结果、小区意见等情况填写小区矫正期满判定表,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提议。第七十九条 小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该组织解除小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根据要求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该针对小区矫正人员不一样情况,通知相关部门、村
45、(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小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小区矫正人员家庭组员或监护人、确保人参与宣告。第八十条 解除小区矫正宣告事项应该包含:(一)对小区矫正人员宣读解除小区矫正宣告书;(二)宣告小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小区矫正。其中,对判处管制,宣告实施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宣告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实施;对裁定假释,宣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实施完成。(三)向小区矫正人员发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发解除小区矫正证实书。小区矫正人员期宣告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该立即将解除小区矫正通知书抄送决定机关、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第八十一条 暂予监外实施小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限立即届满,刑期还未届满,决定
46、机关应该立即派员或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小区矫正人员是否符合暂予监外实施条件,从而决定对小区矫正人员继续暂予监外实施或决定收监实施剩下刑期。暂予监外实施小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司法所应该通知小区矫正人员按期到监狱、看管所办理刑满释放手续。监狱、看管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实施小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决定机关参考小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宣告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刑满释放手续,发给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发解除小区矫正证实书。第八十二条 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实施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小区矫正机构分别根据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实
47、施类小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小区矫正期满前1个月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实施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罪犯本人及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第八十三条 小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该通知其安置帮教相关要求,和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相关材料。第八十四条小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实施或被判处监禁刑罚,小区矫正终止。小区矫正人员在小区矫正期间死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填写小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送同意、决定机关及县级人民检察院。第九章 机制建设第八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和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
48、检验等制度,保障小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建立关键时段、重大活动期间值班备勤和“日汇报”等制度,落实相关工作保障,发觉小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涉嫌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应该立即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理,并将相关情况立即汇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该建立小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小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八十六条 司法工作人员应该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小区矫正人员反应问题,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觉小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措施要求,能够区分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提议书。交付实施机关和实施机关应该立即纠正、整改,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八十八条 在实施小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给对应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加